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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第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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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家属提供的照片,有关专家指出,张腿上踝关节处受伤的部位这么对称,而且均是圆形的,不像是高坠时擦伤的,可能是电灼伤。另一位专家指出可能是脚镣之类的物体造成的。而大腿部的点片状的伤痕,是皮下淤血,应是外力打击造成。另据观察,死者两眼之间的圆形伤痕正处于鼻梁上方凹处,如说是跳楼时擦伤所致,也过于勉强。 

        调查组强调检察人员没有打张。但凭家属提供的照片使人难以苟同这个结论。同时,与张前后被关押在潍柴宾馆的人,也能证明检察人员在潍柴宾馆办案时确实打人。有一个人被打得吐了血,曾偷偷写遗嘱塞进暖气片里。 

        《法制日报》记者焦庆乐根据这个线索,来到了当时办案用的五个房间中的一个,掀开暖气的木嵌板,找到了两个揉成球形的已经发黄的纸团。两个纸团一个用中文、一个用英文记录着当时被打的情况。 

        办案人员和看守大概做梦也没想到,有人会用这种方法记录了历史,并藏在这种地方。 
        调查组认为张涉嫌经济犯罪问题。有两个人供述先后给张现金及物品折合人民币7050元。其中现金2000元和为张办理汽车驾驶证一个(花费2700元)。另有一笔2000元的回扣款,张本人供述交给了本单位小金库,而管理小金库的会计不承认,并销毁了小金库的账目,因而这2000元存疑。 

        几千元的款物能否造成心理压力这么大,以至弃高堂抛妻子而自杀?死者家属认为绝不可能。而这时忽然冒出一个10万元的问题。据介绍,这是检察机关在张死前一天得到的线索:张在担任配件部经理期间,配件部曾从615分厂提走次品曲轴20支销售,后615分厂分得现款12000元,其余款物10余万元与张有牵连,并下落不明。 

        10余万元的经济犯罪嫌疑压在张身上,使他难以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而跳楼自杀,如此确实顺理成章。对此,死者已不能开口说话,而家属坚决予以否认。有意思的是在山东省公安厅刑事警察总队于1998年2月18日给《法制日报》的回函中,只提到7050元,而10余万元这样一个大数目却只字未提。据省公安厅领导介绍,这个函件所依据的就是潍坊市的调查。但《法制日报》记者1998年2月25日去潍坊调查时,出人意外地冒出了这个10余万元。此时张伟清已经死了将近一年。 

        另外,从事情发生的的前前后后看,这10余万元似乎显得突兀。 
        据李艳英反映,厂方于张跳楼的当天下午通知家属时,家属质问:“为什么不早告诉家属?丫方领导讲:“当时没认出是谁跳楼,以为是王金富。因为小张没有什么问题,所以没有看管他。” 

        这一点也与调查组的意见大致吻合。他们介绍说,当时王金富有串供情况,办案人员全力突破此案,就没顾上张伟清,只安排厂里两个工人看管他。 
        王金富原是潍柴动力厂厂长,经检察院查明他利用职务之便受贿1420元,(后被判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在当时算是大要案。此案与其它被查处的9起大要案上了《潍坊晚报》1997年8月12日的头版头条。其他9起中数额最大的是侵占公司财产2万多元,干部级别有的与张相同或比张低。 

        从调查组提供的材料看,张伟清死的前一天就有人供述张伟清涉嫌侵占公司10余万元款物。由此不禁使人产生疑问:放着一个10余万元的大要案不查,先忙别的,正常吗?有没有如家属所讲的是“死后编造出来的”的可能呢? 

        同年5月21日,由厂方出面召开了由公安分局参加调查的干警和尸表检验的法医、潍柴有关领导、李艳英及其亲属参加的会议,意在向死者家属通报调查结果和法医鉴定结论,同时对火化张伟清的尸体提出处理意见。 

        据张的家属介绍,会议中没有出示尸检报告,也没有现场勘察记录,法医在介绍情况时连何日何时出事、死亡时间以及表面伤都没说对。家属提出疑问时,法医答非所问,语无伦次。 

        由此家属要求法医出示一下证件作个自我介绍。这位法医讲:那我就不说了。家属要求由更高一级的法医再做鉴定,这时公安分局的一个科长起来说话,据李艳英介绍,这位科长酒气冲天地站起来开始骂人,并要求5日内火化。 

        由于工作方法粗暴简单,使死者家属更为不满,愤而退场。事隔两天,奎文区公安分局几名干警来到死者父母家,谈了几句话,便把强制火化通知书放在暖气片上,匆匆告别而去。张伟清的母亲拿着通知书追下楼,他们已开车走了。这份通知书是潦草的手写体,而且是复印件。其内容同样显得漫不经心,里面写到:“死者尸体必须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二十四时之前火花(应为“化’,下同)。逾期不火花,公安机关将予以强制火花。”连续三个“花”,让人有理由怀疑这份手写的通知书是否经过了公安局领导的审阅。 

        这份通知书使死者家属悲愤异常。他们除向厂领导呼吁反映外,还几次来到火葬场查看尸体。就在5月28日上午,死者家属还来到火葬场告知工作人员:死者身上存在许多问题,需要重新检验,已经自费邀请了北京和省里的法医,他们正在赶赴潍坊。家属嘱托工作人员看好尸体,没有家属在场不能火化尸体。 

        然而,当天下午,尸体便烟消云散了。据李艳英说,28日下午,由厂方几个干部将张的尸体悄悄火化,就像是搞“地下工作”,连司机事先都不知道是去什么地方,更别提通知家属了。火化尸体后,有人还嘱咐车上的人:“大家不要外传。”而家属至今不知道张的骨灰在哪里。如果有法可依,有理可据,大可不必搞得这么偷偷摸摸,完全可以光明正大的吗! 

        强制火化的依据是什么?当《法制日报》记者问到这个问题时,潍坊市调查组回答说:其依据是山东省革命委员会鲁革发'1975'47号文件。 
        就此问题焦庆乐记者咨询了公安部有关官员。该官员明确表示:文化大革命都否定了,逞论那时的文件?早应该清理并予以否定了。再看看这份文件,其上纲上线火药味甚浓的内容更使人感到把它作为90年代处理问题的依据是何等的荒谬。文件中例举了几个无理纠缠、无理取闹的事例后说:“上述情况的出现,我们认为是两个阶级、两条道路斗争的具体反映……从有利于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有利于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的原则出发……” 

        即使如此,记者仍然感到疑惑:因为这份文件所列的强制火化的对象是“因交通、工伤、医疗纠纷等事故死亡的尸体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明死亡原因,作出结论后,应立即通知其家属在3~5日内火化”。而张伟清怎么归也归不到这几类里去。也就是说,即使生拉硬扯来了一个“文革”文件,张伟清也根本不在其所规定的强制火化之列。 

        如此说来,强制火化张伟清的尸体根本没有依据。 
        那么,潍坊市的一些部门和一些人为什么如此急于火化张伟清的尸体呢? 
        死者长已矣,而遗留的问题却云山雾罩、扑朔迷离,困扰着生者。这些问题,有的是张的死造成,而更多的是因有关部门所为。为了搞清这些问题,讨出一个说法,李艳英忍着丧夫的巨大痛苦,拖着幼子,背着一身债务,奔波在山东省会济南和首都北京之间…… 


                七、“最佳检察院”的“国字号”错案 

          获得30余次表彰的劳模,被反贪局非法讯问期间竟滴水未进,命丧黄 
        泉。此案惊动中南海,列为全国九大错案第三位。罗干批示:决不护短, 
        一查到底。 

        1998年4月3日,对湖北省石首市供电局副局长王崇高来说,是个黑色的星期五。下午下班回家,王崇高吩咐老伴程仕珍多弄几个菜,全家人准备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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