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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视频监控;
9 自动计费与收费管理;
10 多出入口的联网与综合管理;
11 分层(区)停车场(库)的车辆统计与车位显示。
其中1,2,3,9款为基本配置,其它为可选款。
14。6。3 出、验票机或读卡器的选配应根据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确定,短期或临时用户宜采用出、验票机管理方式;长期或固定用户宜采用读卡器管理方式;功能暂不明确或兼有的项目宜采用综合管理方式。
14。6。4 在停车场(库)的入口区应设置出票读卡机,出口区应设置验票读卡机。在停车场(库)的出口区宜设置收费管理室。
14。6。5 读卡器宜与出票(卡)机和验票(卡)机合放在一起,安装在车辆出入口安全岛上,距栅栏门(挡车器)距离不小于2。2m,距地面高度宜为1。2—1。4m。摄像机宜安装在车辆行驶的正前方偏左的地方,摄像机距地面高度宜为2。0—2。5m,距读卡器的距离宜为3—5m。
14。6。6 停车场(库)内所设置的视频监控或报警系统,除可在收费管理室控制外,还应能在安防控制中心(机房)进行集中管理、联网监控。
14。6。7 有快速进出停车场(库)要求时,应采用远距离感应读卡装置;有一卡通要求时应采取与一卡通系统联网设计。
14。6。8 停车场(库)综合管理系统应具备先进、灵活、高效等特点,可利用免费卡、计次卡、储值卡等实行全自动管理,亦可利用临时卡实行人工收费管理。识别卡的种类应包括现今及近期发展的各类成熟卡。
14。6。9 车辆检测器线圈宜为防水密封感应线圈,设计与施工时所有线路不得与地感线圈相交,并应与其保持至少0。5m的距离。
14。6。10 自动收费管理系统应具有对人工干预、手动开闸等违规行为记录和报警功能。
14。6。11 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应能独立运行,亦可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联网,当联网运行时,应满足安防系统对该系统管理的相关要求。
14。7 管线敷设
14。7。1 安全防范平面图纸上应标明管线的种类、型号、走向及敷设方式。一级风险的安全防范平面图宜单独绘制、自成体系。
14。7。2 室内线路的布线设计应做到短捷、隐蔽、安全、可靠,尽量减少与其他系统交叉及共用管槽。设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线缆选型应根据各系统不同功能要求采用不同规格及类型的线缆。
2 线缆保护管宜首选金属管,其次是阻燃PVC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阻燃PVC线槽。
3 重要线路应采取金属管保护,并应暗敷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当必须明敷时,应在金属管、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4 当与其他弱电系统共用线槽时,应加分隔板分类敷设。
5 引入控制机房的缆线应保证整齐有序,尽量避免交叉。
6 一级风险场所的布线槽架应有防火措施及槽盖开启限制措施。
14。7。3 交流220V供电线路应标明须单独穿管布线。
14。7。4 穿管线缆的总截面面积,直段时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弯段时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30%,敷设在线槽内的线缆总截面面积不应超过线槽净截面积的50%。
14。7。5 室外线路敷设应以现有地形、地貌、地上及地下设施为依据,结合安防系统的具体情况,选择直埋、管道、架空或电缆隧道等途径。并应符合《本地电话网通信管道与通信工程设计规范》YD5007的有关规定。
14。7。6 传输线路的防护设计,应根据现场实际环境条件和容易遭受损坏或人为破坏的主要可能因素,采取适当有效的防护方法和措施。
14。7。7 线路敷设还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中的有关规定。
14。8 系统控制中心(机房)
14。8。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控制中心(机房)应设置为禁区。宜在建筑物或居住区一层中间位置,可与消防、BAS等控制室合用或毗邻。
14。8。2 控制中心(机房)的面积应与安防系统的规模相适应,一般不宜小于20m?,且应具有保证值班人员正常工作的相应辅助设施。一级工程或重要建筑的控制中心(机房)应设置值班人员卫生间和专用空调设备。
14。8。3 控制中心(机房)自身防范措施: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不应毗邻重要防范目标;宜设置对讲电话装置或其他出入口控制及复核装置。运用计算机管理时,应设有密码等阻止非授权者侵入的有效措施。
14。8。4 系统控制中心(机房)应具备有线及(或)无线通讯方式与外界联系,也可与公安机关110报警指挥中心联网。一级工程或重要建筑应具有两种以上的通讯手段与外界联络。
14。8。5 控制中心(机房)的选址、设备布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23章的有关规定。
14。8。6 电源及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控制中心(机房)应设置专用配电箱,由专用线路直接供电,并宜采用双路电源末端自投方式,主电源容量应按系统额定功率的1。5倍计取。
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电源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23。3。12条2款的规定。
3 电源质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交流净化稳压电源,其输出功率不应小于系统使用功率的1。5倍。
4 一、二级风险建筑的安防系统,应采用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供电。不间断电源的后备支持能力应能保证系统正常工作60—120min或按实际要求确定。其他建筑的安防系统宜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
5 系统控制(中心)机房的接地及等电位联结应符合本规范第23。3。13条的规定。
6 专用接地干线宜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25mm?,接地电阻不大于4Ω。当采用共用接地时,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Ω。
7 供电系统、信号传输线路、天线馈线,以及进入控制中心(机房)的架空电缆入室端均应采取防雷电波侵入措施及过电压保护措施。
14。8。7 联动控制和系统集成
1 入侵报警系统应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一旦发生报警,视频监控系统立即启动进行监视,同时自动进行实时录像状态。
2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打开相关疏散通道的安全门或预先设定的门;出入口控制系统还应与视频监控系统及入侵报警系统联动,警情发生时,系统可立即封锁相关通道。
3 视频监控系统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火灾情况下,可自动将监视画面切换至现场,监视火灾趋势,向消防人员提供必要信息。
4 安全防范各子系统既可以自成垂直管理体系,即子系统集成;同时通过开放通信协议网络互联、相应容量的数据库、应用软件等亦可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综合安全管理系统,即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
5 安全防范系统的集成应遵守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开放标准的软硬件平台上,适当地实现可互操作、资源共享及综合管理。
6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应用软件应先进、成熟、具有中文友好界面。应使操作尽可能简化,不轻易出现宕机现象。
7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一旦发生故障,各子系统仍能单独运行;若某子系统出现故障,不应影响其它子系统的正常工作。
8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应具有与上一级管理系统(BAS;IBMS)实现更高层次应用集成的能力。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
15。1 一般规定
15。1。1 本系统工程的设计,应符合质量优良、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原则,并应与城镇建设规划和有线电视系统的发展相适应。
15。1。2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设计的接收信号场强,宜取自实测数据(若干次实测数据的平均值)。若获取实测数据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理论计算的方法计算场强值。
15。1。3 在新建和扩建小区的组网设计中,应以一个本地前端组网。当以一个本地前端覆盖所有用户,不能确保最远端系统输出口的信号指标时,应增设中心前端,以分区方式组成网络系统。
15。1。4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的规定。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15。2。1 有线电视系统规模的划分,按其容纳的用户终端数量分为四类:
A类:10000户以上;
B类:2001~10000户;
B类又分为:B1类5001~10000户,B2类2001~5000户;
C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