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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1区内,用电器具必须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或采用II级结构的用电器具。
5)在2区内,用电器具可以是:
——II级。
——Ⅰ级,并采取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措施,其动作电流值不应超过30mA。
——采用隔离变压器供电。
10 水下照明灯具的安装位置,应保证从灯具的上部边缘至正常水面不低于0。5m。面朝上的玻璃应有足够的防护,以防人体接触。
11 对于浸在水中才能安全工作的灯具,应采取低水位断电措施。
12 埋在地面内场所加热的加热器件,可以装设在1及2区内,但它们必须要用金属网栅(与等电位接地相连的),或接地的金属罩罩住。
12。8。4 喷水池
1 安全保护要求和所采取的措施,应根据所在不同区域而定,区域的划分见附录C。4。
2 室内喷水池与建筑总体形成总等电位联结外,还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室外喷水池在0,1区域范围内均应进行等电位联结。
辅助等电位联结必须将保护区内所有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与位于这些区域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线联结起来,并经过总接地端子与接地装置相连。具体部件包括如下部分:
1)喷水池构筑物的所有外露金属部件及墙体内的钢筋。
2)所有成型金属外框架。
3)固定在池上或池内的所有金属构件。
4)与喷水池有关的电气设备的金属配件,包括:水泵、电动机等。
5)水下照明灯的电源及灯盒、爬梯、扶手、给水口、排水口、变压器外壳、金属穿线管。
6)永久性的金属隔离栅栏、金属网罩等。
3 喷水池的0,1区的供电回路的保护,可采用以下任一种方式:
1)安全特低电压供电(交流不超过12V、直流不超过30V)。
2)隔离变压器供电。
3)允许自动切断电源作为保护,剩余电流动作电流为≤30mA。
在采用安全特低电压的地方,必须用以下方式提供直接接触保护;保护等级至少是IP2X的遮挡或外护物;或能耐受500V试验电压、历时1min的绝缘。
4 电气设备应满足的保护等级:
1)0区域:IPX8;
2)1区域:IPX4。
附录C 接地及安全
C。1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
图C。1…1 TN…S系统
图C。1…2 TN…C系统 图C。1…3 TN…C…S系统
图C。1…4 TT系统 图C。1…5 IT系统
C。2 澡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第12。8。2条1款提出的区域划分是根据四个区域的尺寸制定的(见图C。2…1及图C。2…2)。
0区:是指澡盆或淋浴盆的内部;
1区的限界是:围绕澡盆或淋浴盆的垂直平面;或对于无盆淋浴,距离淋浴喷头0。6m的垂直平面,地面和地面之上2。25m的水平面;
2区的限界是:1区外界的垂直平面和1区之外0。6m的平行垂直平面,地面和地面之上2。25m的水平面;
3区的限界是:2区外界的垂直平面和2区之外2。4m的平行垂直平面,地面和地面之上2。25m的水平面;
所定尺寸已计入墙壁和固定隔墙的厚度,见图C。2…1(b)、(d)、(f)。
图C。2…1 区域尺寸(平面图)
图C。2…2 区域尺寸(立面图)
图C。2…3 预制的淋浴间
C。3 游泳池和涉水池区域的划分
第12。8。3条1款提出的区域划分是根据三个区域划分的尺寸制定的(见图C。3…1及图C。3…2)。
0区:是指水池的内部;
1区的限界是:距离水池边缘2m的垂直平面,地面或预计有人占用的表面和地面或表面上2。5m的水平面;
在游泳池设有跳台、跳板、起跳台或滑槽的地方,1区包括由位于跳台、跳板及起跳台周围1。5m的垂直平面和预计有人占用的最高表面之上2。5m的水平面所限制的区域。
2区的限界是:1区外界的垂直平面和距离该垂直平面1。5m的平行平面,地面或预计有人占用的表面和地面或表面之上2。5m的水平面。
C。3…1 游泳池和涉水池的区域尺寸
注:所定尺寸已计入墙壁及固定隔墙的厚度
C。3…2 地上水池的区域尺寸
注:所定尺寸已计入墙壁及固定隔墙的厚度。
C。4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第12。8。4条1款提出的区域划分是根据三个区域划分的尺寸制定的(见图C。4)。
0区域——水池、水盆的内部;
1区域——距离0区外界或水池边缘2m垂直平面,地面或预计有人占用的表面和地面或边面之上2。5m的水平平面。
1区域包括槽周围1。5m的垂直平面和预计有人占用的最高表面之上2。5m的水平平面所限制的区域。
2区域——1区外界的垂直平面和距离该垂直平面1。5m的平等平面,地面或预计有人占用的表面和地面或表面之上2。5m的水平平面。
图C。4 喷水池区域尺寸
13 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内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
13。1。2 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应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维护方便。
13。1。3 下列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
1 高层建筑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高级住宅。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与其相连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
3)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的设计;应提交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2 低层建筑
1)九层及九层以下的多层高级住宅。
2)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有关公共建筑。
3)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等公共建筑。
3 地下民用建筑
1)铁道、车站、汽车库;
2)影剧院、礼堂;
3)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重要的实验室、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
13。1。4 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13。2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保护范围的确定
13。2。1 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火灾疏散和扑救难度等综合确定,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13。2。2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为特级保护对象;
2 高层民用建筑中,一类高层建筑为一级保护对象,二类高层建筑为二级保护对象;
3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的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宜符合表13。2。2…1的规定。
表13。2。2…1 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等级
保 护 对 象
一级
1。200床及以上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m2及以上的门诊楼;
2。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 m2的百货楼、商场、展览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高级办公楼;
3。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4。超过3000座位的体育馆;
5。重要的科研楼、资料档案楼;
6。省级(市)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7。重点文物保护场所;
8。大型以上的影剧院、会堂、礼堂;
9。电子计算中心;
10。省(市)级档案馆;
11。省(市)级博展馆;
12。4万以上座位体育场;
13。三级及以上旅馆;
14。特大型和大型铁路旅客站;
15。省(市)级及重要开放城市的航空港;
16。一级汽车及码头客运站。
二级
1。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商业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展览楼、旅馆、办公楼、车站、海河客运站、航空港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