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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来说,辩证法倒是知性的规定和一般有限事物特有的、真实的本性。反思首先超出
孤立的规定性,把它关联起来,使其与别的规定性处于关系之中,但仍然保持那个规定
性的孤立有效性。反之,辩证法却是一种内在的超越(immanente Hinausgehen),由于
这种内在的超越过程,知性概念的片面性和局限性的本来面目,即知性概念的自身否定
性就表述出来了。凡有限之物莫不扬弃其自身。因此,辩证法构成科学进展的推动的灵
魂。只有通过辩证法原则,科学内容才达到内在联系和必然性,并且只有在辩证法里,
一般才包含有真实的超出有限,而不只是外在的超出有限。
附释一:正确地认识并掌握辩证法是极关重要的。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
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
同样,辩证法又是知识范围内一切真正科学认识的灵魂。在通常意识看来,不要呆
板停留在抽象的知性规定里,似乎只是一种公平适当的办法。就象按照“自己生活也让
别人生活”(Leben und leben las-sen)这句谚语,似乎自己生活与让别人生活,各
有其轮次,前者我们固然承认,后者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但其实,细究起来,凡有限之
物不仅受外面的限制,而且又为它自己的本性所扬弃,由于自身的活动而自己过渡到自
己的反面。所以,譬如人们说,人是要死的,似乎以为人之所以要死,只是以外在的情
况为根据,照这种看法,人具有两种特性:有生也有死。但对这事的真正看法应该是,
生命本身即具有死亡的种子。凡有限之物都是自相矛盾的,并且由于自相矛盾而自己扬
弃自己。
又辩证法切不可与单纯的诡辩相混淆。诡辩的本质在于孤立起来看事物,把本身片
面的、抽象的规定,认为是可靠的,只要这样的规定能够带来个人当时特殊情形下的利
益。
如,我生存和我应有生存的手段本来可说是我的行为的一个主要动机。但假如我单
独突出考虑我个人的福利这一原则,而排斥其他,因此就推出这样的结论,说为维持生
存起见,我可以偷窃别人的物品,或可以出卖祖国,那么这就是诡辩。同样,在行为上,
我须保持我主观的自由,这意思是说,凡我所作所为,我都以我的见解和我的自信为一
个主要原则。但如果单独根据这一原则来替我的一切自由行为作辩护,那就会陷于诡辩,
会推翻一切的伦理原理。辩证法与这类的行为本质上不同,因为辩证法的出发点,是就
事物本身的存在和过程加以客观的考察,借以揭示出片面的知性规定的有限性。
此外,辩证法在哲学上并不是什么新东西。在古代,柏拉图被称为辩证法的发明者。
就其指在柏拉图哲学中,辩证法第一次以自由的科学的形式,亦即以客观的形式出现而
言,这话的确是对的。辩证法在苏格拉底手中,与他的哲学探讨的一般性格相一致,仍
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叫做讽刺的风趣(die lronie)。苏格拉底常运用他的辩证法去
攻击一般人的通常意识,特别攻击智者派。当他同别人谈话时,他总是采取虚心领教的
态度,好象他想要向别人就当时所讨论的问题,求得一些更深切的启示似的。根据这种
意向,他向对方发出种种疑问,把与他谈话的人引导到他们当初自以为是的反面。譬如
当智者派自诩为教师时,苏格拉底便通过一系列的问题使得有名的智者普洛泰戈拉自己
也必须承认一切的学习只是回忆。在他的较严格的纯哲学的对话里,柏拉图运用辩证法
以指出一切固定的知性规定的有限性。譬如,在《巴曼尼得斯普》中,他从一推演出多,
但仍然指出多之所以为多,复只能规定为一。柏拉图处理辩证法,大都是采用这种宏大
的方式。在近代,主要的代表人物是康德,他又促使人们注意辩证法,而且重新回复它
光荣的地位。他指出辩证法是通过我们上面已经提及的(§48)对于理性矛盾〔二律背
反〕的发挥。在理性矛盾的讨论里,他并不只是在揭示出两方论据的反复辩驳,或评论
两方主观的辩难;而他所研讨的、宁可说是,在于指出每一抽象的知性概念,如果单就
其自身的性质来看,如何立刻就会转化到它的反面。
无论知性如何常常竭力去反对辩证法,我们却不可以为只限于在哲学意识内才有辩
证法或矛盾进展原则。相反,它是一种普遍存在于其他各级意识和普通经验里的法则。
举凡环绕着我们的一切事物,都可以认作是辩证法的例证。我们知道,一切有限之物并
不是坚定不移,究竟至极的,而毋宁是变化、消逝的。而有限事物的变化消逝不外是有
限事物的辩证法。有限事物,本来以它物为其自身,由于内在的矛盾而被迫超出当下的
存在,因而转化到它的反面。在前面(§80)我们曾经说过,知性可以认作包含有普通
观念所谓上帝的仁德。现在我们可以说,辩证法在同样客观的意义下,约略相当于普通
观念所谓上帝的力量。当我们说,“一切事物(亦即指一切有限事物)都注定了免不掉
矛盾”这话时,我们确见到了矛盾是一普遍而无法抵抗的力量,在这个大力之前,无论
表面上如何稳定坚固的事物,没有一个能够持久不摇。虽则力量这个范畴不足以穷尽神
圣本质或上帝的概念的深邃性,但无疑的,力量是任何宗教意识中的一个主要环节。
此外,自然世界和精神世界的一切特殊领域和特殊形态,也莫不受辩证法的支配。
例如,在天体的运动里,一个星球现刻在此处,但它潜在地又在另一处。由于它自身的
运动,使得它又存在于另一处。同样,物理的元素也是矛盾进展的,同样气象变化的过
程也可说是它的内在矛盾的表现。同一矛盾原则是构成其他一切自然现象的基本原则,
由于有了内在矛盾,同时自然被迫超出其自身。就辩证法表现在精神世界中,特别是就
法律和道德范围来说,我们只消记起,按照一般经验就可以表明,如果事物或行动到了
极端总要转化到它的反面。这种辩证法在流行的谚语里,也得到多方面的承认。譬如在
Summum jus Summa injuria(至公正即至不公正)
一谚语里,意思是说抽象的公正如果坚持到它的极端,就会转化为不公正。同样,
在政治生活里,人人都熟知,极端的无政府主义与极端的专制主义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在道德意识内,特别在个人修养方面,对于这种辩证法的认识表现在许多著名的谚语里:
如“太骄则折”、“太锐则缺”等等。即在感情方面、生理方面以及心灵方面也有它们
的辩证法。最熟知的例子,如极端的痛苦与极端的快乐,可以互相过渡。心情充满快乐,
会喜得流出泪来。最深刻的忧愁常借一种苦笑以显示出来。
附释二:怀疑主义不应该被看成一种单纯怀疑的学说。怀疑主义者也有其绝对确信
不疑的事情,即确信一切有限事物的虚妄不实。一个单纯怀疑的人仍然抱着希望,希望
他的怀疑终有解决之时,并且希望着在他所徘徊不决的两个特定的观点之间,总有一个
会成为坚定的真实的结论。反之,真正的怀疑主义,乃是对于知性所坚持为坚固不移的
东西,加以完全彻底的怀疑。由于这样,彻底怀疑〔或绝望〕所引起的心境,是一种不
可动摇的安定和内在的宁静。这是古代的高尚的怀疑主义,有如塞克滔斯。恩披里库斯
(Sextus EmpirA icus)的著作所陈述的那样。在晚期的罗马时代,这种怀疑主义被斯
多葛学派和伊壁鸠鲁学派加以系统化,成为他们的独断体系的补充。这种古代的高尚的
怀疑主义切不可与前面(§39)所提到的近代怀疑主义相混淆。后者是一方面先于批判
哲学,一方面又出自批判哲学的怀疑主义,其目的仅在于否认超感官事物的真理性和确
定性,并指出感官的事实和当前感觉所呈现的材料,才是我们所须保持的。
即在今日,怀疑主义还常被认作寻求一切实证知识的一个不可抗拒的仇敌,因此又
被认作以考察实证知识为任务的哲学的仇敌。但必须指出,事实上,只有抽象理智的有
限思维才畏惧怀疑主义,才不能抗拒怀疑主义。与此相反,哲学把怀疑主义作为一个环
节包括在它自身内,——这就是哲学的辩证阶段。但哲学不能象怀疑主义那样,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