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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10版-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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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第一节 通 风
 第一百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表1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H3
 0。004
 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零一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井  巷  名  称
 允许风速/(m/s)
 
 最低
 最高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15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12
 风桥
 
 10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8
 主要进、回风巷
 
 8
 架线电机车巷道
 1。0
 8
 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
 0。25
 6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0。25
 4
 掘进中的岩巷
 0。15
 4
 其他通风人行巷道
 0。15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2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一百零二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第一百零三条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第一百零四条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一百零五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一百零六条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一百零七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零八条 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一百一十条 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完善的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
 (二)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 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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