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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指费希特、耶柯比、谢林等人的“直接的知”。——译者
除了个别对象的名词以外,仅仅表示共相;但个别名词假如并不表示共相,
而由于这个缘故只是作为假定的、任意的东西,就像私名可以任意接受、给
予或更改一样,那么,个别名词在这种意义下,是没有意义的。
于是,他有(Anderssein)对这样规定的实有,似乎是一个异己的规定,
或者说是在一个实有之外的他物;实有之被规定为他物,似乎一部分由于第
三者的比较,另一部分仅仅是为了在它之外的他物,而不是本身如此。同时,
如上面所税,即使就表象而论,每一实有都把自身规定为一个别的实有,所
以没有一个实有仍然只被规定为一个实有,不在一个实有之外,即自身不是
一个他物。
两者都被规定为既是某物,又是他物,所以是同一的,共同还没有区别。
但是这些规定①的这种同一性,也只是落在外在的反思之中,落在两者的比较
之中;但是,和他物首先是建立起来的一样,这个他物自身固然与某物有关
系,但自身也还是在某物之外。
第三,因此要把他物当作孤立的自身关系;当作抽象的他物;当作柏拉
图的tò■teron'别一',他把别一作为总体的环节之一,与一对立,并以这
种方式,赋予他物以一种特有的本性。所以,他物唯有就它自身去理解,才
不是某物的他物,而是在它自身中的他物,即它自己的他物。——这样的他
物,就其规定说,是物理的自然;物理的自然是精神的他物;所以自然的这
种规定首先仅仅是一种相对性,通过这种相对性所表示出来的,并不是自然
本身的质,而只是一种外在于自然的关系。但是,由于精神是真的某物,而
自然本身因此又只有与精神相对才是自然,所以,就自然本身而论,它的质
也就恰恰是这样的东西,即在它(自然)自身中的他物,也就是(在空间、
时间、物质等规定之中的)外在之有的东西(Ausser…sich…Seiende)。
自为的他物是在它自身那里的他物,从而是它自身的他物,也就是他物
的他物,——所以这是自身绝不同一的、自己否定的、自己变化的东西。但
是,自为的他物仍然与自己同一,因为他物在其中变化的那个东西,就是他
物,除此而外,自为的他物就更没有别的规定;但是这个自己变化的东西之
被规定,并不是用不同的方式,而是用相同于是一个他物的方式;因此,它
在他物中不过是与自身融合为一罢了。于是自为的他物建立成为扬弃了他有
而反思自身的东西,是与自身同一的某物,所以他有既是某物的环节,同时
又是与其物有区别的东西,自己不是某物而归属于某物。
2。某物在它的非实有中保持自己,它在本质上与非实有合而为一,又在
本质上不与非实有合而为一。所以某物与自己的他有发生了关系,而又不纯
粹是自己的他有。他有既同时被包括在某物之内,又同时与其物分离,他有
是为他之有。
实有本身是直接的、无关系的;或说它是在有的规定之中。但是因为实
有自身也包括非有,所以实有又是有规定的、在自身中被否定的有,于是就
成了他物;——但又因为实有在它的否定中同时也保持了自身,所以它只是
为他之有。
实有在它的非实有中仍旧保持了自己,并且是有,但不是一般的有,而
是作为与对他物的关系的相对立的自身关系,作为与自身不同一性相对立的
自身同一性。这样的有是自在之有。
① 这些规定,指某物与他物。——译者
为他之有和自在之有构成某物的两个环节。①这里出现了两对规定:
1,某物与他物;
2,为他之有与自在之有。第一对的规定性还没有关系,某物与他物各自分离。
但是它们的真理就是它们的关系;
因此,为他之有和自在之有就是第一时规定作为同一事物的环节而建立的,
并作为这样的规定,
即:
它们就是关系,而且仍然留在它们的统一中,即实有的统一中。这样,为他
之有与自在之有,每一个都含有既在它自身那里、同时又与它不同的环节。
有与无的统一是实有,它们在这统一中就不再是有与无,——它们只是
在这统一之外才是有与无;在不平静的统一中,在变中,它们是生与灭。—
—有在某物中是自在之有。有,这个自身关系,这个自身同一,现在不再是
直接的了,而是这个自身关系,只是作为他有的非有(作为自身反思的实有)
了。——同样,非有在这种有与非有的统一中,作为某物的环节,也不是一
般非实有,而是他物,更确切地说,依据它与有的区别,它同时是对它的非
实有的关系,即为他之有。
所以自在之有第一是对非实有的否定关系,自在之有具有在它以外的他
有,并与他有对立;由于某物是自在的,所以自在之有就摆脱了他有和为他
之有。其次,自在之有本身那里也有非有;因为它本身就是为他之有的非有。
为他之有,第一是有的单纯自身关系之否定,这否定首先应该是实有和
某物;由于某物是在一个他物中或为了一个他物,所以某物就缺乏自己的有。
其次,为他之有不是像纯无那样的非实有;它之为非实有,是指向自在之有,
即指向自身反思的有,正如反过来说,自在之有也指向为他之有那样。
3。两个环节都是同一事物的规定,即某物的规定。某物是自在的,因为
它超出为他之有,返回自身。但是某物也日在地(此处所强调的是在)或在
它那里有一种规定或环境,因为这种环境是外在地在它那里,是一个为他之
有。
这就引到进一步的规定。自在之有和为他之有首先是不同的;但是,某
物在它那里,也有和某物是自在的同一的东西,①反过来说,某物作为是为他
之有那样的东西,也是自在的,——这就是自在之有与为他之有的同一,这
是依据以下的规定:即,某物本身是这两种环节的同一体,而它们在某物中
又是不分离的,——这种同一性在实有范围内已具雕形,在本质及以后内在
性与外在性的关系的研究中便更加明显,而在作为概念与现实的统一,即理
念的研究中,就最为确定了。——人们常以为一说自在,也和说内在一样,
是说出了某种高尚的东西;但是某物假如仅仅是自在的东西,那么这东西也
就仅仅是在某物那里而已;自在仅仅是一种抽象的、因而是外在的规定。说:
在它那里什么也没有,或者说:在那里有点什么,这些话虽然含糊,却也含
有下面的意思,即在一事物那里的东西,也属于这个事物的自在之有,也属
于它的内在的、真的价值。
②可以看到自在之物(Ding…an…sich)的意义在这里很明白,那只是很简
单的抽象;但是有一时期,它却是一个很重要的规定,仿佛是高不可攀的东
西,正如我们不知道什么是自在之物的这句话,曾经是了不起的智慧一样。
① 参看第109—110 页。
① 在它那里(anihm)有一个东西,是指外在说,这东西又与自在的(ansich) 同一,意思是说自在的有同
一于为他之有。——译者
② 参看第110 页。
——假如事物之被称为自在的,是由于一切为他之有抽掉了,总之,这就是
说,由于事物没有任何规定,被设想为无:在这种意义之下,当然不能知道
什么是自在之物。因为“是什么(?)”的问题要求列举规定;由于被要求
举出规定的事物就是自在之物,即本来没有规定之物,所以这就是糊涂地使
问题的回答不可能,或者只能作出荒谬的回答。——在绝对中,万物皆一,
人们对它什么都不知道,自在之物和那种绝对,是同样的东西。因此人们很
明白自在之物究竟是什么;这样的自在之物不过是没有真理的、空洞的抽象。
但是,自在之物真的是什么,自在真的是什么,表述这些问题的却是逻辑,
不过在逻辑那里所了解的自在,是比抽象更好些的东西,即是在自己的概念
中的东西;但概念是自身具体的,它作为概念总是可以把握的,而且作为规
定了的东西和自己的规定的联系,也是自身可以认识的。
自在之有首先用为他之有作它的对立环节;但是建立之有也与自在之有
对立;在建立之有这一名词里固然也包含为他之有,但是这个名词的确包含
已经出现的返回运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