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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定的起步性,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就象任何一项新生事物在具有开创性特点的同时也可能稍显不足一样,由于国有产权交易周期长、涉及面广、过程复杂,3号令作为一项新政策新举措,在奠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基本制度的同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可能出现一些模糊的地方。
3号令颁布实施以后,针对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国资委联合相关部门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文件,从“一拖三”到“一拖八”,再到“一拖十”(即一个3号令加上10个配套文件),逐步形成了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的一整套政策体系,奠定了规范国有产权转让的政策基础(见表6…1)。
“一拖十”文件的颁布实施,奠定了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基础,使国有产权转让有章可循,将国有产权转让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表6…1“一拖十”文件颁布日期文件名称颁布部门2003。12。3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4。2。6《关于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国务院国资委2004。2。23《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180号)国务院国资委2004。3。8《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国务院国资委
2004。7。14《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国务院国资委2004。8。13《关于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1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监察部、工商总局2004。8。25《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国务院国资委2004。8。26《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9号)国务院国资委2005。4。11《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5。11。17《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证监会2006。12。1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地方政府纷纷出台贯彻落实3号令的政策性文件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颁布实施后,地方政府和地方国资监管部门根据3号令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先前实行的制度措施进行修订,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推进国有企业改制、促进国有产权合理流动的制度和政策措施。
北京市出台的文件包括:《关于修改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京国资资产权字〔2005〕78号)、《关于换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的通知》(京国资资产权字〔2005〕88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发〔2006〕3号)等。
上海市出台的文件包括:《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委'2005'001号)、《关于上海市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资委产'2005'102号)、《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沪国资委评'2005'149号)、《上海市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沪国资委监'2005'274号)、《上海市产权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等天津市出台的文件有:《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关于学习贯彻《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资委办'2005'10号)等。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也陆续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性文件,推动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在本地的贯彻落实工作。
这些政策的出台,客观上规范了当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了产权交易市场的活跃和快速发展2。 产权交易机构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交易规则产权交易机构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在经历了90年代初的发展、90年代中后期的调整以及2000年的再度崛起阶段后,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产权交易规则和业务流程,为3号令的出台提供了实践方面的借鉴作用。
3号令出台以前,由于缺乏在国家层面的政策性文件的统一规范,各地产权交易的交易规则和业务流程不尽统一,甚至可以说是五花八门。比如在国有产权挂牌转让的必备条件、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信息披露时限、对受让条件的要求、国有产权交易合同的格式和内容等方面都不统一,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规范化程度不高,产权市场的交易鉴证功能和市场化服务功能也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随着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以及地方性贯彻落实意见的陆续出台,各地产权交易机构都自觉地对各自的交易规则和业务流程进行了调整和完善,逐步形成了3号令规范下的相对统一的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业务流程。尤其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选定的64家从事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其交易规则和业务流程报国务院国资委或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规范化程度相对较高。
以北京为例。2006年,北交所在总结多年探索实践的基础上,根据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以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监测系统”的接入要求,对全套交易规则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包括1个规则、7个办法和28个规范文本在内的一整套完善的交易业务制度体系(见图6…1),为规范产权交易业务奠定了制度基础。
当然,由于产权交易机构基本上都是由各地方政府部门审批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于产权市场没有直接监管的职能,只是作为产权市场最大的用户,对于产权市场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方面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因此在实际效果方面也会打些折扣。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截止到目前,各地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和业务流程还存在着一些不尽统一的地方,如在项目编号规则、信息披露格式和内容、是否实行产权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是否实行产权交易价款统一结算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差异,但在大原则方面基本实现了统一,产权市场交易制度建设可以说是上了一个新台阶。而且,随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大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力度,以及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监测系统”在全国的部署,产权市场交易规则和业务流程将更趋向一致。
图6…1 北交所交易制度架构示意图
二、形成了完整的产权市场架构
3号令出台以前,产权市场区域分割相对明显,甚至在同一城市多家产权交易机构并存,产权交易机构之间的无序竞争现象较为严重。比如在北京,就有北京产权交易中心和中关村技术产权交易所两家机构;上海则有上海产权交易中心和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两家机构;在全国的大多数省市不但有国资类产权交易机构与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的区别,而且每个区(或州)甚至每个县都有各自的产权交易机构。最为突出的是在湖北的武汉,一个城市里面同时存在着5家产权交易机构。
3号令的出台,客观上推动了同区域产权市场的整合重组,促进了全国性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流与合作。2003年以来,全国产权市场出现了整合重组的热潮。比较典型的是上海的两家产权交易机构于2003年年底合并重组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的两家产权交易机构于2004年年初合并重组为北京产权交易所;湖北省于2006年年底完成了全省范围内产权交易机构的整合重组工作。在一些省市,将省级以下产权交易机构整合为省级产权交易机构的分支机构、办事处、联络处或产权经纪机构。可以说,3号令的出台推动了同区域产权市场的整合重组以及全国性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1。 三层架构的产权市场体系
经过多年的发展,尤其是3号令的推动,产权市场已基本形成“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地方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