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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经营的十大抉择 作者:李津逵-第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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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地方支出主要依赖于地方收入
  首先,作者将城市政府收入来源分为地方(产生的)收入和外来收入两部分构成。作者认为区分地方收入和外来收入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它说明了城市政府吸收利用产生于城市经济的资源的程度。此外,还有一种假定,即地方当局在安排自己资金来源时,比安排外来收入具有更大的处置权力。
  在不同的发展中国家,地方收入占全部城市财政支出的比重幅度差别很大,从卡拉奇的100%到金沙萨极其低下的26.9%。但是一般是在60%到90之间,平均水平约在70%。
  然而,这三十多个城市的统计中值说明,地方收入占支出比重从70年代的近80%,到80年代下降到70%。这些数据表明,在按地方收入比重排列城市、和按地方政府支出在全部公共支出中的比重排列城市之间,存在着负相关关系。这种看法证实了一种假设,即地方政府一般用途的支出责任越广泛,它们依赖自己的收入来源的可能就越小,也就是说,它们必须更多地依靠外来收入。
  外来收入包括来自上级政府的转移收入(拨款或共享税)和借款。
  二、税费比而例依政府提供的服务而异
  地方收入分三类:(l)地方征收的税;(2)使用费和受益费;(3)由地方开征的其他收入,如特许费、罚没收入、印花税等等。
  1、地方税:
  地方上一般的行政管理,交通控制,街道照明和治安是地方的公共产品,它们的主要受益者是地方全体居民,对于这些服务,定价收费时无法采用排他性原则。这些服务最适合以税收筹集资金,税负由地方上承担,因此全体选民便面对实际机会成本这样一个问题。
  在发展中国家一般城市中,税在地方筹措的收入中占一半以上。布卡武、雅加达、卡拉奇、马德拉斯和马尼拉主要依靠地方税收。部分原因是这些城市政府提供了教育、公共医疗服务和其他一般城市服务,而且在这些领域不愿意使用受益收费的筹资方法。也反映出这些城市政府不太重视征收受益费。
  孟买、佛朗西斯城和汉城看来好象取得了地方收入结构的平衡,因为地方税和收费大约各占地方收入的一半。在孟加拉和佛朗西斯城,兴旺的地方电力事业生产了大量的收入,而汉城强调受益和使用费财政筹资,虽然适用这种征收系统的范围有限。
  最后,对于那些政府只有很少责任的城市,如达卡和瓦伦西亚,收入来源而不是税和使用费显得十分重要。
  2、使用费:
  哥伦比亚一些大城市如波哥大、卡利和卡塔赫纳就较少依靠地方税。这是因为这些城市政府提供了最重要的公用事业(自来水、排污、电和电话),哥伦比亚比较重视与受益相关的收费,以此为城市基础设施筹集资金。
  合理的服务收费制度,有助于城市内部和城市之间资源配置的改善,有助于把对城市服务的需求限制在高效率的水平上,也有助于实际的和潜在的城市居民了解城市化的社会成本。经验已表明,使用费的征收或成本的补偿能为地方政府带来大量的收入,因为使用费的开征与迫切需要的服务的提供和扩展是直接相关的,它们是城市投资政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服务费的开征有助于城市的均衡发展,对受益人收费以补偿公共服务成本是公共服务筹资的一种公平合理的方法,它使得受益人意外收获极小化。在一般情况下,这些意外收获通常被高收入阶层所占有,或者增加其财产价值,或者直接增加了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因此,使用费也有助于增加城市财政体制的纵向公平。
  使用费不仅是用来保证效率使用和对公共服务公平筹资的一个手段,而且它也是一个投资导向,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只有在服务的福利能够被确定并能与所提供的服务的成本相比较时,消费者才愿意支付服务费。再加上服务费的运用,或者要求成本补偿,迫使决策者必须事先考虑受益者的支付能力和意愿,从而设计出相应的服务标准。过去对公共服务的大量补贴则应归因于对城市服务的高标准不现实的期望。
  对于既定的支出责任来说,可以主要按照有效性原则,选择恰当的收入体制。对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用费最为有效,特别适合于公用事业,如供水、污水、电力和电话,但也适用于公交和公共住房。这些服务可能涉及外来因素,但是大多数为地方性质。因此,通过服务使用者之间的交叉补贴,或来自地方征收的其他收人的补贴,问题可以得到合理的解决。
  城市政府财政格局从70年代到80年代有几个颇为引人瞩目的变化:
  ——使用费收入重要性在上升,而税收正在下降。
  ——地方税中,以财产为税基的税看来正在向以消费为税基的税转移。
  三、财政转移是必要补充
  有些服务如医疗和教育能大量〃溢出〃到邻近地域,因此应该得到来自州和国家政府的转移款。从一个地区或全国角度来看,纯粹由地方出资会导致这些服务的供给不足。对于管辖区之间收人的不均等,也很可能需要通过政府间的转移来使各地区的服务水平达到某种均等。
  平均而言,这些城市大约30%的地方收入来自外部资金,大多数为拨款和共享税。人们观念中总认为发展中国家城市政府相对很少自给自足,这种外来资金低比例与这样的观念全然相异。一般认为,国家政府通过财政政策重点补贴城市而不是农村,这种低比例也使人对此看法产生疑问。
  一种看法认为,与工业国地方政府相比,发展中国家城市地方政府应得到较少的上级援助。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城市公共服务向农村内地扩散较少,低收入国家城市不象工业国城市那样能发挥中心地功能。
  四、为发展公共事业适度举债
  贷款资金是发展中国家城市最少的收入来源,约占整个资金来源的10%。而工业国城市的资本支出很大程度上通过借款筹措,这种操作在工业国更为可行,这是因为那里资本市场高度发达,上级政府从需求出发能灵活控制信贷总量。
  发展中国家城市借款较多者是哥伦比亚和印度的一些城市。这种情况可部分归因于地方上经营着重要的公用事业:第一,它们需要大量的贷款资金进行投资;第二,因为它们通常是由地方自主当局经营的,所需资金主要依靠征收使用费,信贷风险相对较小。在哥伦比亚和印度,上级政府在准予州和地方政府举债问题上持相对灵活态度,注意这一点也是很重要的。
  五、土地收入是重要的财政来源
  1、土地调整费方式
  城市土地调整制度,是指公共机构无偿地从所有者手中征用许多小块的位于城市边缘的未开发土地,这些土地用于城市建设,然后根据土地所作贡献的价值按比例返还给原土地所有者。一部分土地被公共机构留用于基础设施(道路、绿化带等),一部分被留用有待在商品交易市场或拍卖市场中出售后用于资助开发事业。虽然这一制度一般是由公共机构(特别是在地方一级)管理的,但在某些经济中,它也被置于私人开发组织的管理之下,受到公共的管制与监督。
  土地调整制度在德国已实施了100年,于1899年引进到日本,日本在其占领韩国期间将该制度引进到韩国,到1976年日本已在该制度下实施了6395个项目,占地261785公顷。韩国已将该制度用于49个城镇的所有的大型居民城市开发项目,到1976年止,已包括186个完工项目,占地18102公顷;另有88个在建工程,占地17538公顷。土地调整制度从50年代早期被用于台湾,最早用于农村。在1969…1978年间,49个地区的2000公顷土地以这种方式开发。
  有专家发现在韩国,1976年通过土地调整进行的城市土地开发7倍于通过私人市场进行的开发。再者,在1970年,汉城政府所有开支的15%用于土地调整计划,大约1/4的汉城市政府的资本支出用于这些计划。在1963——1970年间,土地调整计划支出的增长占整个地方政府支出增长的16%。因而,调整活动的重要性是相当大的,它不仅促进了汉城的全面发展,而且资助了地方的开支。再有,这些活动大部分都能自筹资金,并不挤占地方财政的其他资金来源。Doebele和Hwang(1979)报告指出某些方案的借款成本并不是由调整计划全额负担的,而是由地方政府承担的。然而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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