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它的利息估定是百分之二点五,按照下列的另一公式,这块土地的价值就是十二万法郎:
3000×100/2.5=120000。
在第一种场合,代表利息收益的那个等差级数的比率是五,在第二种场合,它是二点五。
解说。——在地租、所得、利息等名义之下的收益权是按年收取的;租金则按星期、按月或按年计算的;利润和盈利是按照交易的次数计算的。因此收益的数额是与提供收益的时间和物成比例的,所以人们说,高利贷像毒瘤似的增长起来(Fnusserpitsicutcancer)。
2.由持有人付给所有人的收益金对于持有人来说是丧失了。因为,如果所有人为了取得收益金,须在他所给与的使用许可之外负担更多的义务,那么他的所有权就不算是完全的,他所具有的就不是最高的权利、完全的权利(jureoptimo,jureperfecto)了,这就是说他不是真正的所有人了。所以,在收益金的名义之下和作为许可使用的代价而从占用人手中转到所有人手中的一切,对于所有人来说是绝对的既得物,而对占用人来说则是损失掉的和消灭掉的东西。占用人从这里面丝毫得不到报答,除非是像赠与、施舍、服务的工资或他所供给的货物的代价等等。总之,就借用人而言,收益金是丧失了,或者像拉丁文更有力地说过的那样,东西拿出去以后对拿出去的人来说就算是丧失了(Resperitsolventi)。
3.收益权像对其他的人那样,对所有人也是发生作用的。一件东西的主人使他自己具有两重人格,一个是占有人,一个是所有人,在他使用他自己的财产的时候,他就强制他自己支付一笔等于向第三者收取的税金;所以一笔资本在资本家自己的手中时,也像在借用人或受委托人手中那样产生利息。事实上,如果我拒绝收取我的一所住宅的五百法郎的租金,而宁愿由我自己来占用它并享受它的话,那么我显然就成为我自己的债务人,这笔债务的数额等于我所拒绝收取的那笔租金。这是商业上普遍地被遵守的原则并且被经济学家当做是一个定理。所以那些处于身为他们流动资本的所有人的有利地位的实业家,虽然他们不必偿付利息给任何人,可是一定要先把他们的资本的利息以及他们雇员的薪金和经常的开支扣除之后,才计算他们所得的盈利。由于同样的理由,放款人使保留在自己手中的资金愈少愈好;因为一切资本既然必须生息,如果谁也不付这笔息金的话,那就须在资本中提取;这样,提取多少,资本就将减少多少。因此,由于收益权的关系,资本自己在吞蚀自己。巴比尼埃努斯①一定就是因为这个缘故,所以才说过下列既优雅而又有力的话:高利贷咬得紧紧的(Fnusmordetsolidum)。请原谅我在论述这个问题时屡次采用拉丁语言:这是我向那前所未有的最有名的高利贷民族所表示的一种敬意。
①巴比尼埃努斯(147—212),古罗马法学家。——译者
《什么是所有权》
蒲鲁东著 孙署冰译
第一个论题
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的,因为它想无中生有
研究这个论题和研究经济学家们争论得这样厉害的关于地租起源的论题是相同的。当我阅读了这些经济学家中的大多数人的著作后,看到了这一大堆的废话,不禁产生了一种掺杂着愤怒的鄙夷情感,因为在这堆废话里,真是丑恶与荒谬互相辉映。如果不是因为这些理论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我们本来可以把这些东西看成是痴人说梦、一笑置之。要给那种只是并且只能是盗窃、勒索和掠夺的行为寻找一个合理合法的根据,这实在达到了财产狂的顶点,实在是一种最高度的魔法,那些本来是有识之士,由于邪恶的自私心,都被这种魔法所颠倒了。
“一个种地的人,”萨伊说,“是一个制造麦子的人,他在那些用来把原料改变成为麦子的工具中,使用了一种伟大的工具,就是我们称之为田地的那种工具。当他不是这田地的所有人而只是它的佃户时,他为了它所提供的生产效用须向土地所有人偿付代价。佃户可以从麦子购买人的身上得到补偿,这个购买人又可以向另一个购买人获得补偿,直到这个产品到达消费者的手中为止,后者将偿还头一笔的垫款以及被用来使产品终于到达他手中的一切附加的垫款。”
我们先把那些使产品终于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后来的垫款放在一边不谈,暂时只注意全部垫款中的头一笔、即佃户付给土地所有人的地租。我们问,土地所有人要求别人付给他这笔地租所根据的理由是什么。
按照李嘉图①、马卡洛克②和密尔③的说法,真正的地租不过是较肥沃的土地的产品与质量较差的土地的产品相比的差额;因此,对于第一种土地所收取的地租只是在人们由于人·口增加不得不在第二种土地上进行耕种时才开始发生。
在这里面,很难看出有什么意义④。土地质量的不同怎能产生一种对于土地的权利呢?土地(humus)种类的不同怎能产生立法上和政治上的原理呢?对我来说,这种推理不是十分微妙就是十分愚蠢,以致我愈是加以思考,就愈觉得迷惘。假定有一块土地“甲”,能够养活一万个居民,还有一块土地“乙”只能养活九千个居民,这两块土地的面积一样大:在甲地的居民由于人口增多被迫去耕种乙地的时候,甲地的土地所有人就可以要求这块土地的佃户付给他们一笔按照10比9的比例计算的地租。我想,李嘉图、马卡洛克和密尔就是这么说的。但是如果甲地能容纳多少人就养活多少人,这就是说,如果甲地的居民,根据我们的解释,只拥有刚够维持他们生活的土地,他们怎能偿付地租呢?
①大卫·李嘉图(1772—1823),他的《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是1817年发表的。——原编者
②约翰·腊姆赛·马卡洛克(1789—1864),苏格兰经济学家。——原编者
③詹姆斯·密尔(1773—1836),是萨伊的朋友,他曾发表过《政治经济学原理》和《英属印度史》;他是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父亲。——原编者
④蒲鲁东事实上没有懂得李嘉图关于地租、即差额地租的理论。人家只不过对那些经济现象提出了一个解释,他却要在这些解释中去找寻一种权利的原理。此外由于他对那不恰当的用语有所误会,所以在地租和田租之间,没有加以区别。——原编者
如果人们仅仅说土地的不同曾经是地租的缘由,而没有说它是地租的原因,那么我们可能已经从这简单的言论中得到了一个可贵的教训,这就是,地租是从要求平等的愿望产生的。事实上,如果所有的人都有占有良好土地的平等权利,那么,如果不给予补偿,你就不能强迫任何人去耕种低劣的土地。按照李嘉图、马卡洛克和密尔的意见,这时地租就可成为补偿损失和辛劳的办法。毫无疑问,这种实用的平等的方法是不好的,但到底动机是良好的:李嘉图、马卡洛克和密尔从这个体系中能够得出什么样的有利于所有权的论证呢?他们的理论转过来反对他们自己,使他们难于自圆其说。
马尔萨斯以为地租的根源在于土地的生产能力所提供的生活必需品,除供应种地的人所需要的必要数量外,还有多余。我要问问马尔萨斯,为什么成功的劳动要给不劳动的人分享一部分产品的权利呢?
但是马尔萨斯老爷弄错了事实。是的,如果所谓耕种者仅仅是指佃农而言,土地的生产能力是可以提供比耕种者所需的更多的必需品的。裁缝缝制的衣服超过他所需要穿的数量,木匠也制造了比他所用的更多的家具。但是,既然不同的职业彼此互相包含并互相支持,因此不但农民,而且各行各业的从业者——甚至医师和教员——都是、并且都应该被看作土地的耕种者。马尔萨斯的地租是以商业原理为依据的。要知道,商业上的基本定律是交换商品之间的等价性,一切破坏这个等价性的东西都是侵犯这个定律;这是一个要加以纠正的估价上的谬误。
斯密的著作的注释者布恰南①认为地租只是一种垄断的后果,并且主张只有劳动才是能够生产的。因而他认为,如果没有这种垄断,产品的价格就会上涨;并且他认为只有在民法里能找到地租的根据。这个见解是以民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