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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第4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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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决定秦正银停止工作,接受进一步的调查。 


                  三、“反腐败要案”的真相 

          副县长和县人大副主任涉嫌经济犯罪,被列为“反腐败要案”,没查 
        出所谓的“腐败”证据,理应无罪释放。然而此案不侦不诉、不审不判, 
        拖了整整4年。 

        戴了近4年“腐败分子”帽子的山西省长治县副县长景起水和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郝贵章,分别被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宣告无罪。至此,一起涉案金额不大、案情简单却久侦不诉、久审不判的所谓“反腐败要案”,总算有了结局。 

        1993年10月至11月,长治市纪委根据举报,对由长治县副县长景起水任总指挥、长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郝贵章任副总指挥的长晋二级公路(山西长治到晋城)指挥部财务进行检查,但未发现问题。 

        随后,调查组对长晋公路沿线涉及拆迁补偿的乡镇有关账务进行审查,查出长治县城关镇土地办土管员兼会计阎忠保经管的账簿中,有3张城关镇分管公路建设的副书记蒋秀英涂改过的单据,存在将3000元加“0”变为3万元从中贪污的问题。此后,蒋秀英、阎忠保开始接受审查。长治市检察院也很快介入此案。问及钱的去向,蒋、阎二人起初难以说清。后来蒋称是挪用与个体老板张正健做钢材生意了,他还找到阎忠保和两个村支书及个体老板张正健订立“攻守同盟”,商定由张正健打假借条以承担责任。后张正健持蒋、阎交给的现金和“借条”向市纪委、检察院“退款”。此后,检察机关又查出蒋秀英、阎忠保与几个村干部合伙贪污的问题。 

        据一位曾经协助市纪委调查组查案的同志透露,查出上述问题后,调查组对蒋秀英、阎忠保进行审查,当时,市纪委一个办案人员这样讯问蒋秀英:“你们贪污这么多钱,是送人了还是自己花了?你和景起水是亲戚,送了老景多少?”蒋秀英说没有,问阎忠保,也说没有。 

        蒋秀英、阎忠保被审查40多天后的1994年1月1日,当日正出席护林防火工作会议的景起水被带到长治市二轻招待所接受审查;郝贵章也被带到此接受审查。之后,二人一直被“监视居住”到2月4日。 

        1994年4月15日,山西长治市召开反腐败斗争新闻发布会,公布长治县副县长景起水、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郝贵章各“收受贿赂”1万元,分别予以开除党籍处分,建议有关部门撤销2人职务,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事实上,1994年1月13日,景起水、郝贵章已由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月4日景被撤销监视居住,经检察院决定,由长治市公安局逮捕;2月5日,郝被撤销监视居住并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延长1个月仍不能终结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最长为一个半月。然而,这起备受长治人关注的“反腐败要案”,尽管案情简单,所谓受贿数额也不大,直到1996年2月,才由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指令其所辖的壶关县人民检察院向壶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也就是说,检察机关从侦查到起诉,历时2年有余,已严重超过法定期限。 

        1996年4月15日至18日,壶关县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反腐败要案”。起诉书指控景、郝受贿的犯罪事实是:1992年12月的一天,景、郝曾商谈想向将、阎提出弄些钱花。蒋、阎表示同意。1992年12月18日,指挥部决定拨给长治县城关镇土地办包干费35000元。此后,蒋、阎便谋划送款这事。12月中下旬的一天上午8点半左右,蒋秀英在其侄儿蒋平安处借得黑皮包一个,在阎忠保处取了现金2万元,先后到景起水家及指挥部办公室,给景起水、郝贵章各送了1万元。后蒋、阎采取涂改加“0”的手段,将已发放的3000元变成3万元,虚支27000元。把送钱的账摆平后,蒋、阎还各分得3500元。案发后,景起水、郝贵章各自将非法收受的1万元赃款全部交出。 

        法庭上,被羁押两年多、仅在捕前“交待”过一次“受贿事实”而后一直不承认自己受贿的景起水,辩称自己没有受贿,当初的“交待是在办案人员诱供的情况下作的,并揭露有关办案人员诱供的事实;未受羁押之苦、一直承认自己受贿1万元的郝贵章仍承认自己受贿1万元,但其交待的受贿情节与“行贿人”蒋秀英、阎忠保的行贿情节互相矛盾;而蒋秀英、阎忠保交待的“行贿情节”自相矛盾又互相矛盾。尽管如此,壶关县法院还是认定了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并在5月15日一审判处景起水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郝贵章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3年。只是二人的罪名已不是公诉人指控的“受贿”,而变成了“贪污”。同时被指控犯有行贿、贪污罪行的蒋秀英、阎忠保分别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5年。 

        起诉书指控及一审法院认定的景起水、郝贵章的“犯罪事实”,有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结果,看似不容质疑,但记者经调查采访,发现其中存在明显疑点。其一,所谓1992年12月的一天,景、郝曾商谈过向蒋、阎要些钱花一事,毫无依据。其二,蒋、阎从不承认向指挥部多要钱。既然如此,景、郝“趁机向蒋、阎提弄些钱花”实是无“机”可乘。其三,指挥部拨给城关镇35000元属正常拨款,长晋公路长治县段涉及的全部7个乡镇都有,其中最多的4万元。按比例,城关镇应拨37000元,结果少拨了2000元,调给了困难乡镇。 

        另外,该案的很多情节矛盾重重。关于送钱的时间:起诉书认定为“1992年12月中下旬的一天”,但首次公布此案的《长治日报》载明的送款日期却是“1993年1月中旬的一天”。具体的送款时间,也有上午10点、9点、8点等多种“版本”。关于送钱地点:在一审法庭上,蒋、阎均供认事前与景、郝没有约定过送钱的时间、地点,而且蒋、阎二人也没有约定。关于送钱的提议:一审庭审调查时,蒋秀英说阎忠保提出一人送1万,而阎忠保则说是蒋秀英给他讲,35000元里就2万元景、 


                  
      一《郝的,给退回去就是了。关于现金来源:案卷里,蒋、阎一再交待,送的2万元是从信用社提的,后来又承认说了假话,钱是从阎忠保家里拿的。而且,“供述”到景起水家送过钱的蒋秀英、阎忠保,在没有任何外在压力的情况下,都曾翻供,否认去过景起水家送过1万元钱。特别是阎忠保,连景家是个什么情形都说不清楚。 

        让我们再来看看一审开庭时郝贵章接受讯问的情形。问:“你承认不承认自己受贿?”答:“承认。”问:“什么时间受的贿?”答:“1993年1月中旬的一天。”问:“票面是几种?”答:“当时我记忆是两种,后来办案人员让我说成记不清了。”问:“哪个办案人员让你说的?”答:“这个不能说。”问(当庭出示蒋、阎“送钱”用的黑提包):“是不是这个提包装的钱?”答:“不是这个提包。”问:“指挥部封过门没有?”答:“封过。”问:“什么时间封门?谁人在场?”答:“1992年12月30日封门,我和司机、会计在场。”问:“1992年12月30日封了门,1993年1月中旬怎么到指挥部给你送礼?”答:“我也说不清。”上面这段话中,郝贵章虽然承认受贿,但在具体情节上与蒋、阎供词及起诉书指控均不一致。 

        虽然存在上述诸多疑点和矛盾,一审法院还是“认定”了检察院所指控景、郝的受贿事实,并对景、郝做了有罪判决,只是罪名定成了贪污。 
        一审判决后,景起水以自己没有犯罪行为、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为由提出上诉;蒋秀英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壶关县检察院以判决对景起水、蒋秀英、阎忠保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 

        1996年11月27日至28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上,景起水仍坚称自己没有受贿,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宣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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