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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必须使分割时的平等能够一代一代地保持下去,免得每逢一家有人死亡的时候就须重新把土地分配一次,所以由子女和亲属按照血缘和亲戚的等级来继承他们的先人就显得是合乎自然和正义的了。因此起初只产生了仅仅承认一个继承人的封建的和家长制的习惯,后来则由于应用了和平等原则完全相反的办法,承认所有的子女都能分享父亲的遗产,而永远废止了长子继承的特权,一直到我们最近仍是如此。
但是在这些属于本能性的组织的粗野发端和真正的社会科学之间有什么共同之处呢?这些从来不知道统计、估价或政治经济学为何物的人怎么会把一些方法原则留传给我们呢?
“法律,”一位现代的法学家说,“是社会的一种需要的表示、一种事实的宣告:它不是立法者制订的,而是由他陈述的。”这个定义并不正确。法律是一种借以满足社会需要的方法;它不是由人民来表决的,不是由立法者表达出来的:它是由学者发见并规定下来的。但是法律,正如孔德①先生专门用了半本书来解说的那样,最初不过是一种需要的表示和满足这个需要的方法的指示;直到如今,它依然仅仅是如此。法学家们由于抱着机械的忠诚,充满着顽固的精神,敌视一切哲学,一味喜欢咬文嚼字,所以总是把那些仅仅是善良的但缺乏远见的人们的轻率的愿望当作科学的最后结论。
①弗朗斯瓦·沙尔·路易·孔德(1782—1837),萨伊的女婿,于1814年和杜奴瓦耶一起创办了活叶周刊《评论》,后来改为合订本;在1834年,他发表了一部《财产论》,两册,8开本。——原编者
土地所有权的过去的奠基人没有预料到,这种能够保留一个人的产业的永久的绝对权,这种在他们看来既是大家都能享受的因而也就是公允的权利,包含着转让、出卖、赠与、取得和抛弃等等的权利;因而这种权利恰恰有助于摧毁平等,而他们当初却正是为了保持平等才确立这种权利的。即使他们曾经预料到这一点,他们也毫不在意;眼前的需要占据了他们的全部注意力,并且像在类似情况下常常发生的那样,缺点起初并不太大,而且是难以觉察到的。
这些天真的立法者没有预料到,如果所有权仅凭意图就可以得到保持,那它还带有出租、租佃、在借贷时收取息金、靠交易获利、授与年金以及对于一块有意保留但并未耕作的田地征收租税等等的权利。
我国法学界的这些前辈没有预料到,如果继承权决不是自然所给与的保持财富平等的方法,那么各个家庭很快就会变成具有最大灾难性的排斥作用的牺牲者;并且,社会由于受到它的一个最神圣的原则的沉重打击,将因豪富和穷困日趋极端化而自取灭亡①。
①特别是在这里,我们的祖先把他们十分简单的头脑充分地表现出来了。既经规定了在没有婚生子女的场合可以由堂弟兄来参加继承,他们竟不能利用这些堂弟兄来平衡两个不同支系的分割份,使同一家庭中不致同时存在贫富不均的两个极端。例如:
甲死的时候有两个儿子,乙和丙是他的遗产的继承人:这两个继承人平分死者的财物。但乙只有一个女儿,而他的兄弟丙却遗有六个儿子。显而易见,如果要同时遵守平等原则和继承原则,就应该由乙和丙的子女按七份来分享那两份产业;因为不是这样的话,一个外人可以和乙的女儿结婚,并且通过这个婚姻关系,甲遗留的财产的半数将移转到另一个家族中去,这是和继承原则相违背的。而且,丙的儿子由于人数多,他们将成为穷人,同时他们的堂姊则将非常富有,因为她是独生女:这是与平等原则相违背的。只要把这两种表面上看来是彼此对立的原则结合起来,推广它的适用范围,就可以使人相信在我们今天遭到愚蠢反对的继承权并不妨碍平等的维持。
无论我们生活在哪一种形式的政权之下,死者控制着生者这句成语永远是适用的,这就是说,无论被认可的继承人是谁,遗产和继承永远是存在的。但是圣西门主义者希望由官员来指定继承人'1';其他一些人则希望由死者来选择继承人,或者由法律来假定死者所选择的继承人:主要的问题是希望在平等的定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自然的愿望能够得到满足。现在,遗产继承的真正调节者是偶然的机会或任性的行为;可是,在立法方面,偶然的机会和任性行为都不能被认为是指导原则。大自然在把我们平等地创造出来之后,其所以给我们指出了继承的原则,就是为了要避免偶然的机会所引起的种种纠纷;这个原则就像是社会要我们在我们全部的弟兄中推选出我们认为最有才干的人来完成我们的未竟之业一样。
'1'这里,蒲鲁东对于圣西门主义者的见解解释得不够清楚。他们是遗产的仇敌,他们责成一些特设的官员来把财物分配给最有能力去利用它们的人:“财产的移转,无论是生前或死后,只能在一种新租约的形式下进行,这个新租约的一方就是一个新的管理人,买卖、拍卖、遗嘱、转让、典质、抵押、征用等等都不应存在。”(《圣西门学说》,1829年,第12次演讲会,蒲格来和哈来维版,第396页)。——原编者
他们没有预料到……。但是难道我有必要再多说么?结果是显而易见的;并且现在也不是去批评全部法典的时候。
所以,对我们来说,研究古老民族的所有权的历史只是一种增加学识和满足好奇心的工作。事实不能产生权利,这是法学上的一个法则;要知道所有权也不能离开这个法则;所以普遍承认所有权的事实并不能使所有权合法化。像对气象变化的原因和天体运动犯过错误那样,人类对社会的构成、权利的性质和正义的应用也曾经犯有错误;因此不能把他们的旧的见解当作信条。印度人被划分为四个等级;尼罗河和恒河两岸的土地以前是根据血统和地位分派的;希腊人和罗马人曾把财产放在天神的保护之下,在他们之中,划界和丈量的工作是和宗教仪式一起举行的;这一切对于我们有什么关系呢?特权形式的多样性不能使非正义成为正义;对于主神朱匹忒①的信奉并不能作为反对公民平等的证据,同样,关于浪漫的维纳斯②的那些宗教剧也丝毫不能证明夫妇之间可以不守贞操。
①朱匹忒,罗马神话中的主神,即希腊神话中所称的宙斯。——译者
②维纳斯,希腊神话中主管美和爱的女神。——译者
作为支持所有权的证据,人类的权力是无效的,因为这个必然从属于平等的权利是和它的原则相违背的;许可所有权的宗教裁断是无效的,因为教士向来总是为君主服务的,天神说的话总是符合政客的愿望的。据说所有权给了社会一些利益,但这并不能减轻所有权的罪过,因为这些利益实在是由平等占有的原则产生的。
因此,在阐明以上各点以后,下列关于所有权的热情的赞歌又有什么价值呢?
“所有权的制定是人类最重要的一种制度……”
是的,像君主政体是人类最光彩的制度一样。
“地球上人类昌盛的首要原因。”
因为人类以为正义是他们的原则。
“所有权成为他们的志愿的正当目标、他们的生存的希望、他们的家属的庇护物;总之,它成为家庭、城市和政治国家的基石。”
所有这一切纯粹是由生产产生的。
“永恒的原则。”
所有权像一切否定那样是永恒的。
“它是属于一切社会制度和公民制度的。”
由于这个缘故,一切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制度和法律都将消亡。
“这是一种和自由同样可贵的恩物。”
对于发了财的所有人才会是这样。
“的确,它是可供居住的地区所以被开垦的原因。”
如果农民不再是佃户,难道田地就会耕耘得更坏些么?
“它是劳动的道德和保证。”
在所有权的制度下,劳动不是一个条件,而是一种特权。
“它是正义的应用。”
如果没有财富上的平等,正义是什么呢?是一具使用假法码的天平而已。
“完全是合乎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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