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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 上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第7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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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双重的过渡是必需的;不仅需要这一规定性向它的另一规定性的过渡,
而且也需要另一规定性回到前一规定性的过渡。由于第一个过渡,质与量两
者的同一才自在地呈现;——质被包含在量中,不过量因此还是一个片面的
规定性。反之,量也同样被包含在质中,这个量同样只是扬弃了的,这种情
况发生在第二种过渡之中——即回复到质。关于这种双重过渡的必然性的考
察,对整个科学方法来说,是很重要的。
现在,定量再不是漠不相关的、外在的规定了,因此,定量作为这样的
外在规定,是扬弃了,并且是质,并且是那个由此而是某物的东西,这就是
定量的真理,就是尺度。

注释

在前面关于量的无限的注释中,已经讨论了量的无限和它所引起的困
难,其根源在于量中出现的质的环节;并且进一步阐明了特别是方冪比率的
质如何消失在繁多的发展过程和错综复杂的情况里。我们已经指出,阻碍把
握概念的根本缺点,就在于仅仅依据否定的规定(定量的否定)而停留在无
限那里,不进展到单纯的规定、肯定的东西(这是质的东西)。在这里,就
只剩卜对哲学中量的形式掺杂到思维的纯粹质的形式里去的那种现象,还要
加以考察。最近,方冪比率特别被应用到概念规定上。概念在其直接性中,
曾被称为一次方;在他有或区别中,即它的环节的实有中,被称为二次方;
就其回复到自身或作为总体说,被称为三次方。很明显,这样使用的方冪主
要是属于定量的一个范畴,这种方冪的意思并不是亚里士多德的潜在性

① 这个规定,指量。——译者

(potentia,qivauis)。因此,方冪比率表现规定性为达到了真理的区别,
就像在定量这个特殊概念中的区别那样,然而却不像在概念本身中的区别那
样。定量包含着否定性,这种否定性属于概念本性,不过还没有在概念的特
有的规定中建立起来:定量所具有的区别,对概念本身说,是肤浅的规定;
这些区别还远远没有被规定为像它们在概念中那样。在哲学思维的童年时
期,数被用来表示普遍的、本质的东西,如毕达哥拉斯,在这里,一次方、
二次方等等并没有什么高出于数的地方。这是纯粹思维把握的初步阶段;思
维规定本身在毕达哥拉斯之后才被发现,才自为地被意识到。但是,离开这
些思维规定,再倒退回数的规定去,本来是一种自觉无力的思维,它和当今
惯于思维规定的哲学教养相对立,想把那些缺点奉为某种新奇的、高尚的东
西、奉为一种进步,这只是自添笑话而已。

①只要方冪一词仅仅被用作符号,那便是无可反对的,就如同对于数或别
种概念符号无可反对那样;但是,符号,也是有可反对的,正如要以符号来
表达纯概念或哲学的规定的一切符号论是可以反对的一样。哲学既无需求助
于感性世界,亦无需求助于想像力,更无需求助于哲学的特殊部门,这些特
殊部门是从属于哲学的,因此,其规定是不适于高极领域和整体的。当有限
的范畴一般应用于无限的事物时,这种不适合的情况便发生了;①力、实体性、
原因和结果等流行的规定,用来表示例如生命的或精神的关系,也同样只是
一些符号,也就是说,对于这些关系来说,乃是一些不真的规定,定量的方
冪和可计数的方冪,对于这些关系和一般思辨的关系来说,就更是如此了。
如果数、方冪、数学的无限之类,并不应该用来作符号,而是应该用来作哲
学规定的形式,因而它们本身便是哲学的形式;那么,②它们的哲学意义,即
它们的概念规定性,就必须首先加以证明。如果这一步做到了,那么它们本
身也便是多余的标记了;概念规定性表示自己,它的表示是唯一正确的,适
合的。因此,那些形式的使用,除了作为一种方便的工具,以省掉对概念规
定的把握、揭示和论证之外,就再不是任何别的东西

① 参看第122 页。

① 参看第123 页。

② 参看第122—123 页。


14…11 
逻辑学(上卷)'德'黑格尔著 杨一之译


第三部分 尺度 第一章 特殊的量


…


第三部分  尺度


①抽象地说,在尺度中质与量是统一的。有本身是规定性的直接与自身相
等同。规定性的这种直接性已经扬弃自身。量是已经回复到自身的有,以致
它是单纯与自身等同,对规定性漠不相关。们这种漠不相关只是外在性,自
身没有规定性,而在他物中有规定性。第三者现在是自身关系的外在性;作
为对自身的关系,它同时是被扬弃了的外在性,在自己那里具有与自己的区
别。这种区别,作为外在性是量的环节;作为回复到了自身,则是质的环节。
②由于在先验唯心论的范畴中,在“量”与“质”之后插入“关系”,然
后举出“样式”,所以,这里也可以提一下“样式”。这种范畴在那里的意
义是对象对思维的关系。按这种唯心论的理解,思维在本质上是在于自在之
物以外的。假如训的范畴只有先验的规定,它们都属于意识,但是作为意识
的客观的东西,那么,样式,作为对主体关系,便相对地包含着自身反思的
规定;这就是说,在样式范畴中缺少属于别的范畴的那种客观性;用康德的
话说,柞式范畴对作为客体规定的概念,丝毫不增加什么,而是仅仅表示对
认识能力的关系(《纯粹理性批刊》,第二版,第99 页,266 页③)。康德
综括在样式中的可能性、现实性和必然性范畴,以后将在有关地方加以论述;
①极为重要的三分式②,在康德那里,只是形式上闪耀了一下,他没有把它应
用到他的范畴的类(量、质等等)上,就连三分法这个名称也只被应用到范
畴的种③上。因此,他不可能为质与量找到第三者。
在斯宾诺莎看来“样式”同样是实体与属性之后的第三者;他把它解释
为实体的“分殊”,或在他物内,通过他物而被理解的东西。按这个概念说,
这第三者只是外在性本身,如我们在别处论述过的,在斯宾诺莎那里,僵硬
的实体性一般缺乏向自身的回复。④

① 见本书第二编“本质论”第三部分,弟二章。一一译者

② 三分式,指康德范畴表,每一类都分为三项,第三项为对立的

③ 以上是说康德只把三分法应用于范畴的类下的种,如量之下的一
等,所以也没有质、量的过渡。——译者

④ 见前第一编第二章“实有”关于“质”的注释。——译者

这里所作的考察,可更普遍地推广到泛神论的体系上,从这些体系,思
想曾得到某种修养。有、一、实体、无限、本质是第一义的东西;与这种抽
象物相反,一切规定性是第二义的东西,它们同样可以彼抽象地粽括为仅仅
是有限的、偶然的、生灭无常的、在本质以外的和非本质的东西等等,就像
在完全形式的思椎中常见而首先见到的那样。但是,第二义的东西与第一义
的东西的联系是这样的明显,以致两者不得不同时被认为是一个统一;就像
在斯宾诺莎那里,属性就是整个实体,不过是由知性来把握的,而知性本身
也就是一种限制或样式;但是,只有由他物才能把握的样式、即一般非实体
的东两,却因而构成了实体的另一极端,即一般的第三者。抽象地看来,印
度的的泛神论在它全部的怪异幻想中,也获得了这种修养;这种修养通过自
己的无尺度的东西,作为一条有尺度的线索,把自身引到一致之感,①于是梵、
这个抽象思椎的一,便通过毘湿奴(Vishnu)的形象,特别是讫里斯那
(Krishna)的形式,进展到第三者,即大自在天(Siva)。这第三者的规定,
是样式、变化、发生与消灭等一般外在性的范围。如果把印度的三位一体与
基督教、的三位一体加以比较,那么,固然要认识到在印度的三位一体那里
有一个概念规定的共同原素,但重要的是要去把握那关于区别的较确定的意
识;这种区别不仅仅是无限的,而且是真正的无限构成了区别自身。印度的
第三原则,根据其规定,是实体的统一体分裂为它的对立面,而不是到自身
的回复;不如说这第三原则是无精神的东西,不是精神。在真正的三位一体②
中,不仅有统一,而且有一致,即结束导致了富有内容的和现实的统一,这
个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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