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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横向敷设的报警系统传输线路如采用穿管布线时,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宜穿入同一根管内,但探测器报警线路若采用总线制布设时可不受此限。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宜与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两种电缆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8 建筑物内宜按楼层分别设置配线箱做线路汇接。当同一系统不同电流类别或不同电压等级的导线,应分别接于不同的端子板上,且各种端子板应作明确的标志和隔离。
13。11 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
13。11。1 仅有火灾报警系统且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可设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宜设在首层主要出入口附近,可与经常有人值班的部门合并设置。
13。11。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或有消防联动控制设施的建筑物内应设消防控制室。
13。11。3 消防系统规模大,需要集中管理的群体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内应设消防控制中心。
13。11。4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入口,且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13。11。5 当建筑物内设置有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消防控制室尚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规定。
13。11。6 消防控制中心宜与主体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结合;消防控制也可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安全防范系统(FA)合用控制室。当与BA、FA系统合用控制室时各系统在其室内应各占有独立的区域,且相互间不应产生干扰,也可在消防系统与其他相邻系统处设置简易隔断。
13。11。7 消防控制室(中心)的位置选择,宜满足下列要求:
1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距通往室外出入口不应大于20m。
2 内部和外部的消防人员能容易找到并可以接近的房间部位。并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时不易延燃的部位。
3 不应将消防控制室设于厕所、锅炉房、浴室、汽车库、变压器室等的贴邻和上、下层相对应的房间。
4 有条件时宜与防灾监控、广播、通讯设施等用房相邻近。
5 应适当考虑长期值班人员房间的朝向。
13。11。8 消防控制室应具有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信号和安全疏散指令、控制各种消防联动控制设备①及显示电源运行情况等功能。消防控制设备根据需要可由下列部分或全部控制装置组成:
1 集中报警控制器。
2 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
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4 泡沫、干粉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5 二氧化碳等管网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6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控制装置。
7 通风空调、防烟、排烟设备及电动防火阀的控制装置。
8 电梯的控制装置。
9 火灾应急广播设备的控制装置。
10 消防通讯设备等。
注:①在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设置,应结合具体工程情况并根据本章第13。4节相应规定确定。
13。11。9 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应适当考虑与消防控制室相配套的其他房间,诸如电源室、维修室和值班休息室等。应保证有容纳消防控制设备和值班、操作、维修工作所必要的空间。
13。11。10 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控制室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
13。11。11 消防控制设备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盘前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小于2m;但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控制屏(台)到墙的距离不宜小于3m。
2 盘后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3 控制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控制盘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4 墙上安装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m~1。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13。11。12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自动报警、消防联动控制、显示等不同电流类别的屏(台),宜分开设置。若在同屏(台)布置时,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和将不同用途的端子板分开设置。
13。11。13 消防控制室内不应穿过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及其他管道,亦不可装设与其无关的其他设备。
13。11。14 为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室内应有适宜的温、湿度和清洁条件。根据建筑物的设计标准,可对应地采取独立的通风或空调系统。如果与邻近系统混用,则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的在其隔墙处应设防火阀。
13。11。15 消防控制室的土建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13。11。16 消防控制室内应有显示被保护建筑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
13。12 接地
消防控制室的接地及各种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设备等的接地要求,详见本规范第12章的有关规定。
14 安全技术防范
14。1 一般规定
14。1。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性质、安全防范管理要求
及建设标准,构成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灵活有效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
14。1。2 系统设计所采用的产品必须是经过国家授权认可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14。1。3 安全防范工程规模按风险等级或工程投资额划分为三级。
1 一级工程:一级风险或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工程。
2 二级工程:二级风险或投资额超过30万不足100万元的工程。
3 三级工程:三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
系统的防护级别应与被保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满足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设计要求。
14。1。4 系统设计应以用户提出的安全防范要求为主要依据,有条件时应对现场进行勘查。
一、二级工程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和方案论证,待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正式设计。
14。1。5 高风险对象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划分
1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划分按照《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规定》GA72执行。
2 金融系统营业场所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划分按照《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执行。
3 民用机场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划分,如表14。1。5…1。
表14。1。5…1 民用机场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风险等级
机 场
防护级别
一级
国家规定的对外开放一类口岸的国际机场及安防要求特殊的机场
一级
二级
除国家定为一级风险以外的其它省会城市国际机场
二级或一级
三级
其它机场
三级或三级以上
4 铁路车站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划分,如表14。1。5…2。
表14。1。5…2 铁路车站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风险等级
铁路车站
防护级别
一级
客运特等站、客货运特等站及安防要求特殊的车站
一级
二级
客运一等站、客货运一等站,特等编组站、特等货运站及有安防需要的车站
二级或一级
三级
客运、货运、客货运二等站及其它车站
三级或三级以上
14。1。6 国家、省级重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和金融、文博等高风险单位的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4。1。7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计规定见本规范第25章有关规定。
14。2 入侵报警系统
14。2。1 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入侵报警系统应由探测前端、传输、声光显示与(或)记录、控制四个主要部分组
成。
2 根据总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原则,分别设置或综合设置建筑物(群)周界防护、建筑物内区域防护、空间防护、实物目标防护系统。
3 系统应自成网络,可独立运行;应能与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应具有网络接口、扩展接口等。
4 根据需要,系统除应具有本地报警功能外,还应具有异地报警功能。具有异地报警功能的系统,还应具有报警模式识别功能。
5 系统前端的选择要根据安防需要、安装环境,设置不同类型、不同警戒范围的入侵探测设备,构成点、线、面、空间或其组合的综合防护系统。
14。2。2 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