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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6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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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机械结构:外壳防护等级、模组拼接精度(平整度、像素中心距精度、水平错位精度、垂直错位精度)。
    5  其他:平均无故障时间等。
17。3。6  体育馆(场)信息显示装置的类型,应根据其接待的比赛级别及使用功能要求确定,宜满足下列要求:
    1  接待大型国际重要比赛的主体育馆(场),应设置全彩色视频屏和计时记分矩阵屏(双屏)或全彩色多功能矩阵显示屏(单屏)。
    2  接待国内重要比赛的体育馆(场),应设置计时记分多功能矩阵显示屏。有条件时可设置全彩屏。
    3  接待球类比赛的体育馆,宜设置双面同步显示屏。
    4  接待一般比赛的体育馆(场),宜设置条块式计时记分显示屏。
17。3。7  体育用信息显示装置的成绩公布格式及内容,应依照裁判规则确定。
    体育公告内容一般包括:国名、队名、姓名、运动员号码、比赛项目、道次、名次、成绩、纪录成绩等。
    公告每幅显示容量,一般应为八个名次(道次),最低不应少于三个。
    不同级别的体育馆(场),可根据使用要求确定显示装置的显示内容及显示容量。
17。3。8  体育用显示装置必须具有计时显示功能。计时显示可分为:
    1  径赛实时计时显示;
    2  球类专项比赛计时显示;
    3  自然时钟计时显示。
17。3。9  实时计时数字钟显示的精确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径赛实时计时数字显示钟应为六位数字(精确到0。01s);
    2  游泳比赛实时计时数字显示钟应为七位数字(精确到0。001s);
    3  各球类比赛计时钟的钟形及计时精确度,应符合裁判规则。
17。3。10  计时钟在显示屏面上的位置,应按裁判规则设置,一般设在屏面左侧。
17。3。11  体育馆(场)显示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裁判规则,其安装高度,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m。
17。3。12  体育场田赛场地和体育馆体操比赛场地,可按单项比赛设置移动式小型记分显示装置,并设置与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的接口和设备工作电源接线点,设置数量由使用要求确定。
17。3。13  大型体育馆(场)设置的信息显示装置,应接入体育信息计算机网络体系。当不具备接入条件时,应预留接口。
17。3。14  大型体育场、游泳馆的信息显示装置,应设置实时计时外部设备接口,供电子发令枪系统、游泳触板系统等计时设备接入。
17。3。15  对大型媒体使用的信息显示装置,应设置图文、动画、视频播放等接口,并宜设置现场实况转播、慢镜解析、回放、插播等节目编辑、制作的多通道输入、输出接口及有专业要求的数字、模拟设备的接口。
17。3。16  民用水、陆、空交通枢纽港站,应设置营运班次动态显示屏和旅客引导显示屏。
17。3。17  金融、证券、期货营业厅,应设置动态交易信息显示屏。
17。3。18  对具有信息发布、公共传媒、广告宣传等需求的场所,宜设置全彩色动态矩阵显示屏或伪彩色动态矩阵显示屏。
17。3。19  重要场所使用的信息显示装置,计算机应按容错运行配置。
17。3。20  信息显示装置的屏面及防尘、防腐蚀外罩均须做无反光处理。

17。4  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

17。4。1  各类信息显示装置,宜实行计算机控制。
17。4。2  信息显示装置,应具有可靠的清屏功能。
17。4。3  室外设置的主动光信息显示装置,应具有昼场、夜场亮度调节功能。
17。4。4  民用水、陆、空交通枢纽港站及证券交易厅等场所的动态信息显示屏,根据其发布信息的查询特点,可采用列表方式以一页或数页显示信息内容。当采用数页翻屏显示信息内容时,应保证每页所发布的信息有足够的停留时间且循环周期不致过长。
17。4。5  体育馆(场)信息显示装置成绩发布控制程序,应符合比赛裁判规则。显示装置的计算机控制网络,应以计权控制方式与有关裁判席接通。
17。4。6  显示装置的比赛时钟在0~59min内应能预置。
17。4。7  大型作重要媒体显示装置的屏幕构造腔或屏后附属用房内应设置工作人员值班室,并应保证值班室与主控室、主席台的通信联络畅通。意外情况下,屏内可手动关机。

17。5  设备选择、线路敷设及机房

17。5。1  呼应信号设备应根据其灵敏度、可靠性、显示和对讲量指标以及操作程式、外观、维护繁易等性能,择优选用,不宜片面强调功能齐全。
17。5。2  医院及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场所的呼应信号装置,应使用50V以下安全特低电压。
15。5。3  信息显示装置在保证设计指标的前提下,应选择低能耗显示装置。
17。5。4  大型重要比赛中与信息显示装置配接的专用计时设备,应选用经国际体育组织、国家体育主管部门和裁判规则认可的设备。
17。5。5  信息显示装置的屏体构造,应便于显示器件的维护、更换。
17。5。6  信息显示装置的配电柜(箱)、驱动柜(箱)及其它设备,应贴近屏体安装,缩短线路敷设长度。
17。5。7  呼应信号系统的配线,应采用穿金属管(槽)保护,不宜明敷设。
17。5。8  信息显示系统的控制、数据电缆,应采取防电磁干扰保护措施。各种电缆应穿金属管(槽)保护,金属管(槽)应可靠接地,不宜明敷设。
17。5。9  信息显示系统的控制、数据信号传输距离不宜超过200m,超过200m时,须相应采取保证信号传输质量的措施。
17。5。10  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室与设备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室、设备机房,应贴近或邻近显示屏设置。
    2  民用水、陆、空交通枢纽港站的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室,宜与运行调度室合设或相邻设置。
    3  金融、证券、期货、电信营业厅等场所的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室,宜与信息处理中心或相关业务室合设或与其相邻设置。
    4  大型体育馆(场)的信息显示装置的主控室,应与计算机信息处理中心合设,且宜靠近主席台。当显示装置主控室与计算机信息处理中心分设时,其位置宜能直视显示屏,否则应通过间接方式监视显示屏工作状态。
    5  信息显示装置控制室的设置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23章的有关规定。

17。6  供电、防雷及接地

17。6。1  信息显示装置,当用电负荷不大于8kW时,可采用单相交流电源供电;当用电负荷大于8kW时,可采用三相交流电源供电,并应尽量做到三相负荷平衡。
17。6。2  信息显示装置供电电源的电能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23。3。16条2款的规定。
17。6。3  大型信息显示装置宜通过隔离变压器供电。
17。6。4  重要场所或重大比赛期间使用的信息显示装置,应对其计算机系统配备UPS电源。UPS后备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7。6。5  信息显示装置的供电电源接地,宜采用TN—S、TN—C—S型式。
17。6。6  信息显示系统当采用单独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当采用建筑物共用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17。6。7  体育馆内双面同步显示屏必须共用同一个接地系统,不得分设。
17。6。8  室外信息显示装置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息显示装置独立安装于室外时,必须对显示装置采取可靠的防雷保护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当显示装置安装于构筑物上时,应和构筑物一并采取防雷保护措施。
    2  信息显示装置安装于建筑物上时,显示装置应与建筑物防雷装置做可靠电气连接,并应采取防侧击雷保护措施。

17。7  时钟系统

17。7。1  下列民用建筑工程中宜设置时钟系统:
    1  中型以上铁路旅客站、大型汽车客运站、内河及沿海客运码头、国内干线及国际航空港等;
    2  广播电视及电信大楼等;
    3  国家重要科研基地及其他有准确统一计时要求的工程。
17。7。2  当建设单位要求设置塔钟时,应结合城市规划及环境空间设计设置。在涉外或旅游宾馆工程中,宜设置世界钟系统。
17。7。3  一般母钟站均应选择两台母钟(一台正常工作,一台备用),配置分路输出控制盘,控制盘上每路输出均应有一面分路显示子钟。母钟宜为机械母钟或石英母钟。
    当设置石英钟作为显示子钟时,对于有准确统一计时要求的工程,应配置母钟同步较正信号装置。
17。7。4  母钟站站址宜与电话总机房或广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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