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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某种别的东西,而衣物和床则只有使用一途。由于创制和实践种类不同,而两者都需要工具,所以它们各自使用的工具也必然在种类上有同样的区别。但生命属于实践而非创制,所以奴隶乃是实践的执行者。此外,人们在说明部分的意义上说明一件所有物,因为部分不仅是别的事物的一部分,而且整个都属于它,对于所有物亦是如此。主人仅仅只是奴隶的主人,他并不属于奴隶,相反,奴隶不仅是主人的奴隶,而且整个属于他。
由此,我们便明白了奴隶的本性和职能;那种在本性上不属于自己而属于他人的人,就是天生的奴隶,可以说他是他人的人,作为奴隶,也是一件所有物。而且所有物就是一种能离开所有者而行动的工具。
一05
本性如此的人是否存在呢?这种状况对什么人有益且公正呢?抑或并非所有的奴役都是背离自然呢?对此我们要加以研究。无论是根据推理抑或事实,这个问题都不难解答。因为统治与被统治不仅必需而且有益。一部分人天生就注定治于人,一部分人则注定治人。
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有多种(被统治者愈优秀,统治便愈优秀,如统治人就要比管理禽兽更高级,因为从事者愈优秀,做的事情便愈会显示出优异的功能,在一部分人统治,一部分人被统治的地方,就存在着这样的功能);在一切形成组合体的事物和一切由部分构成的事物中,无论它们是连续的或分离的,其间显然都存在着统治元素和被统治元素的区别。这种特性源于整个自然,在有生命的事物中都存在这种特性;甚至在无生命的事物中也存在着某种为主的元素,例如在一支乐曲中。但是,也许这个问题属于更广泛的研究领域。动物首先由灵魂和肉体结合而成,其一在本性上是统治者,另一则是被统治者。我们应当来考察在那些本性得以保持的事物中,而不是在被败坏的事物中,其本性的目的是什么,所以我们必须了解在最完善状态下既具有肉体又具有灵魂的人,因为在他身上我们将看到这两者的真正关系。虽然在坏的或在腐败了的状况下,肉体似乎经常支配着灵魂,因为那时它们就处于邪恶和背离自然的状态。
在有生物中,我们能首先观察到专制统治和共和统治,灵魂是以专制的统治来统治肉体,而理智对欲望的统治则是依法或君主统治。很显然,灵魂统治肉体,心灵和理智的因素统治情欲的部分是自然而且有益的。相反,两者平起平坐或者低劣者居上则总是有害的。对于动物和人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驯养的动物比野生动物具有更为驯良的本性,所有被驯养的动物由于在人的管理下变得更为驯良,这样它们便得以维持生存。此外,雄性更高贵,而雌性则低贱一些,一者统治,一者被统治,这一原则可以适用于所有人类。在存在着诸如灵与肉、人与兽这种差别的地方(对于那些其事务只在于使用身体的人来说,他们不可能做好任何事情),那些较低贱的天生就是奴隶。作奴隶对于他们来说更好,就像对于所有低贱的人来说,他们就应当接受主人的统治。那些要属于他人而且确实属于他人的人,那些能够感知到别人的理性而自己并没有理性的人,天生就是奴隶。而较低级的动物甚至不能理解到别人的理性,它们只服从自己的情欲。使用奴隶与使用家畜的确没有什么很大的区别。因为两者都是用身体提供生活必需品。自然赋予自由人和奴隶不同的身体,它使得一部分人身体粗壮以适于劳役,使得另一部分身体挺拔,这虽然无益于劳作,但却有益于无论是战时还是在和平时期的政治生活。但相反的情况也常常发生,有些奴隶具有自由人的灵魂,有些人则具有自由人的身体。无可置疑,如果人们之间在体形上的差别有如神像和人像的差别那样大,那么大家就应当承认,低贱者应当成为高贵者的奴隶。如果对于身体这是事实,那么同样的差别存在于灵魂之中又有什么不合理的呢?不过身体的俊美可以为人所见,而灵魂的俊美无法被看见罢了。很显然,有些人天生即是自由的,有些人天生就是奴隶,对于后者来说,被奴役不仅有益而且是公正。
一06
那些观点相反的人在某方面也不无道理,这一点并不难明白。奴役和奴隶这个词有两重意义,既有因也有因自然而产生的奴隶和奴役;法规乃是一种约定根据这种法规,人们认为在战争中被夺取捕获的东西应当为胜利者所有。但有许多法官谴责这种权利,就仿佛谴责一个提出违宪要求的诉讼人一样,他们憎恶这种观念,即,如果一个人具有强权,并且更为横蛮残暴,另一个人便会成为他的奴隶和附庸。甚至贤哲们的看法也似乎并不相同。争论的根源,以及观点相互抵悟的关键就在于:德性一旦装备起来,就会获得一种极大的力量,由于最大的能力只能在具有某种最好德性的地方找到,所以能力就意味着德性,所以这种争论只不过是个有关公正的问题罢了(其原因就在于,一部分人把公正等同于善良意志,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公正就是强权)。如果把这些观点分开,那么另外一些观点就没有力量也没有道理来反对这一种说法,即德性高贵者应当作为统治者或主人。另外一些人则坚持,就像他们所认为的那样,简单地是一个公正原则,他们假定,符合战争法规的奴役是公正的,但同时他们又否认这一点,因为如果战争不公正时,情况又会怎样呢?此外,谁也不会说他是一个不应为奴的奴隶,如果情况会这样,那么,一旦最高贵的人或他们的父母被俘虏或出卖,他们岂不也会成为奴隶和奴隶的孩子?这就是人们不愿意称他们自己为奴隶,而宁愿把这个词加给外邦人的原因。然而,当人们在使用这个词时,他们真正所意味的正是我们在开头所说过的自然奴隶,因为人们一定会承认,有些人在任何地方都是奴隶,有些人在任何地方都不是奴隶。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高贵的人。人们认为他们自己在任何地方都是高贵的,不仅是在他们自己的国家,而且他们相信外邦人只是在他们自己的国家时才高贵,所以,存在着两种高贵和自由,一种是绝对的,一种是相对的。塞奥德克在《海伦》中说道:
我的双亲均出自众神之族,
谁敢把我称为奴?
他们根据德性与邪恶这两个原则区分出自由人和奴隶,高贵者和卑贱者,这是什么意思呢?他们认为,人生人,兽生兽,所以善良者出于善良者。自然打算经常这样做,但却不可能。
这种观点上的纷争是有某种道理的,并非所有奴隶或所有自由人都是自然奴隶或自然自由人,这是很显然的。在某些情况下,这两类人之间有着显著的差别,一部分人做奴隶,一部分人做主人,不仅有益而且公正,自然打算让人们这样,一部分人服从而另一部分人则显示权威和运用高贵者的权力。滥用这种权威对于两者来说都不公正;因为部分和整体,肉体和灵魂,利益相同,奴隶是主人的一个部分,是独立于他身体骨架之外的一个活着的部分。所以,当主奴关系自然时,他们是朋友而且具有共同利益,一旦这种关系仅仅由于法规和强权,那么情况就会相反。
一07
由此可见,专制统治并不同于依法统治,正如有些人所说,各种统治彼此并不相同。有一种统治是对自然的自由民,而另一种统治则是对自然的奴隶。家庭的统治是君主式的(因为所有家庭都由一个人为首治理),而依法统治则是由自由民和地位同等的人组成政府。主人之所以称为主人并不在于他有知识,而在于他具有某种品格,同样这也适用于自由人和奴隶。当然也存在着一门主人的科学和奴隶的科学,奴隶的科学也就是如同一位叙拉古人所传授的那种学问,这位叙拉古人通过教会奴隶做日常工作而挣钱。这种知识还可以扩充到多种其他事务上,例如烹饪以及其他这一类奴隶们所干的活计。有些是更必需的工作,有些则是更尊贵的工作,就像有句谚语说的那样,"奴隶有优劣之分,主人有高低之别"。所有的这一类知识都是奴隶的知识。同样,还有一门教人如何使用奴隶的主人的科学,作为主人,关键并不在于获得奴隶,而在于如何使用他们。当然这并不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主人毕竟只需要知道如何去发布一些让奴隶必须知道如何去执行的命令就行了。所以,那些能摆脱家务辛劳的人,一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