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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 上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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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这种区别来把握环节,那末,在区别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是与他物的统
一。所以变包含有与无两个这样的统一体;一个是作为直接的有和对无的关
系,另一个是作为直接的无和对有的关系;在这两个统一体中,规定的价值
并不相等。

①变用这种方式,便在一个双重规定之中了;在双重规定里,无是直接的,
即规定从无开始,而无自己与有相关,就是说过渡到有之中;在另一重规定
里,有是直接的,即规定从有开始,有过渡到无之中,——即发生与消灭。
两者都同样是变,它们虽然方向不同,却仍然相互渗透、相互制约。一
个方向是消灭;有过渡到无,但无又是它自己的对立物,过渡到有,即发生。
这个发生是另一个方向;无过渡到有,但有又扬弃自己而过渡到无,即消灭。
它们不是相互扬弃,不是一个在外面将另一个扬弃,而是每一个在自身中扬
弃自己,每一个在自身中就是自己的对立物。

    3。变的揭弃

发生与消灭所建立的均衡,首先就是变自身,而这种均衡又融化为静止
的统一。在这均衡中有与无只是消逝的东西;但变本身只是由于它们的区别
才有。因此,*它们的消逝只是变的消逝,或者说,是消逝自身的消逝。变是
一种不安定的动荡,它沉没在静止的结果中。

也可以这样说,变是一般有与无的消逝;但变又依靠有与无的区别。于
是,变在自身中与自己矛盾,因为它在自身中联合了与自己对立的东西;一
个这样的联合,又是要自己毁灭的。

这结果是消逝了的有,但却不是无;假如那样,它将只是回复到那两个
已经扬弃了的规定之一那里去,而不是无与有的结果。它变为静止的单纯性
的有与无的统一。但静止的单纯性又是有,然而这个有已不再是只为自己,
而是整体的规定。

①变这样过渡到有与无的统一,就是实有,这统一是有的,或说具有这两
个环节的片面的直接的统一形态。

注释

扬弃和被扬弃的东西(观念的东西)是哲学最重要的概念之一,是到处
决然反复出现的基本规定,其意义须确定把握,尤其要与“无”区别开。扬
弃自身的东西并不因扬弃而就是无。无是直接的,而被扬弃的东西却是有中
介的;它是非有之物,但却是从一个有出发的结果。它由规定性而来,因此
它自身还有规定性。

① 参看第108 页。

① 参看第108 页。


②扬弃在语言中,有双重意义,它既意谓保存、保持,又意谓停止、终结。
保存自身已包括否定,因为要保持某物,就须去掉它的直接性,从而须去掉
它的可以受外来影响的实有。——所以,被扬弃的东西同时即是被保存的东
西,只是失去了直接性而已,但它并不因此而化为无。——扬弃的。上述两
种规定也可以引用为字典中的这个字的两种意义。一种语言竟可以将同一个
字用于两种相反的规定,是很可以注目的事。


② 参看第108 页。

语言中可以找到自身就有思辨意义的字眼,这对于思辨是很愉快的:德语就
有很多这类字眼。拉丁“取”字(tollere)的双关意义
(由西塞罗“屋大维高升了”③的隽语而著名),
却没有这样深远,肯定的规定只不过达到上升而已。某物只在与对立物统一
时才被扬弃;它在较细密的规定中,作为被反思的东西,可以适当地称为环
节。杠杆上一点的重量和距离都叫做杠杆的力学环节,因为作用相同,尽管;
一个环节是实在的,即重量,另一个环节是观念的,仅仅是空间的规定,是
一条线,各有不同(参看《哲学全书》,第三版,261 节注释)。人们还不
得不更常常注意到对于反思规定,哲学术语每每使用拉丁名词,这或者是因
为本国语中没有那样的名词,或者即使有,也因为本国语名词使人较多地回
想起直接的东西,而外国语则使人较多地回想起反思的东西。

由于有与无现在只是环节,它们所保持的较细密的意义和表述,必定是
从观察实有来的,实有作为统一,其中保存了有与无。有是有,无是无,这
只是在它们彼此的区别中如此;就其真理、统一而论;它们作为这样的规定
已经消失了,并且现在是某物。有与无是同一的,正因其同一,所以它们不
再是有和无,而有了不同的规定;在变中它们曾是发生与消灭;在另一个规
定了的统一中,即实有中,它们又是另有规定的环节。这种统一仍然是它们
的基础,它们从这种基础走出来,就不再走到有与无的抽象意义里去了。

③ 指屋大维由三执政官之一而做了奥古斯特大帝,开始了罗马帝国。——译者



14…6 
逻辑学(上卷)'德'黑格尔著 杨一之译

客观逻辑第一部分 规定性 第二章 有


第二章 实有
…

①实有是规定了的有;它的规定性是有的规定性,即质。某物由于它的质
而与他物对立,是可变的和有限的;它之被规定,不仅是与一个他物对立,
而且是对这个他物的相对否定。它对最初对立着的有限的某物的这种否定,
是无限的;这些规定②是在抽象对立中出现的,而在无对立的无限中,即在自
为之有中,这种抽象的对立便消解了。

    于是实有的研究便有了这样三部分:

    甲、实有自身:
    乙、某物与他物,有限;
    丙、质的无限。


甲、实有自身

    对于实有

   (1)自身,首先是它的规定性;
   (2)作为质,必须加以区别。但是质,无论在实有的这一种或那一种规
定中,都应该被认为是实在和否定。但是在这些规定性③ 中,实有都同样是
反思自身的;并且自身建立起来,就是
   (3)某物,即实有物。

  1。一般实有

实有从变发生。实有是有与无单纯地合而为一。实有由于这种单纯性而
有了一个直接物的形式。它的中介,即变,已被留在它的后面;中介扬弃了
自身,因此,实有便好像是最初的、可以作开始的东西。它首先是在有的片
面规定之中,而它所包含的另一规定,无,也将在它那里与前一规定对立而
显露出来。

这不仅仅是有,而是实有,从字源上看来,它是在某一地方的有①;但是
空间观念与这里不相干。在变之后,实有就是一般的有连同一个非有,所以
这个非有也和有一起被吸收到这个单纯的统一体中去了。因为具体的整体是
在“有”的形式中,在直接性的形式中,所以被吸收到有中的非有,便构成
了规定性自身。

整体在有的形式中,亦即在有的规定性中,同样是一个扬弃了的、被否
定地规定了的东西,——因为有在变中,同样也表现出自身只是一个环节;
但是,它只是在我们的反思中,对我们说来是如此,还不曾在它自身那里建
立起来。不过实有自身的规定性却是建立起来了的,这种规定性就包含在实
有这一名词之内。——两者是必须经常很好地加以区别;只有在一个概念里
建立起来了的东西,才在概念简释研究之内,属于概念的内容。还没有在概

① 参看第109 页。

② 这些规定,指某物及其对立的他物。——译者

③ 这些规定性,指实在和否定。——译者

① 实有(Dasein),就德文字义说,是这里的有。——译者

念中建立起来的规定性,则是属于我们的反思,这种规定性或是涉及概念自
身的本性,或者只是外在的比较;必须注意到后一种规定性只能用来说明或
指出在发展中自身表现出来的过程。整体,这种有与无的统一,是在有的片
面规定性之中,它仍是一种外在的反思;但是这种反思,在否定中,在某物
与他物等等中,却能够成为建立起来的。——这里应当对上述区别加以注意;
假如对反思所能注意的一切,都加以估计,就会牵扯得太远,去预测事情自
身必然发生的东西。假如说这类的反思可以用来便利综樱В佣憷死斫猓�
那么,它们也会带来害处,对于将来的东西,它们会被认为是不正确的见解、
根据和基础。因此对待它们应当恰如其分,不可太过,并且应当把它们与事
情自身发展过程中一个环节那样的东西区别开。

实有相当于前一范围的有,不过,有是不曾规定的,因此在有那里并不
发生规定。但实有却是一个规定了的有,是一个①具体的东西,因此,在它那
里,便立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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