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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评论里,我将要涉及到公共选择观点中两个独立的性质截然不同的方面或要素。第一个方面是被概括为 交易经济学 ( catallactics)的经济学方法。第二个方面是较为熟悉的关于个人行为的 经济人 (homo
economicus)假设。我将要阐述的这两个要素,在广义公共选择理论的各个组成部分中具有不同的份量。
二 交易经济学,或作为交易科学的经济学
我在 1962年作的美国南方经济学会主席演讲于1963年发表③,正巧也是这个时候,我和戈登·图洛克建立了后来成为公共选择学会的组织(它的最初名称是“非市场决策委员会”)。1979年,作为一种特别的庆贺,我将几篇关于方法论的论文以《经济学家应该做什么?》为书名集成一册出版。④这一书文直接取自我在1962年写的一篇论文的标题。该论文也收在此书中。1982年6月,为了在联邦德国吉森的一次演讲,我有机会重新思考了对于这个当年提出的老问题应持的总体态度。
经济学家应该做什么?我在1982年与在1962年一样,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我坚决主张;我们必须把极大化范例从经济学工具中的统治地位上驱除出去,我们不应根据稀缺性约束来定义我们的学科或我们的“科学”,我们要改变的正是这个定义及我们的“科学”这个名称,我们必须停止过分忧虑资源配置及其效率和取代这整套观念的问题,我们应该开始将注意力集中在广义 交易 的起源、所有权及制度上。亚当·斯密的相互交换倾向——这就是我们所要研究和探讨的正确对象。
我长期以来坚决主张的这种经济学方法, 19世纪某些持同样观点的人把它称为“交易经济学”,即关于交易的科学。最近、哈耶克教授建议改用“catallaxy”这个术语、他认为该术语更接近其正确的希腊语来源。这种经济学方法作为研究主题,直接将我问的注意力引向交易、贸易、协定和契约的过程上来。并且它一开始就必然引入自然秩序或自然协调原理。而我时常认为这才是经济理论中名副其实的唯一真正的“原理”。
我可以详述并论证这种经济学方法。但这不是我在本章的目的。你们或许一直在问,这种方法论观点同公共选择观点是什么关系?我的任务是回答这个问题。我的回答很干脆:如果我们是严肃地看待交易经济学方法,那么我们就很自然地要对复杂交易和简单交易进行分析。复杂交易被定义为是超出经济学家们想象的数目“二”之外,即超出简单的两个人及简单的两种商品交换环境的契约的协定过程。强调的重点立刻就直接转到人们中间的各种 自愿协定过程 上来了。
经济学研究对象的透视点的这种转移,使作为一门学科的“经济学”与“政治经济学”或“政治学”得以自然区分开来。在“经济”和“政治”之间,或在“市场”和“政府”、“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之间,并未划出任何界线。经济学家们不必只限于研究市场中各个人的行为(例如买卖活动)。通过交易经济学方法的或多或少的自然延伸,经济学家们可以根据交易范例来观察政治和政治过程。只要集体行为的模型是以个人决策者为基本单位,并且只委这种集体行为基本上被认为反映了复杂交易或者一个相关群体的所有成员中间的协定,那么这样的行为或选择很容易被归入交易经济学的范围。因此,在这个范围内,不存在任何“经济学家的帝国主义”。但是在“作为交易经济学的经济学”和“政治科学”或“政治学”之间,仍然存在明确的界线。政治学作为一门学科,其研究范围是人们之间的非自愿关系即那些与权力或强制有关的关系。饶有趣味的是,对这两门社会科学研究范围的此种划分,同某些政治科学家和社会学家(如塔尔科特·帕森斯)所作的划分不谋而合。
人们中间几乎所有被观察到的经验关系都夹杂着交易因素和权力因素。规定理想化的完全竞争环境,部分目的正是为了描绘一种完全没有权力或人强制人的场所。在这种场所中,每一种商品和劳务的每一个买者都面对许多卖者,他可以在这些卖者中间不花成本地移动;而每一种商品和劳务的每一个卖者也都面对许多买者,他也可以在这些买者中间不花成本地移动,这里不存在任何权力或人强制人的现象。在这样一种环境中,“经济权力”完全变成了没有意义或内容的东西。
可是,当我们离开这种概念化的理想环境,当人们之间的关系中出现实际的或可能的经济租金时,权力因素和潜在强制因素就会产生,行为就得由某种与纯交易经济学不同的学科来分析了。
我不打算详述有交易因素和权力因素二者并存于其中的各种各样制度。我进行这种划分主要是为了说明,交易经济学的观点及其向人们在其中共同相互作用的制度环境的自然延伸,为观察政治过程和政府作用提供了一种方法,用尼采(Nietzsche)的比喻来说,是提供了一个“不同的窗口”。广义地讲这就是公共选择关于政治的观点,即一种对政治过程的不同的观察方法;它与把政治看作是权力的观点截然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在应用交易经济学的观点看待政治时,或用我们更为熟悉的语言说,在应用公共选择时,我们不必,并且的确也不应该领会、推论或认为,政治关系的权力因素仿佛是被某种方法论魔术挤榨出来的。在交易范例中最终构造政治模型的公共选择观点,不必为把政治和政治过程的全部或大部还原为复杂交易、契约和协定这种结果提供一套在经验上可辩驳的假说。纯粹租金的因素从而权力因素,更容易在复杂交易而不是在简单交易中出现,从而更容易在群体关系中而不是在两人关系中;以及在政治协定而不是在市场协定中出现,这应该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科学劳动的正确划分要求“政治科学”学科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政治安排上,而要求经济学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市场安排上。然而,由这两种观点的延伸所作出的主要贡献,都跨越了整个制度领域。从这个意义上,公共选择的政治观点变得类似于关于经济权力的市场观点。
从公共选择学派关于政治的看法中可引伸出重要的规范含义,这种规范含义反过来会提供一种理解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当人们中间的自愿交易受到肯定评价而强制受到否定评价时,要求以前者替代后者的规范含义就会出现。当然,前提是这样的替代在技术上是可行的,花在资源上的成本不是高得令人却步的。这种规范含义为公共选择经济学家赞成在可行的场合中作出类似市场的安排,以及赞成在适当形势下实现政治权力的分散化这种倾向、提供了一种规范冲力。
不过,即使没有这种规范含义,公共选择的政治观点仍会将注意力直接引到一种改革突破口上,而这种改革突破口在政治权力观点中是不会出现的。当人们之间政治上的相互作用被构造为一种复杂的交换过程,在这个复杂的交换过程中投入是个人评价或个人偏好,这个过程本身被看作是将可能分散的个人偏好结合或并入一种结果模型的手段时,注意力就必然或多或少地被引到这个相互作用过程本身,而不是被引到对结果本身的某些先验评价上。如何“改善”市场呢?通过促进交换过程,通过重组贸易、契约和协定规则,就可以改善市场。通过对最终结果的任意安排,是不能“改善”或“改革”市场一类的交换过程的。
立宪 的观点(我本人与此有极密切的联系)很自然地从作为交易范例的政治或作为研究课题的政治中出现。要改善政治,必然要改善或改革规则,政治竞争是在规则结构内进行的。不要以为改善政治得依赖那些为“公共利益”奋斗的人,似乎那些人道德高尚,可以有权代理民众进行选择。竞争是由竞争规则来描绘的,较好的竞争是通过改变规则才产生的。正是这种从更广范围的公共选择观点中出现的立宪的观点,使公共选择同80年代现时政策问题最为密切地联系起来。作为一个经济学家,我始终感到要就某些特别政策提供意见是非常不易的(譬如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