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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想肯定说,行政首脑象英国的首相那样完全由议会中的投票决定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都是值得想望的,并且毫无不便之处。假如人们认为最好避免这一点,那么行政首脑,尽管仍由议会任命,但可以不依赖议会的投票表决而在确定的期间内任职,这样一来,它就将成为美国的制度,但减去普选和它的害处。还有另一种方式可以给予行政首脑对议会的很大独立性而不致和自由政府的各要素相矛盾。假如他象英国首相实际上享有的那样,具有解散议会和诉诸人民的权力,他就决不致不恰当地依赖于议会的表决。要不被敌对的表决赶下台,他就只能辞职或解散议会。解散议会的权力在我看来是他应该具有的权力,即使对他在确定期间内的任期有保障的制度下也是如此。不应当有在总统和议会之间爆发一场争吵后发生政治僵局的任何可能性,在长达数年的时期内任何一方都没有去掉对方的法律手段。要走过这样一段时期而任何一方或者双方都不策划政变,就要求有很少国家曾表明能够做到的那种对自由的热爱和自我克制的习惯。即使撇开这种极端情况不说,要期望这两个权力机关不使彼此的行动陷于瘫痪,就等于假定这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将始终渗透着相互忍耐和妥协的精神,保持镇定不为最尖锐的党派斗争的激情所动。这样的精神也许是存在的,但甚至在存在这种精神的地方,对它的考验也失之轻率。
还有其他的理由使我们希望国家中的某个权力(它只能是行政)应当具有在任何时候任意决定召集新议会的自由。当争执的双方究竟哪一方拥有更多的支持者真正有疑问时,重要的是应该有一种宪政手段立即加以检验并使纷争止息。在这一点未确定以前,就没有可能对其他的政治问题加以适当的注意。在这段时间内就立法或行政方面的改革来说多半就是一种空白,因为任何一方对自己的力量都缺乏足够的信心去作那些可能招致对目前斗争有直接间接影响的人们反对的事情。
我还没有考虑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大权集中在行政首脑手中,而人民群众对自由制度又不够热爱,这样他就有可能在破坏宪法和篡夺最高权力的尝试中获得成功。在存在这种危险时,就不容许有议会不能通过一次表决将他贬为平民的行政首脑了。在给这种最为大胆放肆的对委托的破坏提供任何鼓励的事态下,甚至这一切宪法上的依赖关系也只不过是一种软弱无力的保障罢了。
在所有政府官员中,最不应该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是司法官员。尽管对一切官员的特殊的和专业的条件群众都一样适于作出评价,但是却没有任何官员在绝对公正和不同政客或各派政客发生联系方面象司法官这样重要的。有些思想家,其中包括边沁先生的意见是,尽管法官最好不由人民选举产生,但是他们所属地区的人民,在具有足够经验后,应当有权将他们免职。不能否认,对受有重托的官员不能免职,这事本身就是有害的。人们极不希望看到,一个坏法官或无能力的法官,除了由于他自己应对刑事法院负责的行为不端外,就无法将他免职,以及一个关系重大的官员应该感到除了受舆论和他自己的良心的约束外就不负任何责任。然而问题是,从法官的特殊地位看来,假定采取了一切实际可行的办法保证对他的公正任命,那么仅使他对自己和公众的良心负责,是否整个说来比对政府或公民投票负责更可能保持他的行为端正呢?关于对行政部门负责这一点,经验早已作了肯定的回答;就对选民投票负责来说,情况亦复相同。在选民的良好品质当中,并未把特别要求于法官的那些品质即冷静和公正计算在内。幸而,在作为自由所不可缺少的民众选举中,这些也不是必须具备的品质。甚至公正的品质,尽管对一切人,从而也对一切选民是必要的,但不是决定民众选举的因素。选举一个议会议员正如人们之间的任何交易一样,不需要公正不偏。选民不须对任何候选人有权得到的东西作出裁决,也不须对竞选人的一般优点作出判断,所要做的只是宣布谁最得到他个人的信任,或者谁最能代表他的政治信念。法官有义务完全象对待其他的人一样来对待他的政友或他所最了解的人;但是如果一个选民这样做,那就会是没有尽到责任和愚蠢可笑了。舆论对法官的道义裁判所产生的有益的影响,和其他一切官员的情形一样,不能作为任何论点的根据,因为甚至在这方面,真正对法官(当他胜任司法职务时)的审判程序实行有效控制的,不是(除有时在政治案件的情形外)社会一般的舆论,而仅仅是能对他的行为和资格作适当评价的那部分公众——他自己法庭上的有关人们。我的意思不是说一般公众参加司法是不重要的;那是极重要的,但是以什么方式呢?应该是以陪审员身分实际履行一部分司法职务。这是政治上少有的情况之一,即人民直接地和亲自行动比假手于他们的代表更好;这几乎是行使权力的人可能犯的错误比使他对错误负责所产生的后果更可忍受的唯一的一种情况。如果法官可以由民众投票免职,则凡是希望取而代之的人将为此目的利用法官所作的一切判决;只要他认为可行,就将不按规定程序把所有的判决摆在完全无能力的公众面前,因为公众没有审理过案件,或者由于缺乏审案所必要的警惕或公正;他将利用民众可能有的感情和偏见,或者尽一切力量煽起这种感情和偏见。在这方面,如果案情引起人们的兴趣,而他又不辞劳苦,他确实会取得成功,除非这个法官或他的朋友起而应战,从另一方对民众作出同等有力的呼吁。法官们到头来将感到他们在能引起普遍兴趣的案件上所作的每一个判决都将使他们冒丢失职位的危险,并且感到对他们说来最要紧的不是考虑什么样的判决是公正的,而是考虑什么样的判决最能得到公众的赞许,或者最没有作恶意曲解的余地。美国某些新的或修正的州宪法所采取的定期由人民重新选举司法官员的做法,我担心将是民主政治所犯的最危险的错误之一。如果不是美国人民从未完全抛弃的实际良知据说正产生一种反作用可能不久会导致消除这种错误,就可能有理由认为它是现代民主制的衰败中的大倒退的第一步了。
至于构成公共服务常备力量的那一大部分重要人员,那些不随政治的变动而变动的人员,则留下来用他们的经验和传统来协助每一任部长,向他提供他们的业务知识,并在他的一般监督下从事具体业务。要而言之,构成职业公务员这一阶层的人,和别人一样在年轻时就开始就业,希望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步升到较高的等级。除非证明他们确有重大的行为不端,显然不应允许把这些人轻易地免职,并剥夺他们以前服务的整个好处。当然,这不限于这种应依法处理的失职行为,也包括故意玩忽职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