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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秦汉史-第1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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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③ 《后汉书》(志)卷二七,第 3610 页。
④ 《后汉书》(志)卷二七,第 3613 页。七个州郡是河南郡、河东郡、河内郡、弘农郡及由京畿地区三名
特殊官员管辖的三个州。见本书第 7 章《郡的主要行政单位》。
⑤ 《后汉书》(志)卷二六,第 3590 页。关于几个市场,见华汉斯:《东汉的洛阳》,第 58 页。
① 见《后汉书》(志)卷二八下,第 3623 页注 3 所引的汉官。



地方行政管理

郡级官员

公元 35 年,后汉创立者认识到由于匈奴的压力而造成的朔方郡人口的减
少,于是取消了这个郡,把它并入邻近的郡。②包括首都地区在内的州的数量
从 14 个减少到 13 个。
两汉设立州的官职的目的是监督所有郡、国官员的表现。但是与前汉一
样,后汉政府对监察官品级的高、低也难以决定。它开始时像公元前 1 年以
来的做法那样任命高品级的州牧。公元 42 年又采用低品级的州刺史。公元
188 年又恢复了牧的头衔。③这种大起大落的变化产生于高级监察官和低级监
察官都不愿以无畏的精神采取行动的两难处境。老年人希望在晚年回避冲
突,青年人则怕毁掉自己未来的前程。这两种办法都有利有弊,都不是十全
十美的。
公元 35 年以前,每年阴历八月各位刺史(或牧)从首都出发巡视各地然
后返回首都上交巡视报告。公元 35 年以后,虽然他们仍在每年八月进行年度
视察,但平时常驻郡冶。年度报告由其属员于每年新年送往中央政府。因此,
与前汉相比,后汉的刺史(或牧)与地方行政机构的联系更强。刺史的属员
组成曹,每曹由一名从事史掌管。此外,对州的每个郡或国,还任命了一个
从事史,另一名则充当别驾从事史。后者负责跟随刺史(或牧)履行公共职
能,并记录包括对话在内的一切事项。①

郡治

州下设郡的数量不等。如果一个地区由皇帝授给他的儿子或别的后裔作
为封地,那么这块地方就成为“王国”,不过这并不影响该地区的管理方式。
前汉末期,郡和国的总数是 103 个。公元 37 年后汉创立者取消了 10 个。后
来他的继承人又增加了 6 个新郡,因此公元 140 年郡、国的总数是 99 个。②
每郡置太守一人。王国的地位相当的官员尊称为相,但其职责与太守相
同。这些官员负责本地区全部文职事务和军事事务,其中包括行使民法和刑
法的职责。春天他们亲自巡视自己管辖的各县,秋天则派遣属员完成同样的
使命。年终他们把年度报告上报京城,同时举荐官员候选人。③
前汉的郡守通过都尉履行军事职责,都尉负责镇压匪盗,每年八月在演
习时训练地方民兵,在边境地区各郡的都尉还负责巡视烽燧和碉堡。除了边


② 《后汉书》卷一,第 58 页。
③ 关于公元前 106 年设这些官员,见本书第 7 章。关于改刺史为“牧”的意识形态上的考虑,见鲁惟一:
《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 166、263 页。关于后汉头街的变化,见《后汉书》卷一下,第 70 页;《后
汉书》卷八,第 357 页;《后汉书》(志)卷二八,第 3617 页。
① 《后汉书》(志)卷二八,第 3619 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 92 页、181 页注 9。
② 组成帝国的行政单位及其附属机构的表,见《后汉书》(志)卷十九至二三。
③ 《后汉书》(志)卷二八,第 3621 页。关于这些报告与记录的呈递,见镰田重雄:《秦汉政治制度的研
究》(东京,1962 年),第 369 页以下,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台北,1961 年)第 1 卷,第
257—268 页。



境各郡以外,公元 30 年取消都尉一职,只在出现重大军事紧急情况时临时性
地恢复一下。从此郡守必须亲自处理地方的动乱。征集兵役的工作继续进行,
但一年一度的军事训练被取消了。
郡守的属员被组织成几个曹,各曹的人数和权力范围各郡不尽相同。曹
掌管以下事务:地方的巡视、人口与耕地的登记、农业及养蚕业、税粮与谷
仓、市场、驿站及信使、奏折的呈递、举荐贤能、军事装备、征兵、民法、
刑法、收押刑徒和镇压匪盗。根据地方上的情况,曹还管理渡口和水渠、水
路运输、道路和桥梁、烽燧、建筑及专卖事业。
前汉时期盐铁的专卖由大司农的代理人掌管。后汉转移到地方行政长官
手里。生产此类商品的郡设铁官和盐官。他们的活动由郡、县各级的曹进行
协调,最终由首都的三公的官署来协调。①

县级官员

郡、国都划分为县。公元 2 年有 1577 个县,但公元 140 年只有 1179 个。
削减 400 个县的诏令是后汉的开国皇帝承认关中平原和西北人口减少这一事
实而于公元 30 年发布的。②如果一个县这样一块地方一旦赐给一位侯作为封
地,这个县就称为侯国。位于特定的敏感地带和特别有必要控制地方上的“蛮
夷”的县,称为道。
县级行政长官县令和县长的职责是令人吃惊的,对这些职责,他们在上
任以前都准备得不充分,结果只能在上任以后才能学到必要的专门知识。每
位行政官在自己的县尽力维护法律和秩序,登记人口及财产,收税,监督季
节性工作,为防备天灾贮存粮食,动员人民为国家服劳役,监督公共工程,
履行各项礼仪,考察学校的活动并审判民事和刑事案件。
县级长官的头衔决定于县的大小。如果一县的户数是 10000 或者更多,
官衔即为县令;如果少于 10000 即为县长。事实上很难精确地遵照这种区别
执行,特别是在国内人口大规模流动期间。侯国的县行政官享有“相”的尊
称,但他的职责与县令或县长没有什么不同。①
县级政府的属员模仿郡级行政机构分成曹,当然也视各地情况而异。根
据县的大小,设一、二名尉协助县令(县长)镇压匪盗。秋、冬两季,县官
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修订人口、耕地、税收及各种费用的簿册,然后上交本郡
太守,经过核实以后,与其他各县的材料汇总成一个报告,最后于年终上报
京师。②
每县有一座用城墙围起来的县城,周围是村庄和农田。县境的领土划分
为乡,乡划分为亭,亭划分为里。③这些单位由地方任命官员治理。关于乡的
行政工作,三老负责道德教化的引导,还有一名游徼负责治安,第三位官员


① 关于盐铁管理的详细论述,见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 4 卷,第 153 页以下;《汉代的官僚制度》,
第 99 页;《后汉书》(志)卷二八,第 3625 页。
② 《后汉书》卷一下,第 49 页。本书第 3 章《汉代的中兴》。这里所举县的数字,见毕汉斯:《汉代的官
僚制度》,第 185 页注 77、注 78。
① 《后汉书》(志)卷二八,第 3622 页。
② 《后汉书》(志)卷二八,第 3622、3623 页注 2。
③ 《后汉书》(志)卷二八,第 3624 页以下。



则负责征税、劳役和司法等工作。在 5000 户或更多的乡,第三位官员就称为
有秩,在更小的乡称为啬夫。亭由负责维护法律和秩序的亭长管理,亭长还
负责维持邮亭。他的总部既是捕役住地,又是官办的驿站。里置里魁。里的
居民每 5 户组成一伍,10 户组成一什,每个人的行为都由集体负责。在地方
行政管理的最低一级,人们最后获准有相当程度的自治,即便如此,头头的
选择也必须得到权力机构的认可。

侯爵的官员

在后汉时期,太子以外的王子都封为王,王国一般由王子的长子世袭。
未能世袭王国的皇孙封为侯。从公元前 127 年起,凡是王的儿子,不管他们
是皇帝的几代孙,没能世袭王国的都封为候。公主的封地作为侯国传给她的
长子。王的女儿成为乡或亭的公主,但她们的封地随其死亡而废除。①
随着公元前 154 年七国叛乱的失败,王的领地权被削掉。从此王的封地
由政府派去的官员管理,与正规的郡很难区分。从公元前 145 年起,王甚至
失去了任命管理自己王室事务的高级官员的权力。傅是指导主的道德行为的
导师,主要是一种荣誉职位。郎中令掌管卫兵、信使和文书。仆负责马匹和
车辆。还任命了可能负责统领王府门卫的一名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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