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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维规定曾居统治 地位,那么,“两极性”这一范畴在近代却起了最重要
的作用,而且经已àtort et à travers'不管好歹',侵入一切领域,以至于
光学——它是一种区别的规定,在这种区别里,被区别者是联系而不可分的,
——在这样的方式之下,一种规定性,例如力,它所借以保持其独立性的那
种抽象形式,即同一性形式,消逝了;而规定的形式、区别的形式,它同时
又作为一个留在同一性中的不可分离者,出现了,并且成了流行的观念:这
样的事实有无限的重要。自然观察的对象以实在而牢固,这种观察通过实在,
本身带来了这样强制性的东西,要确定在观察中不再能忽视的范畴,即使这
些范畴与其他也同样有效范畴极不一贯,并且这种强制性的东西不容许像在
精神事物中那样较易出现从对立到抽象、到普遍性的过渡。
但是,②逻辑的对象及其术语,虽然在有数养的人中间,几乎是人所熟知
的东西,而熟知的东西,正如我在别处说过,③并不因此就是真知;
① 参看第86 页。
② 参看第85 页。
① 参看第85 页。
② 参看第86 页。
③ 《精神现象学》:“熟知的东西所以不是真正知道了的东西,正因
为它是熟知的。”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20 页。——译者
假如还要研究熟知的东西,那甚至会使人不耐烦,——还有什么比我们口里
说出的每一句话都在使用的那些思维规定更为熟知的吗?关于从这种熟知的
东西出发的认识过程,关于科学思维与这种自然思维的关系,指出其一般环
节,这就是这篇序言所要做的事;有了这些,再连同以前导论中所包含的东
西,就足够对逻辑认识的意义,给予一个一般观念;这样的一般观念,是人
们在想要知道一门科学的内容本身是什么以前,首先要求具有的。
①“思维形式,在质料中时,它们是沉没在自觉的直观、表象以及我们的
欲望和意原之内的,或者不如说,沉没在带有表象的欲望和意原之内的——
没有人的欲望或意愿是没有表象的,——使思维形式从质料中解脱出来,提
出这些共相本身,并且使其成为考察的对象,像柏拉图、尤其是像以后亚里
土多德所作的那样,这首先应被认为是一种了不起的进步;这是认识共相的
开端。亚里士多德说:“只有在生活的一切必需品以及属于舒适和交通的东
西都已大体具备之后,人们才开始努力于哲学的认识,”②他以前还说过:“数
学在埃及成立很早,因为那里的祭司等级早就处于有利的地位。”③——事实
上,从事纯粹思维的需要,是以人类精神必先经过一段遥远的路程为前提的;
可以说,这是一种必须的需要已经满足之后的需要,是一种人类精神一定会
达到的无所需要的需要,是一种抽掉直观、想像等等的质料的需要,亦即抽
掉欲望、冲动、意愿的具体利害之情的需要,而思维规定则恰恰掩藏在质料
之中。在思维达到自身并且只在自身中这样的宁静领域里,那推动着民族和
个人的生活的利害之情,便沉默了。亚里士多德对于这一点又说:“人的天
性依赖于许多方面,但是这门不求实用的科学,却是唯一本来自由的,它因
此便好像不是人的所有。”①——一般说来,哲学还是在思想中,和具体对象,
如上帝、自然、精神等打交道,但是逻辑却完全只就这些对象的完全抽象去
研究它们本身。所以这种逻辑常常首先是属于青年的课程,因为青年还没有
被牵入具体生活的利害之中,就那些利害说,他们还生活在闲暇中,并且只
是为了主观的目的,他们才须从事于获得将来在那些利害的对象中进行活动
的手段与可能——而且从事于这些对象,也还只是理论上的。和上述亚里士
多德的观点相反,逻辑科学被看做是手段,致力于这种手段是一种临时性的
工作,其场所是学校,继学校而来的,才是生活的严肃与为真正目的的活动。”
②在生活中,范畴才被使用:范畴从就其本身而被考察的光荣,降低到为创造
和交换有关生活内容的表象这种精神事业而服务,——一方面,范畴通过其
一般性而作为缩写之用:——因为像战役、战争、人民或海洋、动物等表象,
自身中都包括了无数的外部存在和活动的绷节,而上帝或爱等这样的友象的
单纯性中,又概括了无数的表象、活动、情况等等!——另一方面,范畴可
作进一步规定并发现对象关来之用,但是这样一来,却使参预这种规定和发
现的思维,其内容与目的、正确性与真理都完全依赖于当前事物,而不把决
定内容的效力归于思维规定本身。
① 参看第86页。
② 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A2。982B。——原编者注
(参看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5页—译者)
③ 同上,A1。981——原编者注(参看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3页——译者)
① 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A2,982b——原编者注
(参看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5页。——译者)
② 参看第86—87页。
这样的使用范畴,即以前称为自然逻辑者,是不自觉的,而且,假如在精神中
,把作为手段而服务的那种关系,在科学的反思中,加之于范畴,那么,思维
一般就成为某种从属于其他精神规定的东西了。这样,①我们当然不是说我们
的感觉、冲动、兴趣为我们服务,而是被当作独立的力量和权力,所以,我们
如此感觉,如此欲望和意愿,对这或那发生兴趣,这些恰恰就是我们自身。这
倒不如说,我们意识到:我们是在为我们的感触、冲动、热情、利害之情(更
不用谈习惯)服务,而不是我们拥有它们,更不是由于它们与我们处于密切的
统一中作为手段而服务于我们。
这些气质和精神之类的规定,立刻就对我们表明其为特殊的,而与一般
性对立;因为我们在自身中,意论到这种一般性,在这种一般性中,我们有
了自由;并且我们认为在那些特殊性中,我们倒是被拘束了,被它们统治了。
既然如此,我们就更不能认为思维形式服务于我们,是我们拥有它们,而非
它们拥有我们;思维形式贯穿于我们的一切表象——这些表象或仅仅是理论
的,或含有属于感觉、冲动、意愿的质料,一一一是从其中抽引出来的;我
们还剩下什么来对付这些思维形式呢?它们本来自身就是一般的东西,我
们,我,怎样可以把自己当作超出它们之上的更一般的东西呢?假如我们寄
身于感觉、目的、利害中,而在那里感到受限制、不自由,那么我们能够从
那里回到自由的地方,就正是本身确定的地方,纯粹抽象的地方,思维的地
方。或者也可以说,当我们要谈事物时,我们就称它们的本性或本质为它们
的概念,而概念只是为思维才有的,但是谈到事物的概念,我们更不能说我
们统治了它们,或说结合成了概念的思维规定为我们服务;恰恰相反,我们
的思维必须依据概念而限制自己,而概念却不应依我们的任意或自由而稠
整。因此,既然主观思维是我们最为特有的、最内在的活动,而事物的客观
概念又构成了事物本身,那么,我们便不能站在那种活动之上,不能超出那
种活动之外,同样也不能超出事物本性之外。可是对后一种规定①,我们可以
撇开不管;它会提供我们的思维对事物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它与前一种
规定②是符合的:不过这样提供出来的,却阻仅是某种空洞的东西,因为事物
在这里会被提出来作为我们的概念的准绳,但恰恰是这个事物,对于我们说
来,却不是别的,而只能是我们对于事物的概念。”③假如批判哲学对这种三
项之间的关系,理解为:思维作为中介,处于我们和事物之间,而这个中介
不是使我们与事物结合,反倒是使我们与事物分离;那么、对于这种观点,
可以回答一句简单的括,即:纵使这些事物被假定为超出我们以外,超出与
它们有关的思维以外,而处于另一极端,它们本身也恰恰是思想物,并且因
为完全无所规定,所以只是一个思想物——即本身是空洞抽象的所谓“自在
之物”。
从这个观点出发,关系便消失了,就这个观点看来,④思想规定被当作只
是供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