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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自己有着独断的意志而不许有任何异端思想存在并以铁血对待异端者的上帝。无怪乎许多哲人对继承《圣经·旧约》传统的基督教信仰表示拒绝和批判。如尼采(Nietzsche,1844-1900)说:“基督教的信仰从开始起是牺牲:牺牲一切自由、一切自豪、精神的一切自我确信;同时是服从和自我嘲笑、自我摧残。”〔15〕“罪恶,这种人类的自渎原则是被发明以使科学、文化、人的一切超升和高贵成为不可能的;教士借发明罪恶来统治人类。”〔16〕作为一位唯物主义哲学家而不是齐红伟先生所认为的虔诚基督徒的荷兰学者斯宾诺莎(Spinoza,1632-1677),在他的主要著作《神学政治论》中对《圣经》、上帝、圣徒以及基督教神学思想进行了猛烈的批判,并因自己的观点而受到了残酷的宗教迫害。他说:“基督徒同世界上其他人的区别之处,不在于信仰,也不在于博爱,也不在于圣灵的其他结果,而仅仅在于观点,因为他们像其他所有人一样,用奇迹,即作为万恶之源的无知,来捍卫他们的目标;于是,他们把一种可能为真的信仰推入迷信之中。”〔17〕德国哲学家黑格尔(Hegel,1770-1831)也认为,基督教意识是一种奴隶意识。这是一种〃依赖的意识,它的本质是为对方而生活或为对方而存在。前者是主人,后者是奴隶”。主人敢冒生命危险,迫使另一个人承认他的绝对优越,用武力强迫奴隶对他的承认;而奴隶是这场搏斗的失败者,这使他感受到对死的恐惧,对绝对主人的恐惧。“这种奴隶的意识并不是在这一或那一瞬间害怕这个或那个灾难,而是对于他的整个存在怀着恐惧”〔18〕。英国作家萧伯纳(Bernand Shaw,1856-1950)则认为:“基督教有两个面孔:一个是通俗的基督教,其标志是绞刑架,其主要感觉是审问之后的血淋淋的极刑,其中心奥秘则是凭借浅薄无用的赎罪而实行的疯狂报复;另一面为更加高贵、更为深奥的基督教,它以平等为其神圣的奥秘,并禁止轻浮的炫耀和愚蠢的报复,这常常被文雅地称之为惩罚或正义。基督教的绞刑架部分是被宽容的,而另一部分则是被视为严厉的重罪。”〔19〕这些哲人都清醒地看出了“基督教意识是一种奴隶意识”,是以人类作为向上帝献祭的“牺牲”,就像上帝要亚伯拉罕将自己的亲生儿子以撒献祭给他一样(见《创世纪》22:1~13。《旧约》中还有许多关于人祭的记载,不赘)。例如齐先生置疑的“火洗”与“印记”,其实就是奴隶主(主人)施加于奴隶肉体与精神的烙印。在奴隶制时代,人们常常用烧红的金属在奴隶或家畜的身上烙出永久的标记。这种做法与观念,必然反映在同时代产生的《圣经》中。例如,《启示录》第七章第二至八节详细叙述了上帝命令天使为其“选民”(奴隶)施印的情况;而没有施加表明归属印记的人,都是上帝允许人们任意击杀的。此外,保罗也自称他是耶稣的奴隶〔21〕,其重要标志即是“因为我身上带着耶稣的印记”〔22〕。
了解了这些后,不知齐先生是否觉得,“关于《圣经》有没有催生专制体制和专制罪恶问题”其实是一个毫无意义的假问题?因为,在回顾人类历史时,只要提起欧洲中世纪,人们就会不由自主地联想到“黑暗”;只要谈及中世纪的“黑暗”,人们就自然地将其与基督教(天主教)教会的作为联系在一起。这已经成为了一种条件反射,以致于“黑暗的中世纪”成为了史学用语中的专有语词。在人类史上,这段“史无前例”的黑暗日子太沉痛、太凄惨、太漫长了。要知道,它整整绵延了十来个世纪,有多少无辜的生命被残害,有多少人类文化的优秀遗产被毁灭……这些罄竹难书的专制罪恶,难道不是基督教及其早期的神学教义所赐吗?难道不是《圣经》及早期基督教神学教义与专制精神催生的结果吗?新千年伊始,教皇保罗二世便代表罗马教廷发表《记忆与和解:教会和过去的错误》的文件公开表示忏悔,寻求天主(上帝)宽恕天主教会往日犯下的罪过,这些罪过包括:发动十字军东征;设立宗教裁判所;天主教会派遣至非洲和美洲的先锋传教团成员曾经侵害当地住民的各项权利、鄙夷他们的文化与宗教传统;经常羞辱妇女;曾经对抗犹太教徒,使他们承受苦难,等等。罗马教廷的意图是:试图通过公开的忏悔,在教会迈向第三个千年时,“承认基督徒昔日的错误”,“擦净道德的石板”,以“净化记忆”,“更好地跨进新千年”。“齐文”最讲逻辑,这里就有一个逻辑问题:如果教会没有犯罪,那么他们为何要为自己并没有犯下的罪行忏悔?为何要通过公开的忏悔来“擦净道德的石板”以“净化记忆”?如果他们确实犯下了罪行,那么指导并促使他们产生罪恶思想与行为的不是其奉之为最高思想与行为指南的《圣经》又会是什么?如果他们“承认基督徒昔日的错误”并为之忏悔,使这段历史成为了众所周知的“知识性”的定论,齐先生为何还要为他们辩护?当齐先生听说了教皇及教廷在为天主教教会曾经所犯下的罪行进行忏悔的事实时,是否会产生一种空虚感与失落感?是否觉得自己在越俎代庖而不免徒劳呢?至于齐先生所说的“西方的文艺复兴并没有完全反宗教而是反教会”,这又是一个属于常识性的“知识性”问题。因为西方的文艺复兴,其实质是一场思想解放运动,其主旨是张扬人性,将西方社会(人类)从中世纪宗教神学思想所禁锢的以神(上帝)为中心的意识形态中解放出来,而代之确立以人类为中心的、以尊重人类尊严为主体精神的人文主义。作为一场深入到意识形态领域的思想解放运动,她不反对中世纪专制的宗教精神与神学教义,仅仅是反对作为宗教躯壳的教会,又有什么意义,又怎么能建构起人文主义的世界观与人生观?
一言以蔽之,如果要读《圣经》,就不能不知道这些《圣经》学或基督教史的常识,不能混淆两者之间的关系与差异。笔者并非抨击宗教和否定一切宗教,而是批判宗教(基督教)中的专制精神;拙文所批判的上帝,正是《旧约》中的“智力低一等和品格不完美的神”,“是好战的”、“残酷的神”。齐先生却混淆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将《旧约》与《新约》看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从而在他所提出的诸多问题中,出现了将《旧约》中的生理之“死”理解成《新约》中的精神之“死”(如在第五个问题中,将《创世纪》中的“死”与《新约·以弗所书》中的“死”等同起来),将《旧约》中的自然神耶和华上帝与《新约》中的精神理性“逻各斯”(Logos,《圣经》语词,原为希腊哲学、神学用语,汉语《圣经》译为“道”。《新约》中利用其解释耶稣“道”成肉身降世的意义,见《约翰福音》1:1~5),将耶和华与《新约》时代的“以马内利”(Emmanuel)即“上帝与我们同在”完全等同的误读情况(方按:此词多见于《新约》,但在《旧约》中似仅仅一现,见《以赛亚书》7:14及8:8中,并无后来所附加的“同在”之意,虽然也有人一定要在其中探隐索微地解读出这种意义来),并且将“新教伦理和早期温和资本主义的兴起”、“新教的改革和欧美民主制度的建立”与犹太教(及基督教)《圣经·旧约》及早期直至中世纪的基督教精神相混淆。而齐先生建议笔者参阅的韦伯的著作恰恰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事实上,正是由于旧世纪(早期及中世纪)基督教的黑暗专横,才有风起云涌的新教改革。正所谓不破不立,欧美民主制度的建立,是破除奴隶制及封建制社会奴役人类的所谓“神性”、张扬自由选择及自由意志之人性的必然结果,是重塑普世性的人类自由、民主、人权理念的必然结果。而犹太教、基督教的“原罪”思想是与不允许自证其罪和必须进行无罪推定的现代人权理念与自由精神完全背道而驰的。试以美国为例,他们举世瞩目的诸多成就难道都是人们戴罪立功而获得的不成?
“齐文”所反映的问题表明,社会上肯定还有许多人持有类似的观点,包括部分宗教(基督教)信徒在内,主要是没有读懂《圣经》,尤其是没有将《圣经》中的《旧约》与《新约》区别开来的缘故。而这在宗教史家(当然是少数专门研究者)却是一种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