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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交易日会计还是结算日会计
30.“正常方式”购买金融资产,应运用第32至33段规定的交易日或结算日会计进行确认。所使用的方法对第10段所确定的四类金融资产的每一类,均应一致地运用。金融资产的“正常方式”出售,应运用结算日会计予以确认。
31.对于金融资产购买和出售合同,如果其要求在相关市场中的规则或惯例通常约定的时间内该项资产,则该合同(有时称“正常方式”合同)属于本准则定义的金融工具。交易日和结算日之间的固定价格承诺,符合衍生工具定义;;铺张浪费是远期合同。但是,由于这种承诺持有期较短,因此,在本准则中,这种合同不确认为衍生金融工具。
32.交易日是指企业承诺购买资产的日期。交易日会计是指在交易日确认将要收到的资产及因之应承担的负债。在结算日(即所有权转移日)之前,通常不开始确认该资产和相应负债的利息。
33.结算日是指资产交付给企业的日期。结算日会计是指在资产转让给企业的那天确认该项资产。运用结算日会计时,企业根据第106段的规定核算将要收到的资产在交易日至结算日期间内公允价值的变动所采用的方法,应与根据本准则核算购入资产的方法保持一致。也就是说,公允价值的变动,对于以成本或摊余成本入账的资产将不予确认;对划分为为交易而持有的资产,则应计入净利润(或亏损);对于划分为可供出售的资产,则应计入净利润(或亏损)或权益中(见第103段)。
34.下面的例子说明第30至33段和本准则后面对各种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计量和确认所作规定的运用。
20X1年12月29日,企业承诺购买一项金融资产,成交价为1000(含交易费用),系承诺(交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20X1年12月31日(期末)和20X2年1月4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分别为1002和1003。该项金融资产的入账金额,将依据对其如何划分、以及是运用交易日会计还是结算日会计等而定。图示如下:(略)
确认…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35.当且当对构成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的一部分的合同权利失去控制时,企业应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或该项金融资产的一部分。如果企业行使了合同中规定的获利权利、这些权利逾期或企业放弃了这些权利,则表明企业对这些权利失去了控制。
36.如果某金融资产转让给了另外的企业,但该转让不符合第35段规定的终止确认条件,则出让方应将此交易确认为抵押借款,在这种情况下,出让方回购已转让资产的权利不是衍生工具。
37.判断企业是否已对金融资产失去控制,即要看该企业(出让方)的情况,还要看受让方的情况。如果任何一方的情况表明出让方对已转让资产仍然保留控制,则出让方不应将该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上剔除。
38.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说明出让方尚未失去对已转让资产的控制,因此不能终止确认该资产:
(1)出让方有权回购已转让资产,除非已转让资产易于在市场上购得或回购价格正是回购当时的公允价值;
(2)在实际上给受让方提供为换取转让资产而收到的资产上的“出售者回报”时,出让方不公被赋予权利同时承担义务回购或赎回已转让资产。“出售者回报”相当于受让方贷款给转让方,财时要求转让方用已转让资产全额担保的情况下,受让方所能获得的回报。
(3)已转让资产不易从市场上获得,且出让方通过与受让方之间的总回报掉期保留了几乎全部所有权风险和报酬,或出让方通过受让方持有的不附条件的已转让资产卖方期权保留了几乎全部所有权风险(总回报掉期给转让的一方提供市场回报和信用风险的同时,也给另一方提供以利息指数为基础的支付,如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支付。
39.在第38段(1)的情况下,如果出让方有权按固定价格回购已转让资产,但因该固定价格不一定就是回购当时的公允价值,从而使该项资产在市场上不易获得,则不能终止确认该资产。例如,一组抵押贷款的转让方赋予出让方按固定价格回购同样贷款的权利,则不会导致终止确认。
40.出让方通过以下方式可能拥有权利度承担义务回购或赎回已转让资产:(1)远期购买合同;(2)具有大致相同的执行价格的所持买入期权和所立卖出期权;或(3)其他方式。但是,如果回购价格是回购当时的公允价值,则(1)中的远期购买合同和(2)中期权的组合本身,均不中以保持对一项已转让资产的控制。
(1)受让方可以随意将已转让资产出售,或用已转让资产为与其全部公允价值大致相同的资产进行抵押;
(2)受让方是一个特殊目的的实体,其许可的活动受到限制。特殊目的实体本身或该实体受益权益的持有者,几乎能够获得已转让资产上的所有利益。(注:但是,即使出让方终止确认了这项资产,在某些情况下,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解释公告第12号…合并:特殊目的实体的合并》的规定,出让方也可能要求对特殊目的实体予以合并)
42.第38段和第41段不能分开来理解。例如,某银行将一项贷款转让给了另一家银行,但为保留出让银行与其客户的关系,不允许受让方银行将该贷款出让或用其进行抵押。虽然不能转让或抵押使人觉得受让方没有获得控制,但在这个例子中,如果出让方没有权利或不能回购已转让的那项资产,则该转让属于销售交易。
43.一旦终止确认,以下(1)和(2)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当其净利润(或亏损):
(1)转让给另一方的资产(或其一部分)的账面价值;
(2)收到或应收的款项与为反映已在权益中报告的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而在前期进行的调整之和。
确认…终止确认…担保物的会计处理
44.如果债务人将担保物交给债权人,同时允许债权人随意出售该担保物或以该担保物进行再抵押,则:
(1)债务人应将担保物与没有用作担保物的资产区别开来披露;
(2)债权人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将该担保物确认为资产,并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同时,还应将归还该担保物的义务确认为负债。
45.如果因为债务人有权并能立即通过替换成其他担保物或终止合同等方式赎回担保物,使债权人不能出售或再抵押该担保物,则债权人不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终止确认该担保物。
46.为说明第44段原则的运用,假定:(1)A转让并交给B特定证券,但这项交易不符合在A的账上终止确认的条件;(2)B拥有此抵押物,可以随意出售或抵押它,为反映该担保物,A、B应做如下分录:
A的账上(“借入方”):
借:充作抵押物的证券 XX
贷:证券 XX
(从未受限制资产中分离出已抵押资产)
借:现金 XX
贷:负债 XX
(记录抵押借款)
B的账上(“借出方”):
借:作为担保物而持有的证券 XX
贷:退返证券的义务 XX
(反映B对资产的控制和将其退回给A的义务)
借:应由款项 XX
贷:现金 XX
(记录抵押贷款)
确认…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部分终止确认
47.如果企业将金融资产的一部分转让给其他企业但保留另一部分,则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按出售日保留部分和出售部分相关的公允价值,在这两部分之间进行分摊。利得或损失应按已出售部分的收款予以确认。在极度少的民政部下,保留的那部分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可以可靠地计量,此时,该部分资产应按零入账。金融资产的全部账面价值应分配给售出的部分,同时应确认利得或损失;确认额为以下(1)因转让而收到的款项;(2)该金融资产以前的账面价值加或减为反映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而在权益中报告过的前期调整额(“成本回收”法)。
48.第14段的例子有:
(1)将一项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现金流量分离出来,将它们中的一部分出售给另一方,但保留其他部分;
(2)出售一组应收款项,但保留对该组应收款项的服务权以收取一项费用(所收费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