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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所有权-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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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德·西斯蒙第,关于他的注文见本书第96页。——译者    
  他把所有权和占有、共有和平等、正义的事物和天然的事物、天然的事物和可能的事物等概念混淆在一起:有时他把这些不同的概念当作是相等的,有时他好像又加以区别,乱成一团,以致于批驳他倒比了解他容易得不知多少。起先,《政治经济学的哲学》的书名引起了我的注意,但在作者的那些费解的内容中,我却只得到一些庸俗的观点;所以我不拟再加论述。    
  古尚先生在他的《道德哲学》第15页中教导我们说,一切道德、一切法律、一切权利是连同下列的训诫一起交给我们的:自由的人始终是自由的!好极了!大师;如果我能做到的话,我要保持自由。他又接着说:    
  “我们的原则是正确的;它是好的,它是合乎社会的。不要害怕把它推到极端。    
  “1.如果人身是神圣的,他的整个天性也就是神圣的;特别是他的内在的活动,他的情感,他的思想,他的意志的判断。因而就须尊重哲学、宗教、艺术、工业、商业以及自由的一切产物。我说的是尊重,并不仅仅是容忍;因为人们不是容忍权利,而是尊重权利的。”    
  我对这一套哲学完全拜服。    
  “2.我的神圣的自由,在外界有所活动时,需要一个我们称之为身体的工具:所以身体就分享着自由的神圣性;所以它本身是不可侵犯的。这是个人自由原则的基础。    
  “3.我的自由,在外界有所活动时,需要一个场地,或者一种物质,换句话说,需要一份财产或一件东西。所以这件东西或财产自然也就分享着我的人身的不可侵犯性。例如,我占据了一个为我的自由向外发展所必需的和有用的工具,我说:既然这个物件不属于别人,它就是我的;因此,我对它的占有是合法的。所以,占有的合法性是以两个条件为依据的。首先,我只能在我是自由人的条件之下占有;如果你抑制自由的活动,你就是摧毁我的劳动的能力;可是,只有通过劳动,我才能够利用这个财产或物件,并且只有在我利用它的时候,我才占有它。所以自由活动是所有权的原则。但是这并不足以使占有合法化。所有的人都是自由的,大家都能通过劳动而利用一项财产;这是不是说所有的人都有权享受一切财产呢?完全不是这样。要想合法地占有,我不但必须以自由人的资格从事劳动和生产,而且还必须首先占用那个财产。总之,如果劳动和生产是所有权的原则,那么首先的占用就是它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4.我合法地占有了;所以我就有权随意去使用我的财产。我也有权把它送给别人。我也有权把它遗传下去;因为,既然一个自由的行为可以使我的赠与行为成为神圣的,所以在我死后,这个赠与行为仍然像我活着的时候一样是神圣的。”    
  总之,按照古尚先生的说法,要成为所有人,你就必须通过占用和劳动而取得占有:我再补充一句,还必须来得及时,因为如果先占者已占用了一切,新来的人还有什么可以占用的呢?他们虽然有着用以工作的工具,却没有施工的材料,怎么办?难道他们之间必须互相吞噬吗?这是谨慎的哲学家所料想不到的可怕的极端;因为伟大的天才总是不大理会小事的。    
  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古尚先生不承认占用或劳动能够独自产生所有权,他认为这是从两者的结合中产生出来的。这就是古尚先生所爱好的折衷主义的手法的一种;古尚先生比任何人都更加不应当采用这种手法。    
  他不是从分析、比较、淘汰和缩减的方法(在形形色色的思想和古怪的见解中去发现真理的唯一手段)入手,而是把所有的体系杂凑在一起,然后宣称每个体系既是正确的,又是错误的,并且说,那就是真理。    
  但是我曾声明在先,我将不予驳斥;相反地,我将从一切想像出来的有利于所有权的假设中找出那种不利于所有权的平等原则。我已经说过,我的整个的论证方法是这样:指出一切理论实质都无可避免地具有平等这个大前提;同时我希望有一天能够指出,所有权的原则正在损害着经济学、法律学和政治学的原理,从而把它们引入歧途。    
  好吧!如果人的自由是神圣的,那么根据同样的理由,它对于所有的人应该同样是神圣的;如果它为了能够在外界活动、即为了生活而需要一份财产,那么物品的这种私有化对于所有的人也同样是必要的;如果我想使我的私有权受到尊重,那么我也就必须尊重别人的这种权利;因此,在无限的范围内,一个人的私有化的权力只受他本身的限制,而在有限的范围内,这个同样的权力却将按照人数和他们所占用的空间之间的数学关系而受到限制,这些,依照古尚先生的观点来说,不都是正确的吗?因此,是不是由此可以推论,一个人不能阻止与他同时代的另一个人去把相等于他自己的东西据为私有,他更不能剥夺将来的人去行使这个权能,因为个人固然会死亡,全体却是继续存在下去的,并且永恒的规律是不能由一种对于它们的现象的局部观察来决定的呢?最后,人们不就可以由此得出下列的结论:每逢出生一个享有自由的人,别人就必须挤得更紧一些,并且,按照义务的相互性来说,如果这个新来的人后来被指定为继承人,那么继承权就不能使他享有兼有权而只能给他选择权呢?    
  我在上面分析古尚先生的思想时,甚至连他的语调也照样采用了;我因此感到羞惭。难道我们要用这样华丽的文字和这样动听的话语来说明这样一些简单的事情么?人为了生活,需要劳动;因此他需要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这个从事生产的需要造成他的生产权利。这个权利是由他的同类给他保证的;他对他们也负有同样的保证责任。举例说,如果在一处像法国这样大的、空无居民的土地上安置十万个人,每个人就享有十万分之一的土地权。如果占有者的人数增加,每个人应得的部分因而就要相应地减少,所以如果居民的人数增高到三千四百万,那么每个人的权利就将是三千四百万分之一。现在,如果你把警察系统和政府、劳动、交换、继承等等作这样的安排,使劳动工具能够永远由所有的人平分,并且使每个人都自由,那么这将是一个完善的社会。    
  在所有权的全部辩护人中,古尚先生是把所有权的基础阐述得最好的。和经济学家们相反,他主张除非事先存在着占用,劳动是不能产生所有权的,并且和法学家们相反,他主张民法可以确定并实行一种天然的权利,但是它不能创造这种权利。事实上,如果说,“仅仅由于财产的存在,所有权就已经得到说明;民法的作用纯粹是宣告性的”,这是不够的。说这种话,就等于承认无法答复那些对事实本身的合法性表示怀疑的人们。每一种权利必须由它本身或者某一种先已存在的权利来证明它是合法的;所有权并不例外。由于这个缘故,古尚先生力求把人格的神圣以及意志赖以同化一件东西的行为作为所有权的根据。古尚先生的一个门徒说过:“物品一旦被人所接触,就从他那里得到一种使它们转化并赋以人性的特征。”我坦白地说,在我这方面,我根本不相信这种魔术,并且我以为没有再比人的意志更不神圣的了。这个学说尽管从心理学和法学来看都是脆弱的,却比那些以劳动或法权作为所有权的根据的学说较有哲理和较为深刻。现在,我们已经看到我们所谈起的那个学说会得出什么结论,——结论就是平等,在它全部的辞句中,它都涉及到平等。    
  但是,也许哲学凡事总是从高处着眼,所以不大切合实际;也许从思辨的极高峰来看,这位形而上学的理论家觉得人太渺小,辨别不出他们之间的差别;最后,也许地位平等是这样的一些原则之一,这些原则作为一般的通则是真实的和高超的,但是如果要把它们严格地应用到生活习惯和社会事务中去,那就会是可笑的,甚至是危险的。无疑地,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效法道德学家和法学家的明智的保留态度;他们警告我们不要把任何事物推向极端,劝告我们要小心翼翼地对待任何的定义,因为据他们说,如果从揭露定义的灾难性的后果入手,没有一条定义是不能根本推翻的(Om-nisdefinitioinjurecivilipericulosaest:parumes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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