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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定性与处罚
八、外资部分
目录
1.虚报冒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挤占挪用资金
3.挪用滞留项目资金
4.配套资金不落实或不到位
5.虚列投资支出
6.挤列项目投资(项目外挤列项目内、老工程抵项、追溯期前抵项等)
7.违规出借项目资金
8.物资设备采购不当(包括采购程序不合规,采购物资设备不适时、不适用、不经济)
9.计划外投资(包括超设计或概算、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
10.挤占、挪用还贷准备份
1.虚报冒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定性依据:我国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签定的贷款(援助)协议、财政部与省政府及省与各市逐级签订的转贷协议(下同),有关项目具体管理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署《关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审计处理指导原则》(审办外资发'1999'5l号)第l条“对虚报冒领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基金,应责成项目单位将冒领资金划转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留待国际金融组织处理,或由项目单位以后凭合格单据提取。”第7条“问题事项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因贪污受贿、倒买倒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7条“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的20%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占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2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挤占挪用资金
定性依据:项目贷款协议或有关项目具体管理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署《关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审计处理指导原则》(审办外 资发'1999'5l号)第2条“对未经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批准,擅.自挪用、变卖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购置的设备和资金,应责成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将挪用、变卖的设备、物资或所得资金用于原资金用途,同时建议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作出处理”。第七条“问题事项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因贪污受贿、倒买倒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审计署、财政部《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11条“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应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其经营收益”。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条“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的5倍。”第22条“违反财政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挪用滞留项目资金
定性依据:项目贷款协议或有关项目具体管理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署《关于国际金融 组织贷款项目审计处理指导原叹帅(审办外 资发'1999'51号)第;条“对挪用、滞留的项目资金,应责成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立即收 回并归还原资金渠道,或即时拨付给资金使用单位。对用于项目外经营活动的,还应收缴其全部所得,可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 规定》第3条“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 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的5倍。”
4.配套资金不落实或不到位
定性依据:项目贷款协议或有关项目具体管理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署《关于国际金融 组织贷款项目审计处理指导原则》(审办外资发'1999'5l号)第5条“对配套资金不落 实、不能按时到位的,应责成有关部门制定详细的资金到位计划,限期到位。仍然不能按时到位的,可建议本级财政部门作出预算安排,必要时可建议上一级财政部门从该地 区预算中强制扣款以弥补配套资金不足,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取消该项目。”
5.虚列投资支出
定性依据:贷款(援助)协议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 定》(财世字'199;'127号)第29条“项目工作成本是指项目单位项目工程中建设过程 中的各种耗费。”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署财政部《建设项 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 号)第16条“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 隐藏结余贷金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金会计制度作调账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理。”
6.挤列项目投资(项目外挤列项目内、老工程抵顶、追溯期前抵顶等)
定性依据:贷款(援助)协议《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 定》(财世字'1993'127号)祭29条“项目工 作成本是指项目单位项目工程中。建设过程 中的各种耗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l.建筑 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支出。不包括被安装设置本身的价值及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工程款。应当根据规定劳务单价、数量等记 录资料正确计算。
2.各种设备的实际支出。 包括支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支出。应按实际耗用数量和账面单价计算。
3。按照规定应当计入交付使用资产的待摊投资。
4.各种无形资产和各项递延费用的其他投资。”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署、财政部〈〈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16条“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藏结余资金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金会计制度作调账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理。”
7.违规出借项目资金
定性依据:贷款(援助)协议《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财世字'1993'127号)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2条“对本级各部门(合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 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 定处理八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级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二)责令限期退还被 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今报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 (五)采取的其他纠正措施。”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3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被审针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 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理的建议。” 、
8.物资设备采购不当(包括采购程序不合规,采购物资设备不适时、不适用、不经济;)
定性依据:贷款(援助)协议、物资设备采购方面的相关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署《关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审计处理指导原则》(审办外资发'1999'51号)第4条“对采购程序不合规,采购物资、设备不适时、不适用和不经济等事项,应如实向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披露,并给予通报批评”、第7条“以上事项金融巨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因贪污受贿、倒买倒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