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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所有权-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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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要缴纳捐税呢?为了要保证每一个人能够行使他的天然权利——自由权、平等权、安全权和所有权;为了要在国内维持秩序;为了要建设一些有关公共利益的和福利的事业。    
  可是,保卫富人的生命和自由,是不是比保卫穷人的生命和自由要花费更多呢?在外寇侵略、饥荒和疫疠的时期,谁造成更多的困难呢?是那不必由国家帮助就能避开危险的豪富的所有人呢,还是那呆在挡不住任何灾难的茅屋中的农民呢?    
  予秩序以更大的威胁的,是善良的资产阶级分子呢,还是工匠和技工呢?事实是警察对几百个失业工人所费的力量,比用来应付二十万个选民的更大。    
  最后,对于国家的节日、清洁的街道、美丽的古迹……享受得较多的,是拥有巨额存款的存户呢,还是穷人呢?当然,对前者来说,他喜欢乡间的别墅,而不喜欢一切群众性的娱乐;当他需要娱乐时,他是不必等待五月柱的。    
  所以,比例税或者是对较大的纳税人的特权提供更多的保障,或者本身就是一个不公正的现象,两者必居其一。因为,如果所有权像1793年的宣言所宣布的那样,是一种天然的权利,那么根据这个权利而属于我的一切东西就应该和我的人身一样是神圣的;这是我的血,我的生命,我自己:谁触犯它,谁就等于是伤害我的眼珠。我的十万法郎的收入和女工每天的七十五生丁工资同样是不可侵犯的,我的公寓房间和她的阁楼同样是不可侵犯的。税额既不是按照体力、高矮,也不是按照才干分摊的:它就更不应该按照财产的多寡来分摊。    
  所以,如果国家向我征收得多一些,那就让它多偿还我一些,否则它就不必再来对我说什么权利平等了;因为,不然的话,社会的建立就不是为了保护所有权而是为了摧毁所有权了。国家通过比例税,变成匪帮的首领;它树立了有组织的劫掠的榜样;应当把它列为那些可恶的强盗、那些下流的匪徒之首而带到刑事法庭的被告席上去,而这些强盗匪徒正是它由于同行嫉妒而命令执行死刑的。    
  可是,有人说,法院和军队正就是为了对付这种匪徒而设立的:政府是一个公司,确切地说,不是一个保险公司,因为它是不保险的,而是一个报复和镇压的公司。这个公司课税所得的税金是按照财产的多寡而分派的,即按照每份财产使那些由政府出资雇来的复仇者和镇压者所费辛劳的多寡而分派的。    
  这决不是绝对的、不可出让的所有权。在这种制度下,穷人和富人互不信任,彼此斗争!他们为什么要互相斗争呢?为了财产;因此财产就必然伴有对财产的斗争!……富人的自由和安全是不受穷人的自由和安全的妨害的:相反地,它们互相巩固,互相支持:另一方面,富人的所有权却必须不断地采取防卫措施来对付穷人对于财产的本能上的爱好。多么矛盾啊!    
  在英国,存在着一种济贫税:有人要我去缴纳这种税。但是,在我那自然的、不因时效而消灭的所有权与一千万可怜虫的饥饿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呢?当宗教告诫我们要帮助我们的弟兄时,它规定的是一种慈善的戒律而不是一个立法的原则。慈善是基督教使我负担的一种道德义务,但不能为了任何人的利益而成为一种可以强加于我的政治负担,更不能把它当作一种求乞制度的根据。如果我乐意,如果我同情别人的痛苦,我就可以去施舍;那就是哲学家所谈起的而我对它信心不大的同情心:我不愿意人家来勉强我。不能强制任何人比下列格言所说的更公正:在不侵犯别人权利的限度内可以尽量享受自己的的权利,这是关于自由的一个真正的定义。要知道,我的财物是属于我的,谁也不能对它有丝毫的要求:我反对把神学上的第三种道德提到议事日程上来。①    
  ①在《关于星期日的讲话》(第2章)中,人们就已经可以读到:“慈善、人道、施舍等名词在希伯来文中是没有的;所有这一切都是用正义这个名称来代表的。”——原编者    
  在法国,大家都要求发行利率较低的新公债券去倒换利率百分之五的公债券;人们所要求的是完全牺牲一种财产。如果国家有急迫的需要,人们是有权这样做的;但是宪章所答应的公平的预付的补偿金在哪里呢?不但没有,甚至这种补偿金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补偿金等于所牺牲的财产,那么这种倒换措施就是无益的了。    
  在公债持有人的心目中,政府现在的处境就像加来城被爱德华三世包围起来时它的士绅认为它所处的情况一样①。那个战胜的英国人答应保全居民,但他们必须把资产阶级中最有地位的人交出,由他随意处理。尤斯塔歇和另外几个人自我牺牲地献出了生命;在他们说来,这是高贵的行为;我们的那些大臣应该把他们提出来给公债持有人作为榜样。但是那个城市有没有权利把他们交出去呢?肯定说是没有的。安全权是绝对的;国家不能要求任何人牺牲自己。对于这个原则,站在敌人射程之内的哨兵并不例外;一个公民在哪里站岗,国家就和他一起在哪里冒着危险:今天轮到一个人,明天就会轮到另一个人;当危险和忠诚是共同的时候,脱逃是极大的罪行。没有一个人有权逃避危险,没有一个人可以被当作替罪羊:该亚法②的格言——一个人为整个民族而死是正确的——是乱民和暴君的格言,他们是社会堕落的两个极端。    
  ①此处指百年战争中的史实。——译者    
  ②该亚法是古代犹太人的大祭司,他曾判处耶稣死刑并迫害信徒。——译者    
  有人说,一切永久性的证券基本上是可以收回的。这个民法的原理应用于国家,对于那些希望回到劳动和财产的天然平等状态的人来说是有利的;但是,从所有人的立场和主张倒换公债的人的意见来看,这是宣告破产的论调。国家不仅是借债人,它是所有权的保证人和保护人;由于它能在可能范围内提供最可靠的安全,它可以保证那种最巩固的和最不可侵犯的收益权。那么,它怎么可以强制那些对它表示信任的债权人作出牺牲,并在以后对他们谈起公共秩序和财产的保障呢?如果这样做法,国家就不像是一个还债的债务人,而像是一个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这个公司把股东诱进骗局,违背它正式的诺言而强迫这些股东放弃他们资金的利息的百分之二十、三十或四十。    
  还不仅是这样。国家是在一条共同的法律之下通过结社行为而结合在一起的公民的一个大学校。这个结社行为保证所有的人能占有他们的财产;对于一个人所保证的是他的田地,对于另一个人是他的葡萄园,对于第三个人是他的地租,对于本来自己可以买进一些不动产而他却更乐于支援国库的公债持有人,则是他的公债。除非给与适当的补偿,国家不能要求公民牺牲一垅田地或一角葡萄园,它更无权降低地租的租率;它怎么有权减低公债的利息呢?如果要使这个减息的权力得以公正地存在,那就必须让公债持有人能够给他的资金另外找到一个同样有利的投资场所;但是,既然他不能走出那个国家,既然倒换公债的原因、即以较低的利息借得款项的权力纯由国家所掌握,那么这个公债持有人能到哪里去投资呢?所以一个以所有权原则为基础的政府如不得公债持有人的同意,就不能收回它的公债。在其他各种所有权受到尊重的情况下,存放给共和国的资金是无权加以触犯的财产;如果强制偿还,就公债持有人的关系来说,那就是撕毁社会契约,就是把他们摒诸于法律保护之外。    
  关于倒换公债的一切争论可以归纳如下:    
  问:使持有一百法郎或一百法郎以下的公债券的四万五千户陷于贫困,是不是合乎正义?    
  答:当七、八百万的纳税人只须各缴纳三法郎的捐税时,却要强迫他们各缴纳五法郎,这是不是合乎正义?    
  首先,明显的是,答非所问;但是,为了使问题的症结表现得更加清楚,我们不妨把问题改变一下:当我们把一百个人交付给敌人就可以拯救十万人的时候,还让十万人去冒生命的危险是不是合乎正义?读者,请您决定吧!    
  所有这一切,是主张维持现状的人所完全懂得的。但是,倒换的措施迟早是要实现的,所有权是会受到侵犯的,因为不可能有别的办法;因为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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