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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不可能用语言来讨论。)这是我们说不出话的地方。维特根斯坦喜欢用“它显示其自身”来说明词的失效。因此试图更深入地探讨语言与实在之间的关系,或者更深刻地讨论语言或陈述是注定没有意义的。虽然他在自己著作的前言上说:“在这里提出的思想的真理性在我看来是无懈可击的和明确的。”可是在结束该书时,他却说:“任何理解我的人最终会认识到它们(《逻辑哲学论》中的命题)是无意义的。”(因为谈论语言是无意义的。)除了其他的论点外,这无疑特别涉及到他的投射说。他的评论指出读者会看到他所说的是无意义的,也就进一步证实符合说的反对者经常对符合说发表的意见,即谈论陈述与事实之间的符合是无意义的。
那么我们又回到真正的问题上,就是:是否存在站得住脚的符合说呢?我们能否有意义地谈论陈述和事实之间的符合呢?
现在我断言塔尔斯基已更新了符合说。我认为这是伟大的成就,而且是伟大的哲学成就。我说这些是因为许多哲学家(例如麦克斯·布拉克)否认塔尔斯基的成果中有某些在哲学上是重要的东西。
更新符合说的关键在于塔尔斯基做了十分简单而又明显的观察。观察的结果是这样的,如果我想谈论陈述S和事实F之间的符合,那么,我必须以能够谈论S这样的陈述和F这样的事实的语言来谈.这似乎是太不足奇了,然而,它却是决定性的。它意味着我们在说明符合时所用的语言必须拥有表示陈述和描述事实所需的方法。如果我有一种语言,具有这两种由它支配的方法,以致它可以表示陈述和描述事实,那么,用这个语言——元语言——可以毫无困难地谈论陈述和事实之间的符合,就象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
元语言是我们可用以谈论其它一些语言的语言。例如,用英文写的德语文法就把英语作为元语言,借以谈论德语;用元语言(在这个例子中是英语)谈论的语言通常被称为“对象语言”(在这个例子中是德语)。而元语言的特点是它包含了对象语言的词汇和陈述的(元语言的)名称,并且还包含了(元语言的)谓词,例如“(对象语言的)名词”,或者“(对象语言的)动词”,或者“(对象语言的)陈述”等。如果元语言要充分满足我们的需要,它一定还要象塔尔斯基所指出的那样,包含谈论至少对象语言能够谈论的所有事实所必须的一般方法。
如果用英语作为我们的元语言,借以谈论德语(作为被研究的对象语言),那么情况就是如此。
例如,我们可以用英语元语言说出这样的句子:
德语词汇“Das Gras ist grun”构成德语的一个陈述。
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用我们的(英语)元语言描述德语陈述“Das Gras ist grun’所描述的事实,我们可以用英语描述这个事实,只须说草是绿色的。
现在关于对象语言中的一个陈述和事实相符合我们可以用元语言提出如下陈述。我们可以捉出这样的断言:德文陈述“DasGras ist grun”符合事实,当且仅当草是绿色的。(或者说;“……仅当草是绿色的是个事实。”)
这是很平庸的,然而认识下面一点却是很重要的,在我们的断语中,词组“Das Gras ist grun”放在引号中作为一个德文陈述的元语言(即英语)名称而起作用,另一方面,英文词组“草是绿色的”出现在上面的陈述中没有任何引用符号,它们并不作为一个陈述的名称,而是直接作为一个事实(或所指的事实)的描述。
这样使我们的断语有可能表达一个(德语)陈述和一个事实之间的关系。(尽管是用我们的英语元语言描述或谈论这一事实,该事实既不是德语,也不是英语。这个事实是非语言的,尽管我们想谈论它时,无疑需要使用一种语言,它是实在世界的事实。)而我们的元语言断语所断定的是:在一些清楚地说明了的条件之下,某一(德语)陈述符合于某一事实(一个非语言的事实,实在世界的一个事实)。
当然,我们可以用任何其他语言——甚至是英语——来代替德语对象语言,我们因此可以提出元语言断语:
英语陈述“草是绿色的”符合事实,当且仅当草是绿色的。
它看起来更平庸,但它几乎不容否定,也不能否定它表述了陈述符合事实的条件。
一般说来,让“S”作为对象语言的一个陈述的(元语言)名称,让“f”作为元语言的一个表述句的缩写,这元语言描述S所描述的(假设的)事实F,那么,我们便能够提出下述的元语言断语:
对象语言陈述S符合事实,当且仅当f。(或者说:……当f是事实。)
注意,“S”在这里是陈述的元语言名称,“f”不是名称,而是元语言表述句的缩写,这元语言描述一定的事实(我们可以称之为“P”)。
我们现在可以说,塔尔斯基所做的是发现这样的情况,为了谈论陈述S和事实F之间的符合,我们需要一种语言(一种元语言),可用来谈论陈述S和叙述事实F。(我们谈论前者时使用名称“S”,谈论后者时则使用元语言表述“f”,它叙述或描述F。)
这个发现的重要性在于驱散了在谈论陈述符合于某个事实或某些事实的意义时的全部疑虑。
当然,一旦这样做,我们才能以“为真”代替“符合事实”。
此外,塔尔斯基还介绍了一种(在符合说的意义之下)为任何一致的形式化系统提供真理定义的方法。不过,我以为这不是他的主要成就。他的主要成就在于更新关于符合(和真理)的论述。附带地说,他表明了在什么情况之下这些论述可能会导致悖论,并说明了我们怎样才能避免这些悖论,而且他也表明了在一般关于真理的论述中我们怎样能够和确实避免这些悖论。
一旦确定了我们能够在陈述符合事实的意义上使用“真理”,关于“真理”一词便确实没有什么重要的东西可以补充了。和事实相符合无疑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真理”。在日常语言中,我们正是把符合性而不是那些一致性或实用主义的有用性称为“真理”。’法官告诉证人只讲真话,并没有告诫证人讲述他认为对自己或对他人有用的话。法官告诉证人只讲真话,并没有说:“我们对你的要求是你不要陷于矛盾之中。”如果法官是一致说的信奉者,他就会说这样的话,然而,这并不是他对证人的要求。
换句话说,在法庭上所使用的一般意义上的“真理”,无疑是符合事实。然而,我说的要点是,这个看法可能被认为是个事后反省,而且是一个并不重要的事后反省。因为如果有人要说:“不,在日常语言中,是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真理’,”我不准备跟他争辩。我会提议,让我们忘记所有的术语,我会准备使用我的对手所用的术语,可是要指出,至少有这三种意义;这是我唯一准备争辩的事情,不过,我会拒绝在词语上争辩。
我应该指出,真理的符合说是实在论的理论,也就是说,它作出理论和理论所描述的事实之间的区别,这是个实在论的区别,并且使得有可能说出一个理论是真的,或者是假的,或者符合事实,从而把理论联系到事实上去。它容许我们说实在不同于理论。这是主要的事情,是实在论者的主要之点。实在论者想同时拥有理论和实在或者事实(如果你不喜欢,就不要称它为“实在”,只管叫它做“这些事实”),这些事实是不同于他关于这些事实的理论的,他可以通过某些方法拿他的理论和事实相比较,借以弄清楚它是否符合事实,当然,这个比较总是极其困难的。
关于塔尔斯基理论最后还要说一点。该理论的整个意图常常被误解了,它被错误地认为是有意提出一个真理标准,因为一致说有这样的用意,实用主义的有用性也一样,它们都加强了传统的观点,即认为任何严谨的真理论都应该给我们提供一个给定陈述是否为真的决定方法。
塔尔斯基通过真理的定义证明了很多事情。其中之一是他证明了在充分有力的语言(以及我们能用来系统阐述数学和物理学理论的一切语言)中不可能存在真理标准,我是说,没有符合的标准:命题是否为真的问题,对我们为之建立真理概念的语言来说,通常是不可决定的。因此可知,真理概念主要起着调节观念的作用,在我们寻求真理的过程中它帮助我们,我们知道存在某种象真理或符合那样的东西。它没有赋予我们寻求真理的方法,即使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