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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机组排气管在室内宜架空敷设,并应单独引出室外,其管与墙壁及天棚净距不得小于1。5m,与燃油管净距不得小于2m,必要时应做隔热处理。沿外墙垂直敷设,其管距外墙不应小于1m,排气管出口应高于屋檐1m。
6。3。6 机房应进行隔音处理,机组应设消音罩。进风和排风应当设消音设施,处理后环境噪音不应超过国家噪声标准规定的数值。
6。3。7 机房耐火等级与火灾危险性类别应符合本章第6。1。12条3款7)项的规定,消防设施应按本章第6。1。1条7款的规定执行。
6。3。8 本节燃气轮发电机设置场所规定为非防爆场所。
6。3。9 燃气轮发电机组设计,除遵照本节的规定外,并应参照本章第6。1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6。4 不间断电源
6。4。1 本节适用于主要以电力变流器构成的保证供电连续性的静止型交流不间断电源装置(UPS及EPS)。
6。4。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不间断电源装置:
1 当用电负荷不允许中断供电时(如用于实时性计算机的电子数据处理装置等)。
2 当用电负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要求在1。5s以内时。
3 重要场所(如监控中心等)的应急备用电源。
4 发电机组超过国家环保、防火标准要求时。
6。4。3 不间断电源设备的选择。应按负荷大小、允许中断供电时间、运行方式、电压及频率波动范围及谐波含量等各项性能指标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UPS不间断电源装置,适用于切换时间为毫秒级的实时性计算机等电容性负荷,其额定输出容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对电子计算机供电时,其额定输出功率应大于计算机各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5倍,对其他用电设备供电时,为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
2)负荷的最大冲击电流,不应大于UPS额定电流的150%。
2 EPS不间断电源装置,适用于切换时间在0。1s及以上的电机,水泵,电梯及应急照明等电感性负载和电感、电容,电阻混合性负载,其额定输出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水泵、风机等电机供电时,由于EP具有足够的裕量,其额定输出功率应不小于电机额定容量;
2)对消防电梯供电,可采用一对一,也可采用一台EPS带多台电梯,其额定输出功率应不小于所连接电梯负荷的总容量;
3)当EPS对混合负荷供电时,其额定输出功率不小于所连接的应急负荷的总容量。
3 不间断电源装置EPS的工作制,选取100%额定电流连续。过载能力不小于120%额定电流时60s;150%额定电流时5s。
4 不间断电源装置应具有过电压、过电流等保护装置,还宜设有通信接口。
5 不间断电源装置配套的整流器容量,应不小于需要容量与蓄电池直供的应急负荷之和。
6 不间断电源装置的本体噪声,应符合以下要求:
1)正常运行时,不间断电源UPS的噪声不应超过80dB,小型设备不应超过85dB;
2)在电网供电正常时,不间断电源EPS应静止无噪音。当电网无电由EPS供电时,其噪声应低于55dB。
6。4。4 当不间断电源系统内整流器的负荷较大时,应注意高次谐波对不间断电源装置输出电压波形、配出回路保护及对供电电网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吸收高次谐波的措施。
6。4。5 不间断电源的系统设计时,其系统各级保护装置之间,应有选择性配合。
6。4。6 不间断电源系统的交流电源
1 不间断电源系统宜采用两路电源供电,当备用电源为柴油发电机组时,其机组不应做旁路电源。
2 不间断电源系统的交流输入,应符合国标《半导体电力变流器》中第4。1。1条关于交流电网的规定。但下列各点应以本规范为准:
1)交流输入电压的持续波动范围如无其他要求,规定为±10%;
2)旁路电源必须满足负荷容量及特性要求;
3)总相对谐波含量不超过10%。
3 当不间断电源设备,交流输入侧电压偏移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调压变压器。
4 不间断电源系统的交流电源不宜与其他冲击性负荷由同一变压器及母线段供电。
5 不间断电源系统的输入、输出回路宜采用电缆。
6。4。7 不间断电源装置室
1 不间断电源装置室,宜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不应设在厕所、浴池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
2 不间电源装置室与蓄电池室应分开设置,在不间断电源装置附近应设有检修电源。
3 不间断电源装置室应有良好的防尘设施,宜设置空调设备,使室内温度宜在5~30℃,相对湿度宜在35%~85%范围内。
4 整流器柜,逆变器柜、静态开关柜等安装距离和通道宽度不宜小于下列数值:
1)柜顶距天棚净距为1。2m;
2)离墙安装时,柜台维护通道为1m;
3)柜前巡视通道为1。5m。
5 整流器柜、逆变器柜、静态开关柜布置在有架空层地板的房间内,柜底部及周围应采取防止鼠、蛇等小动物进入柜内的措施。
6 不间断电源装置室的控制电缆,应与主回路电缆分开敷设。如达不到上述要求时,控制线应采用屏蔽线或穿钢管敷设。
7 不间断电源装置可采用共用接地。当N线断开时,还应考虑重复接地。
7 低压配电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工频50Hz交流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7。1。2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种类、规模、负荷性质及容量并适当考虑今后几年中可能的发展等综合因素来确定。
7。1。3 低压配电系统设计时,应符合下列原则:
1 供电的可靠性和供电质量应满足规范要求。
2 系统接线简单可靠并具有一定灵活性。
3 操作安全,人身安全,检修方便。
4 节省有色金属,减少电能损耗。
5 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6 满足分类计量的要求。
7。1。4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2 各级低压配电屏或低压配电箱,应根据发展的可能留有适当的备用回路。一、二级低压配电屏的备用回路宜不低于总回路的25%。
3 由公用电网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电源进线处设置隔离电器或具有隔离作用的保护电器。
4 由本单位配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可以装设不带保护的隔离电器;而树干式系统供电的配电箱,其进线开关宜选用带保护的开关。
7。2 低压配电系统
7。2。1 多层公用建筑配电系统
1 配电系统应满足安全、可靠计量、维修、管理的要求。照明与电力应分成不同的配电系统。
2 电缆或架空进线,进线处应设有电源箱,电源箱内应设置总开关,电源箱宜放在室内,当有困难设在室外时要选室外型电源箱。
3 对于用电负荷较大或较重要时,应设置低压配电室,从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各层或分配电箱的配电,宜采用树干式或放射与树干混合方式。
7。2。2 高层公用建筑低压配电系统
1 高层公用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确定,应满足供电安全、可靠、计量、维护、管理的要求。应将照明与电力负荷分成不同的配电系统,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设施的配电应分别自成系统。
2 对于容量较大的集中负荷或重要负荷宜从配电室以放射式直接供电。
3 高层公用建筑的垂直供电干线,应视负荷重要程度、负荷大小及分布情况,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以母线槽供电的树干式配电;
2)以电缆干线供电的放射式或树干式配电,当为树干式时,宜采用电缆T接端子方式引至各层配电箱;
3)采用分区树干式以适应不同功能区域或用电设备的要求。
4 高层公用建筑配电箱的设置和配电回路的划分,应根据防火分区、负荷性质和密度、管理维护方便等条件综合确定。
5 高层公用建筑的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设施的供电要求见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7。2。3 各类建筑对低压配电系统的要求
1 学校
1)从市政低压电网取得电源的学校,应设置低压配电室。低压配电室面积根据要求来确定,并应设在便于维护、管理的地方。
2)学校的低压供电应将电力及照明分别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