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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10版-第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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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二)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三)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四)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五)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六)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第四百七十六条 矿灯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二)取暖应用蒸汽或热水管式设备。个别情况下,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间应有单独的间隔和出口。
 (三)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
 充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充电稳压装置。
 第四百七十七条 准备和装添电液必须使用专用器具。工作人员必须戴防护眼镜、口罩和橡胶手套,系橡胶围裙,穿胶鞋。
 调合和贮存电液,必须使用有盖的瓷质、玻璃质等容器。调合酸性电液时,必须将硫酸徐徐倒入水中,严禁向硫酸中倒水。
 房间内必须备有中和电液用的溶液。
 第四百七十八条 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应安装电话。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的电话,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
 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第四百七十九条 电气信号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
 (二)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
 第四百八十条 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第四百八十一条 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第四百八十二条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第四百八十三条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第四百八十四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
 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
 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不能与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单独形成一分区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第四百八十五条 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一)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二)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三)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四)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
 (五)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第四百八十六条 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扁钢。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5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钢。
 第四百八十七条 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第七节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第四百八十八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
 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第四百八十九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第四百九十条 矿井应按表11的规定对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调整。
 表11  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调整规定
 检查、调整项目
 检查周期
 备    注
 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
 每月1次
 每日应由分片负责电工检查1次外部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
 每6个月1次
 负荷变化时应及时整定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
 每年1次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
 每6个月不少于1次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
 每季1次
 每周应由专责电工检查1次外部和悬挂情况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
 每月1次
 每班由当班司机或专责电工检查1次外皮有无破损
 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
 每季1次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测定
 
 投入运行以前
 检查和调整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第四百九十一条 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的物理、化学性能检测和电气耐压试验,每年应进行1次,但对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应每6个月进行1次耐压试验。
 油断路器经3次切断短路故障后,其绝缘油应加试1次耐压试验,并检查有无游离碳。
 不符合标准的绝缘油必须及时处理或更换。油浸电气设备的绝缘油量应定期检查,并保持规定油量。
 更换和试验矿用设备绝缘油应有记录。
 第十章 煤矿救护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百九十二条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灾害的专业队伍;矿山救护队员是煤矿井下一线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百九十三条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
 矿山救护队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
 第四百九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资质认证,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第四百九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护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矿山救护无关的工作。
 第四百九十六条 矿山救护队每月至少进行1次佩戴氧气呼吸器的训练,每次佩戴氧气呼吸器的时间不少于3h;每季至少进行1次高温浓烟演习训练。
 第四百九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备有服务矿井的通风系统图和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等技术资料。
 矿山救护队应根据服务矿井主要灾害类型制定预处理方案,并进行训练演习。
 第四百九十八条 制定需矿山救护队执行的排放瓦斯、启封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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