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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广播电视里的“beep”、人体敏感部位的马赛克、以及一些色情节目和广告只有在有线
电视或者深夜时段才能播出等现象,都与该判例有关。
如果说这个判决还只是试图保护未成年人“不被冒犯”,FCC 和一些广电公司网络联手推出
的“家庭收看时段”,则和我们中国广电总局的“主旋律”心态有点异曲同工了。
70 年代初的时候,美国许多人对遍布电视的暴力、色情节目已经牢骚满腹了,74年一个 8
岁的小女孩被她的朋友们给强奸了,而她的朋友们强奸她,据说是想“模仿电视里的镜头”。
这事激起了强烈民愤,国会做出反应,敦促FCC加强管理。FCC则开始给各大广电公司“做
思想工作”,说服他们将每晚 8 至 9 点的“黄金时段”定为没有任何暴力、色情内容的“家庭
收看时段”,以宣扬“主旋律”。
可惜,虽然一部分美国人对于“主旋律”情有独衷,另一部分人则“吾爱主旋律,吾更爱自由”。
拿“家庭收看时段”来说,1975年才开始实施,1977年就被法官弗古森宣判无效――他甚
至都没有援引第一修正案,只是指出该行政命令在程序上的漏洞:FCC 私下里给三大广电
公司“做工作”,没有经过广泛的公众听证和合理的立法程序。
便是对“下流与否标准”,也是民怨不断。很多人攻击它侵犯言论自由,剥夺公众选择的权利,
认为广播电视“独特的渗透性”根本经不起深入的推敲,用同样的法理甚至可以为报刊书籍方
面“危险的审查制度”辩护。同时,时不时就有电视台或者电台将 FCC 告上法庭。1994 年
“FCC 对特纳”的案例中,法官判决“下流与否标准”不适用有线电视。1996 年,国会通过“通
讯分寸法”,试图限制网络上的下流语言,但是 1997 年“美国公民自由协会对里诺”的判例
中,法官认定“独特渗透性”的法理基础不适于网络世界,从而宣判“通讯分寸法”违宪。
FCC 当然不甘心于节节败退――毕竟,它左边是那些要求更大自由的公众,右边则是那些
抱怨电视内容太糜烂的公众。比如,03年一年FCC就受到观众投诉24万起。FCC通过罚
款等手段,不断打击那些“下流”的节目:比如美国著名的广播节目主持人HowardStern,
就因不能“忌口”而被多次罚款。2004年珍妮杰克逊在一次全国转播演出中的“露乳头”事件
激起了公愤,FCC 对转播该节目的 CBS 电台开了 55 万元的罚单,并借助民意乘胜追击,
加大对广播电视的“监管力度”。2006年6月布什签署“通讯分寸实施法”,为强化联邦通讯
委员会的审查权提供了新的法律支持。
目前只能说FCC和“言论彻底自由”派在这场“审查持久战”中各有胜负――FCC为了保护未
成年人,守住了“下流内容审查”的底线;“言论彻底自由派”虽然无法彻底推翻“审查”,但将
审查抵制在一个最小化的程度。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说中国的广电部门“总急”,美国的 FCC 则是“有点急”,区别在哪呢?
首先,在程序上,与中国广电总局“一句话定乾坤”不同,美国的“广电总局”在审查制度上要
有行政听证程序,立法部门批准,可以被司法部门推翻,而且FCC自己被电台、电视台推
上被告席也是家常便饭。第二,在内容上,FCC 的“下流与否标准”遵循最小化原则――无
非是生殖器及其相关活动受到屏蔽而已,而从广电总局的各类禁令来看,它几乎遵循了一个
“下流标准最大化”的做法――连涉案片、方言片、境外动画片这种无论如何也看不出“下流”
在哪的节目也遭到了限制;第三,FCC 的每一次审查强化,都与某些“民愤很大”的广电节
目内容有关,就是说,它往往是被动地对社会呼声做出反应,而广电总局则往往是“先天下
之急而急”。其实,虽然“先天之之急而急”是好事,不过“无天下之急而急”,甚至“逆天下之
乐而急”,是不是就有点自作多情了呢?
自由社会就是责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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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哥大读书的时候,曾经做过一栋学生宿舍楼的“居住顾问”,其中一项任务就是给一些新
来的学生签房约。别看入住学生宿舍楼这么点小事,哪怕就住一个月,也要签厚厚一打合同,
非常繁琐。其中有一份奇怪的合同,名字叫“含铅涂料风险说明书”,大致意思是,这是栋老
房子,其旧涂料中含有铅的成分,你要保证没有七岁以下的儿童随同你居住在此。
作为居住顾问,我特别讨厌签这份合同,因为每次签到这,学生就显得非常困惑,要问这问
那。但是作为一个普通居民,我又觉得,有一个什么文件,把我周围环境中所隐藏的健康风
险说清楚,这事想起来叫人安心。
长期在美国生活的人都会发现,美国是个充满了各种繁文缛节的社会。以至于有人说,美国
虽然号称是“全世界最自由的国家”,其实是个“毫无自由的国家”。比如说吧,在美国父母不
能随便打孩子,在大街上拿着一个打开的酒瓶是违法的,老板面试员工时不能问人家的年龄、
党派、教派、有没有肝炎、残疾,在办公室不能随便在女同事面前说黄段子……总之,到处
是地雷,一不小心就踩上一个。
一方面,美国到处都是脱衣舞俱乐部,另一方面,在办公室说个黄段子都可能被起诉,这里
面有矛盾吗?其实没有。去脱衣舞俱乐部是一个人的自由选择,但是在办公室听到黄段子,
不是一个人的自由选择,当一个人的“自由”可能伤害他人的“自由”时,他就必须争得对方的
同意,而且是“信息充分前提下的同意”(informedconsent)。自由的真谛,恰恰在于这
种“同意精神”,而不是为所欲为。试想如果一个人开车想怎么闯红灯就怎么闯红灯,喜欢哪
个美女直接就给可以把她拽到家里去,他倒是自由了,但代价却是别人的不自由。所以,自
由的悖论恰恰在于,自由的保障,来自于对自由的限制。
也就是说,美国那些碍手碍脚的繁文缛节,恰恰是这个国家之所以自由的前提。在某种意义
上,越多的繁文缛节下面,保障了越多的自由。成熟的自由制度里,权利和责任总是具有对
称性。最近北美的宠物粮事件,也反映了自由市场制度下的企业有多么“不自由”。
07 年 3 月 16 号,“菜单食品”公司发布了一个回收令:收回它在宠物粮市场上的6000 万
罐猫狗粮,原因是已经确认有16只猫狗死于它所生产的一种宠物粮(实际死亡数量可能上
千只,但是难以确证)。该宠物粮食的一种原料是从中国某公司进口的麦麸,而这些麦麸中
含有一种会导致动物肾衰竭的元素。“菜单食品”总部在加拿大,但是美国是其主要销售对象。
这事越闹越大,最后有一百个多个品牌的动物食物被“回收”。美国 FDA(食品药品管理局)
积极参与调查检查,连参议院都于 5 月 2号通过议案,要求对动物食品的生产程序和标签
内容做出更严格的规定。中国政府也迫于压力,逮捕了相关责任人。
有人可能会说:多大个事啊?不就是阿猫阿狗吗?但是,对我来说,生活在一个阿猫阿狗的
生命都受到尊重的社会里,我觉得安全。
其实,这个动物食品回收令虽然媒体曝光率很高,它只是每年无数公司产品“回收令”中的一
个而已。在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的网站上,就玩具这一项,我就读到了72种玩具的
“回收令”,且大多是玩具商自发发出的“回收令”。有些玩具的“危险”,简直可以说是“吹毛
求疵”。比如一种玩具手机,回收理由是这样的:“手机盖上的金属别针可能脱落,如果儿童
吞咽,有窒息的危险”。虽然该金属别针并没有造成任何儿童受伤,但是该厂商收到了 54
起别针脱落的报告,于是,30万个同型号的玩具手机立刻从市场上收回。
同样,在FDA网站上,光今年 5月的前10天,就发布了十多个食品的回收令和警告令,
比如,一个关于冰淇淋的回收令中说:由于该产品中含有花生,而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