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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证明妇女应有选举权,甚至不必要提出这么多的论证。即使说她们应该是从属的阶级,只限于从事家务并服从家长是正确的,这和这样说是错误的一样,她们将同样需要选举权的保护,以保证不致遭到家长权力的滥用。男子和妇女一样,需要政治权利不是为了可以进行统治,而是为了不致受到暴虐的统治。男性的大多数,并且在他们的整个一生中,不外是麦田或工厂里的劳动者;但是这并不使得选举权对他们来说就不那么值得想望,或者就可以反对他们对选举权的要求,如果他们不大可能滥用选举权的话。没有人硬说妇女会滥用选举权。据说最坏的情况是,她们会作为单纯的从属者按照男性亲属的命令投票。如果事情是这样,就让它这样吧。如果她们为自己着想,那就是大好事,如果她们不为自己着想,那也无关大局。去掉人们的脚镣对他们来说就是件好事,即使他们不希望走路也罢。在涉及人类最重要的事情上,不再被法律宣布为无能力表示意见和无资格作出选择,这对妇女的道德地位就已经是一大改进了。有某些她们的男性亲属不能强要但又希望有的东西可以给与,对她们个人来说会有某种好处。丈夫必然要和他的妻子讨论这事情,而投票不是专属于他的事情而是共同关心的事情,这也会是一大好处。人们并未充分考虑到,她能够离开男子而独立地对外部世界作某种行动这一事实,如何明显地提高她在一个普通人眼里的尊严和价值,并使她成为尊敬的对象,这种尊敬,对于完全仰赖男子维持其社会存在的一个妇女来说,不是任何个人品质曾经得到过的。投票本身也会在质的方面有所改进。男子往往不得不为他的投票找到正当的理由,以便能诱导一个比较正直和公正的人和他一起为同一主张服务。妻子的影响常使他忠于他自己的真实的意见。诚然,这种影响有时不用在公共原则方面,而会用在个人利益或家庭的世俗虚荣方面。但是,凡是妻子的影响具有这种倾向的地方,这种影响早已在那种错误方向上被发挥尽致了。确实如此,因为在当前的法律和习惯下,一般说来她对政治是完全陌生的,不认识政治包含有能让她认识到的原则即政治中有荣誉问题,多数人当自己的荣誉不被放在同一件事情上时,对别人的荣誉问题是很少有同情的,正如他们对不同宗教的人们所具有的宗教感情很少有同情一样。给妇女以投票权,她就会受到政治上荣誉问题的影响。她学会把政治看做是一件她被允许对之有意见,而且如果有意见就应当采取行动的事情。她对这事情有了一种责任感,不再象现在这样感到不管她施加多大的坏影响,只要男子能被说服,就万事大吉,他的责任掩盖一切。只有靠她自己被鼓励去形成一项意见,并对应当和良心一起战胜个人或家庭利益的诱惑的那些理由有了明智的理解,她才能不再对男子的政治良心起妨碍作用。她的间接力量只有靠把它变换成直接力量才能防止它在政治上有害。
我曾经设想选举权以个人的条件为根据,在好的事态下它会是那样的。在它以财产条件为根据的地方,如在我们国家和其他多数国家,矛盾就更为突出。当妇女能提出要求于男性选民的一切保证时,却规定独立的处境、户主和一家之长的地位、纳税以及其他等等条件,且不说基于财产的代表制原则和制度本身,以及单为排除妇女而设的格外的个人资格,这种情况已经超出通常的不合理了。如果进一步指出,在这样做了的国家里,一个妇女现在统治着,这个国家曾有过的最辉煌的统治者是个妇女,则无理性的图景,以及难以掩盖的不公平,就是完全的了。我们希望,随着将垄断和暴政的铸模结构的残余一个又一个地摧毁的工作的不断进展,这一个将不是最后一个消失的;希望边沁、塞缪尔·贝利(Sa-muelBailey)先生、黑尔先生以及我们时代和我们国家的其他许多最有力量的政治思想家们(且不说其他的人)的意见,将深入那些未因自私或根深蒂固的偏见变得十分顽固的人们的心里;还希望,在另一代消逝以前,性别这种偶然事件,将和肤色这个偶然事件一样,不被认为是剥夺公民同等保护和正当权利的一项充足理由。
第九章 应有两个选举阶段吗?
在有些代议制政体,采取了用双重方法选择代议团体成员的办法,最初的选举人只选举另一些选举人,后者则选举议会议员。这个办法大概是要给民众感情的冲击设置一个小小的障碍。给予多数人以选举权,连同完全的最后权力,但迫使他们通过比较少数的代表行使这种权力,后者被认为不会象民众那样容易为民情的激发所动。由于这种选举人已经是挑选出来的一群人,可以指望在智力和品质上超过选民的一般水平,他们作出的选择较之群众自己的选举,被认为可能是更慎重和更开明的,无论如何是以较大的责任感作出的。这种通过一个中间团体把民众的选举权加以所谓过滤的方案,有着一个像煞有理的辩解;因为人们可以表面上颇有理性似的说,判断我们的邻居中谁能最可靠地受托去选择议会议员,较之判断谁本人最适合于当议会议员,所需要求的智力和教育要少得多。
然而,首先,如果说民众权力易有的危险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被这种间接的安排减少的话,民众权力的好处就也会减少;而且后一效果比前一效果要肯定得多。要使制度能照所希望的进行,就必须按照设计它的精神付诸实施。选举人必须按照该理论设想的方式行使选举权,就是说,每个选举人不应问谁应该是议会议员,而仅仅问他最愿意让谁替他选择议员。显然,间接选举被认为胜过直接选举的优点,要求选举人具有这样一种心情,而且只有靠他认真地接受那样的原则才能实现,那就是,他唯一的事情是选择选举人,而不是选择议员本人。由此产生的推论就一定是,他将不把政治见解和措施或者政治人物放在心里,而是依照他自己对某个人的尊敬而给这个人以代理人的广泛权力替他行事。那么如果最初的选举人采取对他们的地位的这种看法,给他们以选举权的主要目的之一就达不到了。因为要求于他们的政治职能未能发展公共精神和政治才能,未能把公共事务变成他们感情上的关心对象和锻炼他们能力的机会。而且,这种推论包含着互相矛盾的情况;因为,如果选举人对最后结果不感到关心,又怎能或何以能指望他关心导致最后结果的过程呢?希望有个特定的人作为他在议会的代表,对一个具有中等程度的道德和知识水平的人是可以做到的,而他自然也就会希望选择一个将选举那个人的选举人。但是对于一个并不在乎谁被选上,或者感到不得不把那种考虑搁置一边的人来说,要对仅仅提名一个最有价值的人让他按照他自己的判断去选举另一个人表示任何关心,就意味着对理论上正确的事情,对为尽义务而尽义务的习惯原则,具有一种热诚,这就只有具备不如说是高度教养的人们才能做到。这样的人们,由于具有高度教养,就表明他们可以也该当被委托以更直接方式的政治权力了。在所有可能赋予社会中较贫苦成员的公共职能中,这肯定是最不适于激发他们的感情,并且是最引不起对它的任何关心的,除了有利于激发人们诚实履行一切应尽义务的善良决心以外。如果选民群众很关心政治事务,对如此有限的参加政务也予以重视的话,他们就不大可能会满足于没有广泛得多的对政治事务的参加了。
其次,即使承认一个人由于文化不高,不能对一个议会候选人的合格条件作出很好的判断,而对于他可能委托去为他选择议会议员的某个人则能充分判断其诚实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