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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6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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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必要时使用均衡器能有效抑制声反馈,并改善观众厅频率传输特性。
    4  对学术、报告厅堂,在调音台和主放大器之间加入移频器,或反馈抑制器来抑制声反馈,对于一般多功能厅如果移频2~5HZ,可提高5~8dB的声级。
    5  扩声系统至少要有6dB的稳定度。
    6  室内声场应尽可能扩散,以缩短混响时间。
    7  宜减少同时使用的传声器数量。当确需多只传声器同时使用时,应控制离传声器较近的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的功率分配。
16。6。3  功放设备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23。2。5条的有关规定:
16。6。4  扬声器的布置方式应满足扩声的功能要求,并根据建筑功能、体型、空间高度及观众席设置等因素确定。
  重要扩声场所扬声器的布置方式应根据建筑声学实测结果确定。
  扬声器的布置方式一般分为:分散布置、集中布置、混合布置。
  1  下列情况,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宜采用集中式布置方式:
   1)设置舞台并要求视听效果一致者。
   2)受建筑体型限制不宜分散布置者。
    集中布置时,应使听众区的直达声较均匀,并尽量减少声反馈。
  2  下列情况,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宜采用分散式布置方式:
1)建筑物内的大厅净高较高,纵向距离长或者大厅可能被分隔成几部分使用,不宜采用集中布置者。
   2)厅内混响时间长,不宜集中布置者。
    分散布置时,应控制靠近讲台处第一排扬声器的功率,尽量减少声反馈,应防止听众区产生双重声现象,必要时可在不同通路内采取适当的相对时间延迟措施。
  3  下列情况,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宜采用混合布置方式:
   1)眺台过深或设楼座的剧院等,宜在被遮挡的部分布置辅助扬声器系统。
2)对大厅或纵向距离较长的建筑大厅,除集中设置扬声器系统外,宜分散布置辅助扬声器系统。
   3)各方向均有观众的视听大厅。
   4)必要时,对剧院舞台应预留返送扬声器。
    对混合布置方式应解决控制声程差和限制声级的问题,在需要时应加延时措施,采用延时声设备,避免双重声现象。
16。6。5  背景音乐扬声器的布置
  1  扬声器(或箱)的中心间距应根据空间净高、声场及均匀度要求、扬声器的指向性等因素确定。要求较高的场所,声场不均匀度不宜大于6dB。
  2  扬声器箱在吊顶安装时,应根据场所的性质来确定其间距。
   1)门厅、电梯厅、休息厅内扬声器箱间距可采用下式估算:
                =(2~2。5)                             (16。6。5…1)
式中  ——扬声器箱安装间距(m);
      ——扬声器箱安装高度(m)。
   2)走道内扬声器箱间距可采用下式估算:
                =(3~3。5)                               (16。6。5…2)
   3)会议厅、多功能厅、餐厅内扬声器箱间距可采用下式估算:
                                        (16。6。5…3)
式中  ——扬声器的辐射角度,一般要求辐射角度大于或等于90o。
  3  根据公共活动场所的噪声情况,扬声器(或箱)的输出,宜就地设置音量调节装置,当某场所可能兼作多种用途时,该场所的背景音乐扬声器的分路宜安装控制开关。
16。6。6  体育场扩声扬声器组合设备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周围环境对体育场的噪声限制指标要求较高而难以达到时,观众席的扬声器宜分散布置,对运动场地的扬声器宜集中布置。
  2  周围环境对体育场的噪声限制要求不高时,扬声器组合设备宜集中设置。
    集中布置时,应合理控制声线投射范围,并尽量减少声外溢,降低对周围环境的噪声干扰。
16。6。7  在厅、堂类建筑物集中布置扬声器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至最远听众的距离不应大于临界距离扩散场距离的3倍。
  2  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与任一只传声器之间的距离宜尽量大于临界距离。
  3  扬声器的轴线不应对准主席台(或其他设有传声器之处);对主席台上空附近的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应单独控制,以减少声反馈。
  4  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布置的位置应和声源的视觉位置尽量一致。
16。6。8  广场类室外扩声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供声范围内的声压级及声场均匀度的要求;
  2  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的声幅射范围应避开障碍物;
  3  控制反射声或因不同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的声程差引起的双重声,应在直达声后50ms内到达听众区。

16。7  线路敷设

16。7。1  室内广播、扩声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广播、扩声线路宜采用双绞多股铜芯塑绝缘软线穿管或线槽敷设。
  2  不同分路的导线宜采用不同颜色的绝缘线区别。
  3  广播、扩声线路与扬声器的连接应保持同相位的要求。
  4  当广播、扩声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合并为一套系统或共用扬声器和馈电线路时,广播、扩声线路的采用及敷设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有关规定。
16。7。2  采用可控硅设备场所,扩声线路的敷设应采取下列防干扰措施:
  1  传声器线路宜采用四芯屏蔽绞线,对角线对并接穿钢管敷设。
  2  调音台(或前级控制台)的进出线路均应采用屏蔽线。
16。7。3  室外广播、扩声线路的敷设路由及方式应根据总体规划及专业要求确定。
  1  采用埋地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埋设路由不应通过预留用地或规划未定的场所。
   2)埋设路由应避开易使电缆损伤的场所,减少与其他管道交叉。
   3)直埋电缆宜敷设在绿化地下面,当穿越道路时,穿越段应穿钢管保护。
  2  在室外架设广播、扩声馈电线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播、扩声馈电线宜采用控制电缆。
2)与路灯照明线路同杆架设时,广播线应在路灯照明线的下面,两种导线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m。
3)广播、扩声馈电线最低线位距地的距离:人行道上,一般不宜小于4。5m;跨越车行道时,不应小于5。5m;入户线高度不应小于3m。
4)室外广播、扩声馈电线至建筑物间架空距离超过10m时,应加装吊线,并在引入建筑物处将吊线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  当广播、扩声线路沿建筑物外墙敷设时,不宜敷设在建筑物的正立面。
  4  当采用地下管道敷设时,可与其他弱电缆线共管块、共管群,但必须采用屏蔽线并单独穿管,且屏蔽层必须在两端接地。
  5  对塔钟的号筒扬声器组应采用多路交叉配线。塔钟的直流馈电线、信号线和控制线不应与广播馈电线同管敷设。

16。8  控制室

16。8。1  广播控制室一般按下列原则设置:
  1  办公类建筑,广播控制室宜靠近业务主管部门,当与消防值班室合用时,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2  宾馆、酒店、旅馆类建筑,服务性广播宜与电视播放合并设置控制室。
16。8。2  广播控制室的技术用房应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确定,一般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广播系统只设置控制室,当录播音质量要求高或者有噪声干扰时,应增设录、播室。
  2  大型广播系统宜设置机房、录播室、办公室和仓库等附属用房。
16。8。3  录播室与机房间应设置观察窗和联络信号。观察窗的隔音量、房间面积及噪声限制等要求,应符合现行《有线广播(播音)声学设计规范和技术房间的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
16。8。4  需要接收无线电台信号的广播控制室,当接收点信号场强小于1mv/m或受钢筋混凝土结构屏蔽影响时,应设置室外接收天线装置。
16。8。5  各种节目信号线应采用屏蔽线并穿钢管,管端外皮应接地。
16。8。6  各种节目信号线不得与广播馈电线同槽、同管敷设。
16。8。7  扩声控制室的位置应能通过观察窗直接观察到舞台(讲台)活动区(或主席台)和大部分观众席,一般宜设在以下位置:
  1  剧院类建筑,宜设在观众厅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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