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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莱布尼兹之空间时间说,使此等感性方式智性化,此全由于此先验的反省之同一谬见而来也。盖我若纯由悟性表现事物之外部关系,则此仅能由事物交相作用之概念表现之;又若我欲联结同一事物之两种状态,则此仅能在因果之秩序中为之。因之,莱布尼兹以空间为实体共同相处关系中之某种秩序,以时间为实体所有状态之力学的继起。空间时间之所视为具有其自身固有之性质而与事物无关者,莱氏则归之于其概念之混淆,因其混淆,使吾人以纯为力学的关系之方式,视为特殊的直观,独立自存而先于物自身者。故在莱氏,空间时间乃“物(实体及其状态)自身之联结”所有之直悟的方式;事物则为直悟的实体(substantiae noumena)。且因莱氏不容感性有其特有之直观形相,而将对象之一切表象——甚至并经验的表象——皆求之于悟性中,所留存于感官者,仅为紊乱“悟性之表象”而使之畸形等等可鄙之事业而已,故除以智性化之概念对于现象亦有效力以外,莱氏并无其他可遵由之途径。
但即吾人由纯粹悟性对于物自身能综合的有所言说(但此为不可能者),亦仍不能适用于现象,盖现象非表现物自身者。在论究现象时——根据先验的反省——我常不得不在感性之条件下比较我之概念;因之空间时间非物自身所有之规定,乃现象所有之规定。至物自身为何,非我所知,且我亦无须知之者,盖因事物除现象以外,绝不能呈显吾人之目前者也。
至其他之反省概念,亦应以同一之方法论究之。物质为现象的实体(substantia phaenomenon)。其内属物质之事物,我在物质所占据空间之所有一切部分中及物质所发挥之一切效果中求之,至此等事物之为外感现象,固无论也。故我绝不能有绝对的内部性质,而仅有相对的内部性质,且其自身亦为外部关系所构成者。至物质之绝对的内部性质,视为应由纯粹悟性所思维者,实不过幻影而已;盖物质非纯粹悟性之对象,至其能为吾人所名为物质现象之根据之先验的对象,则纯为吾人所不能理解(即令有人能教示吾人)之某某事物。盖吾人之所能理解者,仅为在直观中附随有与吾人言语相应之某种情状之事物。以吾人绝不能洞知事物内的性质为憾者,其意义如为吾人由纯粹悟性不能理解所表现于吾人之事物其自身为何,则此等抱憾极不合理。盖其所要求者,乃在吾人无须感官即能认知事物,直观事物,因而吾人须有与人类所有全然不同之知识能力,且其相异并非程度之差,就直观而言,实为种类之异——易言之,吾人应非人间而为“吾人并其是否可能亦不能言,至关于其性质尤非所知”之存在物。由现象之观察及分析,吾人深入自然之内部隐秘,绝无一人能言此种知识在时间中能推展至何种程度为止。但即以所有一切此种知识,且即令自然全部皆为吾人所知,吾人仍绝不能解答此等越出自然以外之先验问题。其理由则以并未授与吾人内感以外之直观,以观察吾人自身之心,而感性来源之秘密,则正在此心中也。感性与对象之关系,及此客观的统一之先验的根据为何,其为甚深隐秘之事绝不容疑,故吾人(关于吾人自身亦仅由内感知之,因而视为现象)绝不能以感性为发见现象以外某某事物之最适合之探讨工具——但吾人固渴望探讨此非感性之原因者也。
纯基于反省活动对于种种论断之批判,其所以有极大效用者,实在显露凡对于“仅在悟性中互相比较之对象”所有论断之绝无意义,同时又证实吾人之主要论点——即现象虽不视为物自身而包括在悟性之对象中,但现象为吾人所有知识对之能具有客观的实在性之唯一对象,易言之,关于现象实具有与其概念相应之直观者也。
吾人如在纯然逻辑形态中反省时,则吾人仅在悟性中比较概念,以观二者是否具有同一内容,二者是否矛盾,某某事物是否包含在概念中者抑或自外部所附加者,二者之中孰为“所与者”,孰仅用为思维“所与者”之形相。但我若应用此等概念于普泛所谓对象(先验的意义)而不规定此对象是否为感性的直观之对象,抑为智性的直观之对象,则在此——禁止其概念之有任何非经验的使用——所谓对象之观念中,立即启示其所有制限,且即由此事实证明“所视为普泛所谓事物之一种对象”之表象,不仅不充分,且当其无感性的规定而脱离任何经验的条件时,实为自相矛盾者。故结论只有二途,或必须抽去一切对象(如在逻辑中);若容有对象,则必须在感性直观之条件下思维之。盖直悟的对象需要“吾人并未具有之全然特殊直观”,在缺乏此种直观时,则此种对象之在吾人实等于无,且现象之不能为对象自身,则又极为明显者也。顾我若仅思维普泛所谓之事物,则此等事物所有外部关系中之差别,自不能构成物自身之差别;反之,事物所有外部关系之差别,实以物自身之差别为前提者。又若一方之概念与他方之概念间并无内的差别,则我仅在不同之关系中,设定同一之事物。更进一步言之,增加一纯然肯定(实在性)于其他肯定上,实积极的增加肯定;绝不因此而有所消除或妨阻;故事物中之实在者,决不能自相矛盾——以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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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上吾入之所说明者言之,反省概念由于某种误解,在悟性之使用上实有极大影响,甚至使一切哲学家中最优越者之一人陷入于虚妄之智性的知识体系,此种体系乃无须感官之助即欲规定其对象者。正惟此故,说明此等概念之歧义中所以惑人——引起此等误谬的原理——之原因,实有极大效用,可以之为规定悟性限界而使之安固之最可依恃之方法。
凡与一概念普遍的一致或相矛盾者,则亦必与包含于此概念下之一切特别事物一致或相矛盾(dictum de omni et nullo),此命题固被真实;但若变更此逻辑的原理而为:凡不包含在普遍的概念中者,亦不包含于在此概念下之特殊的概念中,则背谬矣。盖此等概念之所以为特殊概念者,正因其自身中包有“普遍的概念中所含有者”以上之事物。但莱布尼兹之全部智性体系皆根据于此后一原理;故其体系实与此原理及由此原理所发生之一切歧义(在悟性之使用中)同时倾覆。
无差别之同一律实根据于此种假定前提,即凡某种差别在普泛所谓事物之概念中所未见及者,在物自身中亦不见及之,故一切事物在其概念中彼此无分别者(质或量),全然为同一之事物(unmoro eadem)。盖因在普泛所谓事物之纯然概念中,吾人抽去其直观之种种必需条件,今乃以吾人所抽去之条件——以奇异的假定——视为绝不存在之事物,除在其概念中所含有者以外,绝不承认为事物之所有。
空间一立方尺之概念,不问在任何处所及任何度数思维之,其自身始终同一。但两立方尺则纯由其位置不同(num ro diversa)在空间中有所区别;此等位置为——此概念之对象在其中授与之——直观之条件;但并不属于概念而全然属于感性。故在事物之概念中除否定的陈述与肯定的陈述相联结以外,绝无矛盾;纯然肯定的概念在其联结时,决不能产生任何彼此相消之事。但在——实在(例如运动)在其中授与之——感性的直观中,则尚有在普泛所谓运动之概念中所已除去之条件(相反之方向),此等条件乃使抵触可能者(虽非逻辑的抵触),即如自完全积极的事物产生一零(=0)之抵触。故吾人不能因实在之概念中不见有抵触,即谓一切实在皆自相一致者也。
依据纯然概念而言,内部的事物乃一切关系——即外部规定——之基体。故我若抽去直观之一切条件,而仅限于普泛所谓事物之概念,则我自能抽去一切外部关系,而尚存留有“其绝不指示关系而仅指示内部规定”之某某事物之概念。自此点而言,则似可谓不问事物(实体)在任何状态中皆有绝对内的而先于一切外的规定之某某事物,盖因此乃最初“所以使外的规定可能”者;因之,此种基体以其自身中已不包有任何外的关系,而为单纯的。(物体除关系以外,绝不含有任何其他事物,至少亦为其并存之各部分间之关系。)又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