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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逻辑 作者德黑格尔着贺麟译·txt-第8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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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包含在理念自身之内。但事实上这种反思也并非知性特有的智慧,而是理念自身就
是辩证法,在这种辩证过程里,理念永远在那里区别并分离开同一与差别、主体与客体、
有限与无限、灵魂与肉体,只有这样,理念才是永恒的创造,永恒的生命和永恒的精神。
但当理念过渡其自身或转化其自身为抽象的理智时,它同样也是永恒的理性。理念是辩
证法,这辩证法重新理解到这些理智的东西、差异的东西,它自己的有限的本性,并理
解到它的种种产物的独立性只是虚假的假相,而且使得这些理智的、差异的东西回归到
统一。这种双重的运动既不是时间性的,也不是在任何方式下分离了的和区别开的,—

    否则它又会只是抽象的理智作用,而不是辩证发展,——所以理念即是在他物中对
自身的永恒直观;亦即曾经实现其自身于它的客观性内的概念,亦即具有内在的目的性
和本质的主观性的客体。
    对于理念的各种方式的理解,如认理念为观念与现实,有限与无限,同一与差别等
等的统一,都多少不免是形式的。因为它们仅表示特定的概念的某一阶段。惟有概念本
身才是自由的,才是真正的共体。因此在理念里,概念的规定性同样只是概念本身,—
—一种客观性,在其中作为共体的概念借以继续维持其自身,只有在客观性中概念才具
有它自己的全部规定性。理念是一无限的判断,这判断中的每一方面均各自为一独立的
全体。正由于这样,所以每一方面既达到其自己的充分发展,也同时过渡到对方。除了
概念本身和客观性外,没有任何别的特定的概念在这两方面都能达到完成的全体。

    §215

    理念本质上是一个过程,因为只是就理念的同一性是概念的绝对的和自由的同一性
来说,只是就理念是绝对的否定性来说,因此也只是就理念是辩证的来说,〔它才是个
过理念的运动过程是这样的:即概念作为普遍性,而这普遍性也是个体性特殊化其自己
为客观性,并和普遍性相对立,而这种以概念为其实体的外在性通过其自身内在的辩证
法返回到主观性。
    〔说明〕因为理念(a)是一过程,所以通常用来表述绝对的一些说法:谓绝对为有
限与无限的统一,为思维与存在的统一等等都是错误的。因为这种统一仅表示一种抽象
的、静止的、固定的同一性。因为理念(b)是主观性,从另一方面看来,上面那个说法
也同样是错误的。因为刚才所提及的统一,仅表达真正的统一的自在性、实体性。按照
这种看法,无限与有限,主观与客观,思维与存在,好象只是中和了似的。
    但是在理念的否定的统一里,无限统摄了有限,思维统摄了存在,主观性统摄了客
观性。理念的统一是思维、主观性和无限性,因此本质上须与作为实体的理念相区别,
正如这统摄着对方的思维、主观性、无限性必须与那由判断着、规定着自身的过程中被
降低成片面的思维、片面的主观性、片面的无限性相区别。
    附释:理念作为过程,它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理念的第一个形式为生命,亦即
在直接性形式下的理念。理念的第二个形式为中介性或差别性的形式,这就是作为认识
的理念,这种认识又表现为理论的理念与实践的理念这双重形态。认识的过程以恢复那
经过区别而丰富了的统一为其结果。
    由此就得出理念的第三个形式,即绝对理念。这就是逻辑发展过程的最末一个阶段,
同时又表明其自身为真正的最初,并且只是通过自己本身而存在着。

(a)生命(Das Leben)

    §216

    直接性的理念就是生命。概念作为灵魂,而实现在肉体里,灵魂是凭借肉体的外在
性,以直接地自己和自己加以联系着的普遍性。肉体同样也是灵魂的特殊化,所以肉体
除了表示在它那里的概念规定外,不表示任何别的差别。最后,肉体的个体性作为无限
的否定性,乃是它的彼此外在存在着的客观性的辩证法,这客观性从独立持存的假相返
回到主观性。
    所以肉体内一切器官肢体,均彼此在不同时间内互为目的,互为手段。所以生命既
是开始的特殊化作用,又是达到否定的自为存在着的统一的结果,因而生命在它的肉体
里只是作为辩证的过程和它自身相结合。所以生命本质上是活生生的东西,而且就它的
直接性看来,即是这一活生生的个体。在生译者命范围里,有限性的特点即由于理念的
直接性的缘故,灵魂与肉体才是可分离的,这就构成了有生命者之有死亡性。但只有当
有生命者死亡时,理念的这两方面,灵魂与肉体,才是不同的组成部分。
    附释:肉体上各个器官肢体之所以是它们那样,只是由于它们的统一性,并由于它
们和统一性有联系。譬如一只手,如果从身体上割下来,按照名称虽仍然可叫做手,但
按照实质来说,已不是手了。这点亚里士多德早已说过。从理智的观点出发,人们常把
生命认作是个神秘的甚或不可思议的东西。这足以表示理智或知性自己供认它的有限性
和空疏性。事实上生命不仅不是不可思议的,甚至可说,在生命里,我们即可看到概念
本身,或确切点说,可看到作为概念存在着的直接的理念。这样也就同时说出了生命的
缺陷之所在了。生命的缺陷即在于概念和实在尚未达到真正的彼此符合。生命的概念是
灵魂,而灵魂则以肉体作为它的实在或实现。灵魂好象是贯注于它的肉体内,在这种情
形下,灵魂才是有感觉的,但尚未达到自由自觉的存在。生命进展的过程于是就在于克
服那还在束缚其自身的直接性,而这个过程本身又是三重性的,其发展的结果就出现在
判断形式中的理念,亦即作为认识的理念。

    §217

    有生命之物是一推论,〔即包含有三个成分的矛盾统一体〕,这统一体里面,各环
节本身又各自成一体系和推论〔或统一体〕(参看§198、§201、§207各节)。它们是
主动的推论、〔或推移〕过程,而在有生命之物的主观统一性内只是一个过程。所以有
生命之物乃是自己与自己结合的过程,这个结合过程本身又经历了三个过程。

    §218

    (1)第一过程就是有生命之物在它自身内部的运动过程。
    在这过程里它自身发生分裂,它以它的肉体为它的客体,为它的无机本性。这种无
机性,作为相对的外在性,分化为它的各环节的差别与对立,这些不同的对立的环节彼
此互相争夺,互相同化,在不断地自身产生着的过程中而保持自身。但有生命之物的各
肢体官能的这种活动,只是那有生命的主体的一个活动,这个活动的各种产物,必须回
复到主体的活动,以致在这种内部过程中,只是产生了有生命的主体,换句话说,只是
那主体自身在再生。
    附释:有生命之物自身的内部过程在自然界又可分为三种形式,即敏感、反感和繁
殖。作为敏感,有生命之物是直接简单的自我关系,即灵魂,灵魂到处瀰漫内在于它的
肉体内,肉体各部分的彼此外在,对灵魂来说,已根本没有真理性了。在反感过程时,
有生命之物表现自身有了分裂,到了再生或繁殖的阶段则它便从它的各肢体各官能的内
在差别里继续不断地恢复其自身。有生命之物仅恃自身内部这种不断地更新的过程而持
续其存在。

    §219

    (2)但是概念的判断为了自由地前进,便放任客观的无机体,使其成为一个离它而
独立的全体,并且使有生命之物对自身的否定联系,成为直接的个体性,成为与它自己
对立的无机自然的前提。有生命之物的自身否定,正是它的概念本身的一个环节,这就
表示它与它的概念(同时是一具体的普遍)相比较便有了缺陷。扬弃那自在地带有虚幻
性的客体的辩证法,乃是一自身确信的有生命之物的能动性,这有生命之物于反抗它这
种无机自然的过程里因而保持、发展并客观化其自身。
    附释:有生命之物与一个无机的自然相对立,它是后者的主宰力量,并同化后者以
充实自身。这种过程所获得的结果,并不象在化学过程里那样只是一种中和的产物,在
这个产物里,那互相对立、彼此独立的两方面都同样被扬弃了。反之,那有生命之物却
表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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