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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10版-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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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运行中人员要坐稳,不得引起吊杆摆动,不得手扶牵引钢丝绳,不得触及邻近的任何物体。
 (七)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八)每日必须对整个装置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百六十九条 斜井人车必须设置使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
 第三百七十条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二)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三)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四)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五)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六)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
 第三百七十一条 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轨道的铺设质量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并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二)托绳轮(辊)按设计要求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
 (三)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四)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
 第三百七十二条 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第三百七十三条 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二)巷道内应有充分照明。
 (三)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四)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五)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还必须装设:
 1.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2.在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六)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设制动装置。
 (七)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八)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九)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第三百七十四条 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装设下列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1.过速保护;
 2.过电流和欠电压保护;
 3.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保护;
 4.输送带局部过载保护;
 5.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
 (二)在倾斜井巷中,必须装设弹簧式或重锤式制动闸,制动闸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动力矩与设计最大静拉力差在闸轮上作用力矩之比不得小于2,也不得大于3;
 2.在事故断电或各种保护装置发生作用时能自动施闸。
 第三百七十五条 井巷中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或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上、下人员的20m区段内输送带至巷道顶部的垂距不得小于1。4m,行驶区段内的垂距不得小于1m。下行带乘人时,上、下输送带间的垂距不得小于1m。
 (二)输送带的宽度不得小于0。8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8m/s。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绳槽至带边的宽度不得小于60mm。
 (三)乘坐人员的间距不得小于4m。乘坐人员不得站立或仰卧,应面向行进方向,并严禁携带笨重物品和超长物品,严禁抚摸输送带侧帮。
 (四)上、下人员的地点应设有平台和照明。上行带下人平台的长度不得小于5m,宽度不得小于0。8m,并有栏杆。上、下人的区段内不得有支架或悬挂装置。下人地点应有标志或声光信号,在距下人区段末端前方2m处,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在卸煤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入煤仓的设施。
 (五)运送人员前,必须卸除输送带上的物料。
 (六)应装有在输送机全长任何地点可由搭乘人员或其他人员操作的紧急停车装置。
 (七)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应设断带保护装置。
 第三百七十六条 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运行坡度、运行速度和载荷重量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胶套轮材料和钢轨的摩擦系数不得小于0。4。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之间以及对开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百七十七条 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的轨道,应采用不小于22kg/m的钢轨。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百七十八条 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和驱动绞车,应具有可靠的制动系统,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保险制动和停车制动的制动力应为额定牵引力的1。5~2倍。
 (二)必须设有既可手动又能自动的保险闸。保险闸应具备以下性能:
 1.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15%时能自动施闸;
 2.施闸时的空动时间不大于0。7s;
 3.在最大载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设计速度向下运行时,制动距离应不超过相当于在这一速度下6s的行程;
 4.在最小载荷最大坡度上向上运行时,制动减速度不大于5m/s2。
 (三)保险制动和停车制动装置,应设计成失效安全型。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在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或头车上,必须装设车灯和喇叭,列车的尾部设有红灯。在钢丝绳牵引的单轨吊车和卡轨车的运输系统内,必须备有列车司机与牵引绞车司机联络用的信号和通信装置。
 第二节 立井提升
 第三百八十条 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在井筒内作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凿井期间,立井中升降人员可采用吊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采用不旋转提升钢丝绳。
 (二)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在凿井初期,尚未装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凿井时吊盘下面不装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过40m;井筒深度超过100m时,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三)吊桶上方必须装保护伞。
 (四)吊桶边缘上不得坐人。
 (五)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六)用自动翻转式吊桶升降人员时,必须有防止吊桶翻转的安全装置。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
 (七)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吊桶。双吊桶提升时,井盖门不得同时打开。
 第三百八十一条 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包括有乘人间的箕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乘人层顶部应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两侧装设扶手。
 (二)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如果需要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门;两侧用钢板挡严,并不得有孔。
 (三)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门或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
 (四)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
 (五)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带弹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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