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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露田,都是这一制度的不同名称。其间垦田、屯田的形式是在中古历
史上都存在过的。对于劳动力采用军事的政治的编制形态之所以必要,是由
于“在中世纪,农民的经营(特别是在空地垦殖上),在欧洲(中国也一样。
——引者)到处都占支配的地位”(“反杜林论”,三联书店一九五四年版,
二二0 页),也即由于封建领主“依存于他的臣属的人数”(“资本论”,
第一卷,九0 六页)。这种土地所有制的形成,一方面由于承袭了古代土地
国有(氏族贵族所有)的传习,他方面由于封建制度的组织大都采取野蛮的
军事组织形式(恩格斯论罗马帝国的灭亡和封建因素的形成就着重指出了这
一点)。中国在这一时期,土地国有制形式正是在对内对外战争环境中发展
起来的,而且如北魏至隋、唐的均田制形式更是在落后民族人侵以后发展起
来的。这和欧洲中古史中野蛮民族的军事组织影响于封建的所有制形式相比
较,其形态不同,而其性质相似。
但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国有制不是单一的封建所有关系,和它相并存在
的还有豪族的土地占有制形式,史称“豪强兼并,武断乡曲”,就是指的这
一占有关系。这关系的形成,一方面是以古代社会的世族做了它的前身,在
奴隶制不能适应历史发展的情况之下,世族阶级便转化为豪族阶级;他方面
又由于中国农村公社的残余以及北方落后的游牧民族的入侵,加强了列宁所
指的“这种身分性的地主”阶级的制度。列宁说:“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制底
龐杂性,是在阻碍着经济的发展,身分的体制(旁点系我所加。——引者)
是在妨碍着商业的流转,旧的土地占有制与新的经营底不相适应,是在产生
着尖锐的矛盾。”(“十九世纪末期俄国底土地问题”,见“列宁文集”,
第三册,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四年版,八0 页。)因此,身分的体制之下的豪
族地主,成了中国历史上被斥责的对象。他们和皇族地主是矛盾的,但也是
妥协的,其间斗争和联合的形式,各代也有些不同。这所谓联合的形式,是
和马克思所指的近代“自耕农民的自由小土地所有制形态”(“资本论”,
第三卷,一0 五三页)对立的。历代统治阶级的内部斗争,也是从这里出发。
二、开元、天宝至明代,土地国有制采取了对劳动力的经济的经营方式
(庄园),以适应土地大量开发以后的经济的发展和劳动人口已经具有熟练
劳动技术的发展。所谓皇田、官田、皇庄、官庄,历经唐、宋、元、明一直
在集中,至明代则变本加厉,“州郡之内,官田十居其三”,苏淞官田更为
集中。这是一方面。此外,因了南方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的增进,中唐以
后,在皇族地主与豪族地主之外,产生了土地私有制的庶族地主,史称寒族
或素族,即半身分的地主。这样的地主,在宋、明以来有迅速发展的趋势。
因此,唐代如牛李党争,如杨炎、元载和刘晏、卢杞的党争,宋代如王安石
新党和旧党的党争,都应从庶族地主和豪族地主的矛盾的背景去说明,他们
和皇族地主相配合成为三角斗争的形势。如果说杨炎不以身分为别而以“贪
富为差”的两税制开始结束了前一阶段的国家地租形态的租谓制的剥削形
式,则明代的“一条鞭”法开始结束了后一阶段的国家地租形态的二税制的
剥削形式,并适应历史的发展,转向具有在最大限度上减轻封建依存的财产
税形式的新的剥削制度。到了清代,“更名田”的办法,“滋生人丁,永不
加赋”的办法,“摊丁入地”的办法,更贯彻了“一条鞭”法的精神。一方
面,给予土地私有制以一定的刺激作用(“大清会典”说:“前明分给各藩
之地,国朝编入所在州县,与民田一体给民为业,日更名田”),另一方面,
更明确了财产税的性质。
三、明中叶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是适应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的,特别
是在东南沿海和长江流域以及赣水流域的广大的三角地区(“明会要”引“明
政统宗”说:“嘉靖元年八月令广东江西货物纳税,自北而南者于南安,自
南而北者于南雄”)。这和列宁论俄国的情况是相似的:“土地占有的非身
分性是在增长着。。。因之,农民日益分化出了一种社会分子,他们转变为
土地私有者了。这是一般的事实。以后在分析农民经济时,我们一定要揭开
产生这种分化的社会经济机构。现在我们须要确切地确定,俄国土地私有制
底发展,即在于由身分性之转变为非身分性。”(旁点系我所加。——引者)
(“十九世纪末期俄国底土地问题”,载“列宁文集”,第三册,人民出版
社一九五四年版,三——四页。)列宁所说的这种变化的本身就表示资本主
义经营的倾向。在俄国十九世纪,据列宁的分析,“贵族封建的或贵族底农
奴的地产,还继续包含着全部私有土地底一大部分,但是发展的倾向,却是
明显地走向资产阶级的土地占有制的创立。。。用钱买得的私有土地,则在
增加着。土地底权力日渐衰微,而货币底权力则日在增长着。土地日益捲入
于商业流通中了”(同上,四页)。在中国的十六、十七世纪起,虽然没有
俄国十九世纪末期的这样变化程度,但性质上是相类似的。一方面,土地皇
族所有的集中情况,如上文所指出,是空前的,但这集中是依靠了“监督”
来实行的。另一方面,私有土地也在迅速地发展着,过去豪族地主已经在土
地商业化的过程中受了一定的打击。皇族大地主与土地私有主的斗争也日益
尖锐,这就反映了皇族的土地独占和土地商业化的矛盾。
关于土地私有的发展以及经营地主的势力,在明代特别是在明末,史料
的记载是很多的。例如叶梦珠辑“阅世编”卷一“田产”说到非身分性的“有
心计之家”的私有情况:“有心计之家,乘机广收,逐有一户而连数万亩,
次则三、四、五万至一、二万者,亦田产之一变也。”朱国桢“涌幢小品”
说到非身分性的白手起家的私有情况:“余目所经见,(吴江)二十里内有
起白手致万金者两家,此水利筑堤所以当讲也。”汪道崑“太函集”说到非
身分性的居士的财产私有情况)“吴处士。。三年而聚,三年而穰,居二十
年,居士自致巨万,。。庶儿埒都君云。”顾炎武“日知录”卷十,曾拿汉、
唐时代的情况和明代的情况相比较,以汉代的豪族地主相当于明代经营“分
租”的地主,唐代的兼并之家相当于明代“包租”的经营地主,来说明私有
土地的发展。史料上常见地主经营的方式,甚至“穷天极地而尽入”,以达
到“赀日益”的目的。“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三十三引天启诏,“各省开垦
水田,往往既垦成熟,被势豪或经管地主混占告夺”。
土地商业化或私有化就是“一条鞭”法施行的物质条件。这个法典式的
总结,正显示出嘉靖至万历时代财产关系的变化。在这时候,官田实际上已
经变相地成为经营地主的民田了。同书卷二十三引“武进县志”说:“嘉靖
二十三年,无锡。。并官民田地均为三则,吾邑亦仿而效之。。。目税为
粮,。。一概均于民田,。。将朝廷入官之田无价而白与顽民,将原额所纳
之租无辜而重害平 民。。。(万历后期)。。以田随户,以户领田,户既
可以那移(即业主之姓名,因田卖买而变),而田即因之变乱。母依乎子,
变动不拘,官民肥瘠高圩山落存于籍者,。。名是而实非。”由这里可以看
出土地私有制发展的客观趋势。实际上,万历十年的鱼鳞册,已经看出了反
映土地私有制的情况,那就是“业主之姓名随之,年月卖买,则年有开注,
人虽变迁不一,田则一定不移,是之谓以田为母,以人为子”。所谓“以田
为母,以人为子”,“母依乎子,变动不拘”,即是指土地财产的变迁,完
全以所有者的人户登记为原则了。
不但官田如此,豪强地主的土地也在变化,同书说:
(嘉靖中常州)富家之败,宕子急于售产,不暇推取,久之而
推者无所归,。。久之而纳者不知其下自困。。。延至万历初,势
穷当变。(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十三)
财产的等级分类不以身分为差别,而以所有的多寡为差别,同书说:
正德中,。。(常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