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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逐一设置明细帐。
第157号科目 临时设施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建造的各种临时设施的实际成本。
二、企业购置临时设施发生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需通过建筑安装活动才能完成的临时设施,其支出可先通过“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核算,发生费用支出时,借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完成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三、出售、拆除、报废不需用或不能继续使用的临时设施,可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设置“临时设施清理”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按临时设施帐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临时设施清理”科目,按已提摊销额,借记“临时设施摊销”科目,按其帐面原值,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变价收入和收回的残料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临时设施清理”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临时设施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净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按临时设施种类和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第158号科目 临时设施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种临时设施的摊销。
二、企业各种临时设施应根据使用年限和服务对象合理确定分摊方法,按月分期摊销。月份终了,企业按月计算的临时设施摊销,借记“工程施工”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的临时设施转入清理,按临时设施帐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临时设施清理”科目,按已提摊销数,借记本科目,按临时设施帐面原价,贷记“临时设施”科目。
企业盘亏的临时设施,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摊销数,借记本科目,按临时设施原价,贷记“临时设施”科目。
第159号科目 专项工程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各种专项工程,包括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改建扩建,固定资产修理,购入需要安装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建造临时设施等各种专项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企业购入的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外购的专门用于专项工程的物资,应在本科目单独设置“专项工程物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企业购入的专项工程使用的材料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物资采购”等科目。
专项工程使用的材料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本科目(专项工程物资)、“库存材料”等科目。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按规定以售价结算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辅助生产等部门为专项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和运输等劳务,应按月根据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辅助生产”等有关成本费用科目。专项工程发生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
三、专项工程以出包方式出包给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施工建设的,应于办理工程结算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内部往来”科目。承包工程的内部施工单位应借记“内部往来”科目,贷记“工程结算收入”科目。
出包给外单位施工的专项工程,预付的工程款,借记“预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工程完工与承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应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结转预付的工程款,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预付帐款”科目;补付的工程款,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属于工程在建期间的借款利息,列为专项工程支出,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即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专项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后的借款利息,计入企业财务费用,不在本科目核算。
用外币借款进行的专项工程,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发生的汇兑损益,在项目尚未完工交付使用之前,列入专项工程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即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发生的汇兑损益,直接计入企业财务费用,不在本科目核算。
五、企业购入的需要安装设备在交付使用之前,有关设备的购入成本,以及发生的安装费用,应先通过本科目核算,按其购入发生的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的安装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再将全部成本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六、企业融资租入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之前,有关融资租入设备的价款,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均先通过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再将全部成本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七、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临时设施”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本科目应按工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九、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专项工程实际支出及购入尚未使用的专项工程物资。
第161号科目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企业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帐。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记帐。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1.企业购入或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企业用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按确认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4.企业转让已入帐的无形资产,收到转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各种无形资产应分期摊销,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帐。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
第171号科目 递延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其他待摊费用等。
二、企业发生的各项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各种递延费用均应分期平均摊销,其中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在修理间隔期间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摊销;其他递延费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递延资产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8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二、盘盈的各种材料、库存商品、产品、固定资产等,借记“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库存产成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库存商品、产品、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库存产成品”、“固定资产”等科目。
三、各种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财产物资,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转销:
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