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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所有权-第5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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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在我的企业的纯利中,恰恰相反,我是把它从纯利中除去的;但工人却是把它计算在他的纯利中的……”(萨伊:《政治经济学》)。    
  这意味着工人所得的全部收入都是纯利;而在企业家的收入中,纯利只是超过他的薪金的那部分。但是为什么只有企业家才有权利得到利润呢?为什么不把这种实质上就是所有权本身的权利给与工人呢?在经济学的用语上,工人是资本;可是,一切资本在它的维修费用之外,都应该产生利息,这就是所有人为了他的资本和为了他自己所注意做的。为什么就不许工人从他的资本上(这资本就是他自己)同样地提取一部分的利息呢?    
  所以所有权是权利的不平等;因为如果它不是权利的不平等的话,它就会成为财产的平等,换句话说,所有权就不会存在了。如今,宪章保障一切人权利平等,所以根据宪章来看,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的。    
  Ⅱ.一份地产的所有人甲能否仅仅因为他是这块土地的所有人就可以去夺取他邻居乙的田地呢?——不能,那些土地所有人回答说:但是这和所有权有什么关系呢?你们通过下面一系列相类的论题就可了解。    
  工业家丙是一个帽商,他是否有权强迫也是帽商的邻居丁闭厂停业呢?绝对没有这种权利。    
  但是丙想在每顶帽子上赚一法郎的利润,而丁却满足于半个法郎的利润;显然丁的这种适可而止的态度会妨碍丙的过分的贪图;丙是否有权阻止丁出售帽子呢?当然没有这种权利。    
  既然丁可以自己作主,以比丙低廉半个法郎的价格出卖他的帽子,丙也就可以自由地把他的帽子的价格减低一个法郎。可是丁是贫穷的而丙则是富有的;结果,在两三年之后,丁就由于这个无法应付的竞争而宣告破产,于是丙就可以完全控制市场了。所有人丁能否从所有人丙取得赔偿呢?他能否对丙提起恢复他的业务和财产的诉讼呢?不能,因为如果丁比较富有,他就可以去做和丙相同的行为。    
  根据同样的理由,大土地所有人甲可以对小土地所有人乙说:“把你的地卖给我吧,不然的话我就不让你出卖小麦①”;并且他可以不必对乙采取任何强迫手段,也不致让他有申诉的理由就办到这一点。所以只要有决心,甲就可以把乙吃掉,仅仅是因为甲比乙强大。因此,甲和丙所以能够对乙和丁进行掠夺,并不是依靠所有权而是依靠强权。通过所有权,两个邻居甲和乙以及两个商人丙和丁都不能互相伤害。他们既不能互相掠夺,又不能互相毁灭,也不能互相损人利己。完成上述的侵占行为的,是以强凌弱的强权。    
  ①这里必须假定小麦总产量超过消费的需要,并且超过很多。——原编者    
  工厂主所以能够任意减低他的雇员的工资,富有的商人和殷实的所有人所以能够按照他们任意决定的价格出卖他们的商品,也都是根据这个强权。企业家对工人说:“你可以随意把你的劳力提供到别处去,如同我可以随意接受你所提供的劳力那样;现在我就给你这么多。”商人对顾客说:“买不买听便;钱是你的,正如货物是我的一样。我就要这样的价钱。”让步的是谁呢?就是那个力量比较弱的。    
  所以,不用强力,所有权是没有力量来反对所有权的,因为不用强力,财产是不能通过收益而有所增加的;所以,如果不用强力,所有权是无效的。    
  历史的注释。——殖民地食糖和本地食糖之间的斗争,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关于所有权的这种不可能性的显著的例子。如果你们听凭这两种工业自行发展,殖民者就能使本地的制造商破产。要维持甜菜的种植,就必须对甘蔗征税:为了保护一方面的所有权,就必须损害另一方面的所有权。在这个事件中,最关重要的恰巧就是人们最不注意的事情,就是:无论这样或那样,所有权一定要受到侵犯。如果对两种工业中任何一方征收一种比例税来维持市场的平衡,你们就会造成一个最高价格,你们就会在两方面打击所有权。一方面你们的税收妨碍了贸易的自由;另一方面,它破坏了所有人之间的平等地位。如果给与甜菜业补助金,你们就会侵犯纳税人的财产。如果由国家负责经营这两种性质不同的食糖业,像由国家来维持各种烟草的种植那样,你们就会废除一种所有权。后述的这个办法也许是比较简单和比较好的办法;但是,要促使国家这样做,就必须有一些能干的人和乐于为群众服务的人的协助,这在目前是不可能实现的。    
  竞争,有时称为贸易自由,总之就是所有权的交换,将在长期间内被当作我们商业立法的基础。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它涉及到所有的民法和整个管理制度。可是竞争是什么呢?是一种在围场中的决斗,在那里,权利是由武器决定的。    
  我们的野蛮的祖先问道:“谁说谎?是被告还是原告?”更加野蛮的法官回答说,“让他们进行决斗吧,强权就是公理。”    
  在我们两个人之中,谁可以把香料卖给我们的邻居?“让你们各自出卖吧,”经济学家高声说,“更精明、更狡滑的人是更老实、更能干的商人。”    
  这就是《拿破仑法典》的精神实质。           
《什么是所有权》 
蒲鲁东著 孙署冰译        
第十个论题    
   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的,因为它否定平等    
  这个论题的阐述将是以上那些论题的撮要。    
  1.经济法的原则是,只能用产品购买产品。所有权只能以生产效用这一理由为自己辩护,所以,它既然什么东西也生产不出,就要永远受到谴责了。    
  2.应该用产品来抵偿劳动,这是一条经济学上的定律;但由于所有权的存在,生产费用就超过它的价值,这是事实。    
  3.经济学上的另一条定律是:在一定的资本条件下,生产不是由资本的数额而是由生产力来衡量的。所有权既然不考虑劳动而要求收入永远与资本成比例,就并不认识这种因果之间的平等关系。    
  4和5.像蚕吐丝结茧那样,劳动者永远不是单为自己生产的。所有权由于要求双倍的产品而无法获得,就掠夺劳动者并将他杀害。    
  6.大自然只给每个人一个理智、一个灵魂、一个意志;所有权在给与一个个人以多数的投票权时,认为他具有多重的灵魂。    
  7.一切不能再生产效用的消费是一种毁灭。不论所有权从事消费,储蓄或积累资本,它都不能生产效用,因此它是贫乏和死亡的原因。    
  8.对于一种天然权利的满足永远会产生一个等式;换句话说,对于一件东西的权利必然是通过对这件东西的占有而得到平衡。所以,在自由权和自由人的地位之间存在着一种平衡、一种等式;在做父亲的权利和父道之间存在着一种等式;在安全权和社会保障之间存在着一种等式。可是在收益权和收益金的收取之间却永远没有等式;因为逐次收取的收益金在每次收取时,就产生收取另一项收益的权利,这另一项又产生第三项,等等……以至无穷。所有权既然永远不能达到它的目标,所以是一种反自然的和反理性的权利。    
  9.最后,所有权并不是自我存在的。它的生存和活动必须有一个外在的原因,这个原因不是强力便是诈欺;换句话说,所有权并不等于所有权,这是一种否定,一种欺骗,是根本不存在的东西。           
《什么是所有权》 
蒲鲁东著 孙署冰译        
第五章 正义和非正义观念的心理学的解释,以及政治和权利原则的规定① 序言    
   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的;平等是并不存在的。前者对我们来说是极可憎恨的东西,而我们却要它存在;后者支配着我们全部的思想,而我们不知道怎样去求得实现。谁能解释我们的良心和我们的意志之间的这种严重的对立状态呢?这个不幸的谬误已经成为正义和社会的最神圣的原则,谁能指出它的根源呢?    
  我不揣鄙陋,愿意从事这项工作,并且我希望可以成功。    
  但是在说明人类为什么破坏正义之前,必须规定正义是什么。    
  ①蒲鲁东在1840年8月19日写信给他的朋友贝尔格曼说:“你对我第五章的意见是正确的;本来单是这一章就正式需要整卷的篇幅,并且我只是写了它的概要……。贝桑松的那位哲学教授和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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