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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本章中所论述的一切见解,只不过是新哲学的一点点序论而已。显然,在这里,我只能打下一些基础。
《公有法典》
泰·德萨米著 黄建华; 姜亚洲译
第十七章 政治法
我在第三章中已经证明,平等主义的公社是社会统一的天然基础和典型;它也是政治统一的基础和典型。在第一种情况下,是行动、生产、消费的统一,即是目标的统一;在第二种情况下,则是管理和分配的统一。我们的父辈在1793年就十分懂得这个真理。他们曾把法国划分为省、县和公社,然后使所有这些部分彼此联系起来,从而达到管理的集中。大家晓得,他们曾从政治的集中获得何等巨大的好处。但是,可叹啊!这一伟大成果无论在他们手里成了多么强有力的杠杆,未来的问题却并未因此而得到解决。无产阶级的和国民公会中的那部分清教徒①的革新努力依旧瘫痪了;法国革命时刻遇到障碍和遭受攻击,最后,突然停止往前发展了。为什么呢?那是因为它没敢挖掉联邦制和垄断制的最危险的根子,因为它没有依靠完全由人民构成的基础,没有依靠真正的和完全的民主。总之一句话,如果说第二年的宪法宣布了政治的统一,那么,对建成平等的大厦来说,还缺少社会的统一!
①指国民公会中雅各宾派。
现在,人们还在谈论统一和平等;然而,这两个词只不过完全是空洞和伪善的惯用语而已。如果中央政府屈从于无政府状态和垄断,那么公社的解放和同一性便只是一种滑稽可笑的虚构而已!国家依然由有产者、无产者、雇主和雇用工人、有表决权的公民和无表决权的公民所组成;它有肮脏而贫困的乡村,有规模不大、充满污泥的城市和一个庞大的首都;这个首都是个一滴一滴地吮吸社会机体其余部分的血液和营养、独吞最丰富的工业品、垄断艺术和智慧的贪得无厌的吸血鬼;结果,它所呈现出来的,只是一切反常现象、邪恶行为和卑劣行径的臭水塘和排水沟!
我们的公有制组织可避免上述一切弊病。在这种制度下,公社与国家机体①、继而与伟大的人道主义公有制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它不论在政治方面还是在社会方面,都真正享有其自身固有的生活。国家这个词就其本义来说,只是彼此平等的公社的集合体,但却是和谐的、有智慧的集合体。正是从这个整体中,从各个公社之间存在的和谐中,产生出、表现出和不断增长着这种能克服一切障碍的集体力量,这种引导社会机体一切成员的总的和统一的智慧。这种智慧以简单邀请的方式向社会成员友爱地指出应履行的任务。最后,它使人人都充分享受到公共教育、公共财富,以及精神上和智力上的快乐。
①我在第一和第三章中曾谈过省议会。在行政机构尚不完善的过渡时期中,这种政治机构无疑是有益的;但是当公有制度完全确立时,所有这些过渡时期的机构便是无益的了。那时,除了公社之外,将只有民族代表会议及那个庞大的全人类代表会议;至于这些代表会议,我马上就要讲到。——原注
因此,任何地方都将丝毫没有低下和优越、被统治和统治的因秦。公社之间和公民之间,处处存在着利益和愿望的最完善的共同性。人与人之间除了娱乐和庆祝、共同工作和相互服务的关系之外,再永远没有别的关系;除了同情和感激、平等和博爱之外,再永远没有别的感情!同样,一切竞争、一切纠纷、一切民族仇恨,都将由于没有助长这些东西的因素而不再发展并归于消灭。在共同祖国的祭坛上,一切活动、需要、精神和心灵都表现出完全一致,在我们平等者中间只有同一个家庭,即人类的大家庭!
是的,再说一遍,在完全和谐的公有社会中,一切事情可以说都是自然而然地进行的,因为一切法律、一切社会关系都将是自然规律的真实反映。在这种社会里,任何人都不必害怕无能、偏见、贪欲、骄傲、野心等的有害影响。因而,没有任何组织会比政治组织更简单更容易的了。没有任何东西会比无论行政方面还是立法和行政方面的政权机构更不为人所追求、争夺和嫉妒、更不会侵犯公共财产和公共自由的了。所有当选者,所有的法律代表都得一丝不苟地、热心地、灵巧地履行自己的一切职责;可以说他们会象天体倾向于中心那样和谐地、必然地服从于根本法(平等和公有制)。
我认为,强调这个推理是多余的。经我在本书中作了一切论证之后,下面这个问题不就十分明显了吗:立法者和行政人员由于受有教化的民族的根本法和公众理性的双重支配,将再不会受专断和专制的诱惑了(而且,他们所担负的职责只是短时期的)。
确认、协调、批准、鼓励、活跃和促进工业、艺术和科学的发展,这将是法律的主要目的。指明、规定和管理共同的劳动和娱乐,制定实际的治安措施和卫生措施——所有这一切亦都属于法律的管辖范围。法律将不会是含混不清、模糊难懂、模棱两可、暧昧不明、富有弹性、凭空臆断的,也不会是万能的。法律拥有行善的效力,而将无力为恶。因为不要忘记,一切章程和法令、一切决议和决定,都应该严格地、忠实地以根本法为依据,都只应是根本法的应用和发展,否则就被视作完全无效。
这个原则本来不是什么新东西。它差不多向来为几乎一切多少有点开化的民族所公认。实际上,我们法庭的判决是什么呢?如果不是有关根本法的法律或条令的运用和执行,这种判决会是什么呢?你们把合伙公司的章程加以研究,便可以看出,这些微不足道的商业民主中的任何一项都不行使绝对的主权,它们都服从于基本协约,它们都必须使自己的行动局限在该协约所规定的范围之内。
彼此平等互为兄弟的一代人,处于如此坚固的基础上,还会担心什么流弊吗?他们的心灵和智慧由于受到良好的教育而将习惯于共同的幸福。那时政治的职能将成为次要的,不论采取什么方式,根本法都不会有所变更,公有制的未来都不会受到损害。这难道不是无可置疑的吗?在我们的制度中,政治结构只会影响完善性的程度大小;那时,至少在所有可能的情况下,这永远是一种追求完善的问题。
在提出这一点之后,我还需要做的,就只是确定究竟什么是最有利的方式了。
例如,我们假定全体人民举行一次集会来讨论这个问题。会上发表了各种不同的观点。下面叙述的,便是这些观点的概要和实质。
共产主义者、改良主义者、正统主义者、教条主义者
正统主义者向共产主义者说,你们谈论根本法,这很好;但是你们在根本法中添上了“平等”和“公有制”这两个词,由此便开始出现疯狂和叛乱。社会制度中只有三种根本法,这就是构成君主政体、所有权和宗教崇拜的永恒而神圣的法律;这就是合法王朝及所有其他特权的神圣的至高无上的权力,而这一切特权则是上帝本身在不平等的财产权和天主教信仰的不可动摇的基础上确立的。除此而外,便只有渎神和无政府状态、犯罪行为和革命!你们的平等和公有制的学说,即使不是一种不道德的和掠夺的恶劣制度,也无非是一种愚蠢的空想!
共产主义者——谩骂不是论证;用谩骂来代替推理,那是适得其反,谩骂成为居心不良和丑恶动机的通常表现,而且几乎是明证。因此,请您稍微克制一下,听我来讲吧。
您说,仅仅你们有永恒的根本法。但是怎样来认识这些神圣的字眼呢?是按照一系列篡夺行为和不公正的行为、压迫和野蛮行为来认识吗?你们竟敢把这一类行为奉为权利,而实际上它们的罪恶根源却来自征服和暴力。
不,不,这种造成那么多混乱和贫困的法律,这种不通过争执和暴力就从来实行不了的法律,根本不是什么绝对法律。如果说你们引用的法律是永恒不变的话,为什么这些法律又那么经常不被其崇拜者所赏识,反而受到他们的践踏呢?为什么你们推翻了克洛维斯和查理大帝的王权呢?为什么加贝王朝前四代为之倾倒的欧洲君主政体时代的几千座炮塔和城堡眼看被推倒和拆除呢?如果说王朝权位的世袭是一条神圣的法律,为什么它竟被你们的教皇自己所违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