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UVC= (A。0。3…10)
UVD= (A。0。3…11)
UV= (A。0。3…12)
式中 UV——垂直照度均匀度;
UVA、UVB、UVC、UVD——分别为A、B、C、D方向上的垂直照度均匀度;
EVA(min)、EVB(min)、EVC(min)、EVD(min)——分别为在A、B、C、D方向上所测得的垂直照度最小值;
EVA(man)、EVB(man)、EVC(man)、EVD(man)——分别为在A、B、C、D方向上所测得的垂直照度最大值。
图A。0。1…1 足球场和有跑道的体育场地照度测点布置图
图A。0。1…2 直跑道测点布置图
图A。0。1…3 跑道弯曲部分测点布置图
图A。0。2 垂直照度测量方向图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含构筑物)防雷设计,对于有爆炸及火灾危险的建筑物防雷,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执行。
11。1。2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认真调查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1。1。3 不应采用装有放射性物质的接闪器。
11。1。4 新建建筑物应根据其建筑及结构形式与有关专业配合,充分利用建筑物金属结构及导体作为防雷装置。
11。1。5 年平均雷暴日数,需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资料确定。如有困难时,可参照附录B。1的数据选取。
11。1。6 山地建筑物的防雷,可根据当地雷电活动特点,参照本章有关条文采取防雷措施。
11。1。7 民用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11。2。1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及后果,按防雷要求进行分类。
11。2。2 根据国标《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对建筑物的防雷分类规定,民用建筑中无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其分类应划分为第二类及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在雷电活动频繁或强雷区,可适当提高建筑物的防雷保护措施。
11。2。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2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3 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物;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讯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国际港口客运站。
4 国家级计算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的部、省级办公建筑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6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注: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计算见附录B。2。
11。2。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
1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 省级及以上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3 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
4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12次,且小于或等于0。06次的部、省级办公建筑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且小于或等于0。3次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6 建筑群中最高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
7 通过调查确认当地遭受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
8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孤立的高耸构筑物。
11。2。5 由重要性或使用要求不同的分区或楼层组成的综合性建筑物,且按防雷要求分别划为第二类和三类防雷建筑时,其防雷分类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第二类防雷建筑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30%及以上时,该建筑物宜确定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2 当第二类防雷建筑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30%以下时,宜按各自类别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1。3。1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波侵入 和防侧击的措施。
11。3。2 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闪器宜采用避雷带(网)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避雷带应装设在建筑物易受雷击部位(屋角、屋脊、女儿墙及屋檐等),并应在整个屋面上装设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网格。
2 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相互连接。
3 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的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引出屋面的金属体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4 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设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5 当利用金属物体或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时,应符合第11。6。4条的要求。
6 防直击雷的引下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应符合第11。7。7条的要求。
7 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专设引下线时,其根数不应少于两根,间距不应大于18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2)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作为防雷装置的引下线时,其根数不做具体规定,间距不应大于18m,但建筑外廓易受雷击的各个角上的柱子的钢筋或钢柱应被利用。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可不作规定。
8 防直击雷的接地装置,应符合本章第11。8节的规定。
11。3。3 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为防止雷电波的侵入,进入建筑物的各种线路及金属管道宜采用全线埋地引入,并在入户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及金属管道与接地装置连接。当采用全线埋地电缆确有困难而无法实现时,可采用一段长度不小于2(m)的铠装电缆或穿钢管的全塑电缆直接埋地引入,但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其入户端电缆的金属外皮或钢管应与接地装置连接。
注:ρ为埋地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m)。
2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还应装设避雷器,并与电缆的金属外皮或钢管及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 年平均雷暴日在30d/a及以下地区的建筑物,可采用低压架空线直接引入,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入户端应装设避雷器,并应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防雷接地装置上,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5Ω。
2)入户端的两基电杆绝缘子铁脚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4 进出建筑物的架空和直接埋地的各种金属管道应在进出建筑物处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接;当不相连时,架空管道应接地,基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1。3。4 当建筑物高度超过45m时,应采取下列防侧击措施。:
1 建筑物内钢构架和钢筋混凝土的钢筋应相互连接;
2 应利用钢柱或钢筋混凝土柱子内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结构圈梁中的钢筋也连成闭合回路,并同防雷装置引下线连接;
3 应将45m及以上部分外墙上的金属栏杆,金属门窗等较大金属物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
4 垂直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物除应满足本章第11。3。6条规定外,尚应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11。3。5 为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体或电气线路和电气、电子信息、设备的反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条件时宜将防雷装置的接闪器和引下线与建筑物内的金属物体隔开。金属物体至引下线的距离应符合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