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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河牒喜⒐娴取�1)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股票发行人向投资人发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书面意思表达,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标志着股票发行工作的开始。2)上市公告书
上市公告书是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材料,该信息披露说明股票的发行工作已经结束,即将上市交易,主要内容包括:股票获准上市交易日期、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前10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量。自招股说明书披露至上市公司公告书刊登期间所发生的重大事故、重大变化等。
了解股票发行者——股份(4)
至此,发行人拿到了想要的资金,投资者买到称心的股票,就等着上市交易了,一般来讲,自发行结束到挂牌交易首日不会超过90天,时间短的话,仅1周就够了。3)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持续披露信息的最主要形式之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规,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中分两次向公众披露公司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的内容相差无几,只是在具体内容上有所区别,本书不再细列,包括以下几项:
①公司简介。
②会计数据及业务数据摘要。
③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及现金流量表。
④经营状况回顾与展望。
⑤股权结构及变化情况。
⑥重大事件披露。
另外,根据定期报告管理办法,公司的信息披露在指定报刊上,披露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当天上午其股票暂停交易半个工作日,如遇非工作日披露,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的上午补停半个工作日。4)临时公告
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除按规定披露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外,其余的信息披露均属临时报告范围。上市公司披露临时性公告必须经过证券交易所的审查后,公司方可在指定报刊上发布。5)重要会议公告
董事会会议公告、监事会会议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公告是临时报告的常规性组成部分。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次会议应于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会议应由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超过半数的董事通过,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在会议结束后,如决议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在第一时间(不超过两个工作日)拟就公告在指定报刊刊登。
监事会会议公告的披露,参照董事会会议公告要求。
股东大会应每年召开1次年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所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重要事项,公司挂牌股票应停牌一天,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在会议结束后,第一时间在指定报刊刊登,其股票交易停牌半天,如遇非交易日则延至下一交易日停牌半天。6)利润分配公告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必须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披露。中期进行分红派息的公司,其分配方案必须在中期财务报告经过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制定。7)配股公告
证券交易所应在公司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公布配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刊登后,公司应就该配股说明书至少再刊登1次提示性公告,以保证信息的准确、广泛传达。
通常公司在自签署配股说明书的日期起,到配股缴款结束日止,6个月内完成配股的全部工作。配股缴款结束后,公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增股份登记和验资,交易所在收到有关报告后,择时安排配股的上市交易。
在此应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的是,如果你持有的股票将配股的话,一定要记住两个日期:配股股权登记日和配股缴款截止日。如果要放弃配股,则要在股权登记日之前将手中股票卖出。否则一定要在配股缴款截止日之前缴纳足额配股款办理配股的认购手续,因为配股缴款正常时间结束后,就不再受理投资者补缴款了。8)重要事件公告
重要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投资行为资产的安全性、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主要包括:
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②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③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④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了解股票发行者——股份(5)
⑤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⑥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⑦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⑧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⑨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⑩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当公司发生无法事先预测的重要事件后1个工作日内,应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将其公告。
澄清公告: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公司对消息作出的公开澄清。须澄清内容包括:上市公司从未发生也未拟议中的事项;上市公司正在拟议中,从未公开披露的事项。
警告性公告:公司因某重要投资或经营行为正在进行中,且无法保证该行为的成功,又无法保证关联人不泄露相关信息,但预计该信息会对股价有所影响时,对投资者作出的公告。9)公司收购、兼并、控股公告
公司收购、兼并、控股行为,属重大的公司经营投资行为,关系到公司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对社会及投资者也有重要影响。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大量资产的合理使用及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产业结构科学的调整,追求经济规模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等,不同经济成份以及不同公司之间的收购和兼并控股运作日益增多。
上市公司一方面可以通过产权交易等方式获得对其他企业的一定控制权,以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其股权的社会化,自身也可能成为被控股乃至兼并的对象。上述情况均涉及上市公司及相关的行为人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①上市公司收购、兼并、控股其他企业。上市公司作为主体收购、兼并控股其他企业时,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为法定披露,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兼并、控股行为,当事另一方采用声明公告的形式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信息披露时间原则上是在具有法律作用的协议或合同签订后的第一时间;若行为标的较小,可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披露的主要因素包括:收购、兼并控股行为的标的,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净资产及资产总额的比例;对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产品市场占有份额的影响;当事另一方与上市公司是否有产权关联关系。
②上市公司作为收购、兼并、控股的标的。行为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以及此后每增减2%应向该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及证监会书面报告并公告。
上市公司接到该行为人报告并证实后,做出公告。
行为人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超过30%,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45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③未流通股份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尚未流通股份转让,当发起人以外的法人与上市公司协议转让尚未流通股份(占总股本的5%以上)时,协议当事人应在达成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证监会报告,可以豁免多次出售(购买)的义务,一次性办理过户公告手续。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产生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的股东,毋须申请豁免要约义务,可直接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和过户手续。
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的国家股持股单位行政变更。
法人股单位因追索他人民事赔偿责任,经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决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总之,作为一个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完全有必要了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有关法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