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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法定权利结构内,可能存在针对多种因素的接近普遍适用的协定。对付谋杀、强奸、人身攻击和盗窃的法律,几乎得到全体一致的赞同。这样的法律代表了广泛有效的政治和普遍共有的道德价值观。从许多方面来说,这样的价值观似乎类似于科学真理。但是,在严格的意义上,即使是普遍共有的价值观,也与真理不同。因为它们是源于个人,不是独立存在的。谋杀是一种错误,对此可能存在普遍的赞同,但在这个普遍共有的价值观和一项被公认为是非虚构的真理之间,仍然是有区别的。
不过,也许存在一些人们相互作用的类型,没有任何规则结构和权利规定能够成功地排除个人价值观冲突和利益冲突。在我们那个简单的例子里,假设房间里那两个人是暹罗双胎。用现代经济学语言来说,人们之间的这种关系可能涉及到了“公共”因素;在这种关系中,联合效率或非排他性的技术特征使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在这种情形中,对个人权利作任何调整或重组,都不能解决所出现的冲突。
举一个在课堂上经常用的例子。在一间房里有A、B和C三个人。每个人对房间的恒定温度都有一个不同的理想评价,三个人的评价比方说分别是60、65和70华氏度。由于评价不同,由于技术条件所决定,这三个人都必须处于相同室温的环境,因此这里就存在一个冲突范围。在立宪后,在它的普通功能中,政治是一个通过以一致同意的决定规则为形式的制度程序,来解决这种冲突的过程。即使是在名义的民主国家里,一致决定规则也是指,一种以个人评价为投入因素,产生出应用于全体当事人的结果的制度。政治的这种作用方式是实证公共选择理论的中心内容,与我在这里的目的无关。我强调的是政治的这种作用方式或普通政治制度所产生出的结果的性质,尤其是专门研究人员受专门研究人员影响的人对这些结果的解释。
我们还是用房间室温这个例子。如果这些人的偏好或利益似乎都不可能更改了,那么简单多数决定就会产生一个中间评价结果,即65华氏度。就这点而言,这个结果是一种妥协;一种对评价(利益、偏好)冲突的可以接受的调解, 除此别无含义 。这个结果不代表“团体评价”或‘社会利益”,因为它是在国家制定规则的某个立宪阶段上,从一致决定规则中产生的。这个结果——在该例子中是接近于团体中那个中位人的理想评价,对“真理”完全没有任何要求。在这个过程中,其偏好温度没有被选择的个人A和个人C,并没有因此被证明是“错误”的。他们也没有因为自己的评价不同于从一致决定的规则中产生的中间结果,而被期望修正他们自己的评价或偏好在各种选择方案中的次序。
当然不可能有两个环境室温;各种选择是彼此排他的。但是这个特征与其说是由本体决定的,还不如说是由技术决定的。对于由政治出于某种原因神秘地发现的,并且在超出历史的运转中被确定的那个房间温度,是没有任何唯一的“真正”评价的。政治协定可以在制定规则阶段的全体人中间(如在全体人都赞同反对谋杀的法律的场合)产生,也可以在普通政治的后规则阶段的一个特别群体中间(如在简单多数赞同教育预算额的场合)产生。但是,这种协定全然不同于在科学和科学活动中出现的那种协定。政治协定反映了个人利益、个人评价或个人偏好的一致性。在制定规则阶段或立宪的审议阶段如果能把参与集体相互作用的人们蒙在鼓里,使他们不能精确地预测自己在立宪后的利益,协定就可以在全体或几乎全体参与者中间产生。⑨或者,在普通政治的后立宪阶段,协定可以从个人利益的一致性,或从特别联盟成员间的贸易中产生。无论是在全体人中间产生的协定,还是在特别群体中间产生的协定,都不会像科学中的情形那样,提供一个最接近于“真理”的停靠点。在政治中,全然没有任何东西类似于真理。除了个人评价之外,对存在的或认为应该存在的“外在”不能提供任何其他的评价。政治中的个人参与者不是从事一种发现活动。他的位置更接近市场中一个交易人的角色。他通过他可利用的手段来表现他自己的利益,并接受这个过程所产生的结果。政治是一个非常像普通交易过程的“利益或评价市场”。它不同于市场的地方在于它包括的范围更广。政治可以同时在几个层次上,并且不只在从政治制订规则阶段的政治中产生的法律结构内,具有解决个人利益和价值间的冲突的功能性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强调作为社会过程的经济和政治之间的关系,可以有另一种不同的分析方法。按此处的公式,“经济”完全被包含在“政治”之内,经济是一个解决不同的个人利益之间的潜在冲突的特殊过程。如前面已指出的,在制定规则或立宪阶段,政治可以给市场分派任务,使市场能够避免广泛 的公开冲突,并促进社会相互作用顺利进行。
经济过程的中枢机制,或交易的中枢机制,使利益和信条之间的区别更为明显。在一个普通交易环境中,交易人拥有初始不同的所有物,并持在初始不同的偏好。只要存在相互有利的前景,就有进行交易或贸易地动力。通过交易,初始不同的评价获得了解决;在相关的边际,
相对的评价实现了等同。但是,边际评价的等同并不是在任何意义上意味着在这种结果中有某种内在决定的东西是相似于按前面解释的一个主张中的真理的。交易人之间的协定并不是各种评价与存在于交易人本身之外的某种东西相一致的标志。交易人不会被交易过程“转变”成某种修正过的经济现实世界的版本。对从事交易的个人来说,对评价和偏好的选择仍然是个人性质的,并且不会向任何存在于评价之外的东西会聚。各个人是在他们所能运用的手段是既定的,并且是根据他们面对的约束行事的条件下,通过交易来使他们企图极大化的东西达到极大化的。这种灭易过程允许交易人根据个人内在的评价来认识这种极大化;在某种意义上,这种交易过程可能涉及人们对自己评价的内在发现,但他不涉及对个人自身以外的任何东西的探究。⑩
经济学家们对他们在有关资源配置“效率”的定义上所造成的混乱是负有责任的。在他们关于资源配置效率的通常论述中,仿佛“有效配置”是完全独立存在于产生出市场交易结果的市场交易过程之外的。因此,在真正的意义上,许多经济学家是以一种类似于科学家所运用的真理检验方法,用一种理想化的“效率”标准去检验市场制度或交易制度。所幸的是,在经济学方法中存在的这种最终谬误似乎正在学术上受到漠视。
四 暂时真理和绝对评价
我有意将科学过程和极端意义上的政治过程对立起来。科学活动体现为对真理的探索和发现并包括真理最终被确立的整个过程,它与体现为解决个人评价冲突和个人利益冲突的制度手段的政治活动,是极为不同的。但是,应该清楚地看到、在“真理”是由科学确立的,科学“真理”本身被认为具有暂时性(如第二节讨论所指出的)并可能被更新的假说证明是虚假的范围内,把政治构造为科学,比之按波普尔以前(PrePopperian)的科学定义把政治构造为科学,危险性要小得多。在已经把科学真理从神圣王国解脱出来的本世纪,科学哲学的发展对政治现实解释产生了有益的影响。暂时真理的道德力量必然比巳确定为教条的真理的道德力量要小。尽管如此,我还是认定,只要承认评价唯有从个人精神源泉才能导出。那么暂时真理的道德力量与评价的道德力量仍然是不同的。
当然,反过来说,在认为评价是由自我独立决定的,从而是在对各种选择的个人标量指定之外的情况下,把政治构造为“作为科学的政治”,却把政治构造为解决“评价冲突”的过程,二者之间相对无多大区别。的确,在某种情形下,论点的方向也许是相反的。如果评价被认以是以本身为存在基础,并 独立于人类精神之外,进一步说,如果这些评价被认为可以广 泛应用于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