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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下旬,岳长太的外甥高荣义和儿子岳合等一行3人找到检察院,要求退还所扣押的90万元钱款。办案人员刘沛礼、吕永辉等人只答应退还10万元,提出其余的80万元让“赞助”给检察院。并威胁说,如果不同意这样做,就别想拿走一分钱!第二天,该院副检察长王晓峰也答复说,检察长办公会议已做过研究,同意退回10万元。检察院正盖办公大楼急需用钱,倒不如给检察院打个赞助条。若不同意,那笔g0万元钱就上缴财政,你们也得不到什么好处。无奈,他们按检察院的要求,先给检察院打了一个90万元的“收到”条,而检察院却拒绝给他们出据收到80万元的收据。
8月24日,检察院对岳长太做了不起诉决定。
在接受采访时,该院副检察长王晓峰矢口否认有赞助之事。他解释,扣押鹿邑县太清宫镇煤炭购销站的90万元煤款,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已经退还了10万元,余下的80万元已于今年3月19日被检察院没收上缴给了财政。
当问及太清宫镇煤炭购销站的80万元煤款既然已经被检查院没收,至今不给出据罚没收据时,他解释说,因为多次找不到当事人就没有出据罚没收据,至于罚没决定书肯定有。然而,这位检察长翻遍案卷也没有找到罚没决定书。他又解释说,可能是办案人员疏忽了,没有放进卷里。当被问及为什么对于80万元的扣押款项直到长达半年后才做出处理,这位副检察长又解释说,对这类问题,检察院要成批地研究。
事实上,盱眙县检察院的这些做法,根本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扣押钱物截留、挪用、私分。
那么,盱眙县检察院何以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而执法犯法呢?原来其背后有着极大的利益在驱动!据副检察长王晓峰讲,按照当地的规定,对上缴财政的政法罚没收入,政法机关可以拿到60%的返还。而该检察院部分检察官透露,对这返还的60%,办案人员可以拿到5%,办案人员所在的部门则可以拿到25%。
据调查,现在难以否认盱眙县检察院有强行让鹿邑县太清宫镇煤炭购销站搞赞助的事实。
李建中是河南省烟草专卖局驻郑州铁路局烟草专卖局销售经理部原经理。1996年底,一封匿名信投到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这个并不管财务的人被举报有经济问题。当年12月29日,李被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驻郑州铁路局分院反贪局限制人身自由;1997年1月工日,被刑事拘留;1月14日被批准逮捕。令人不解的是,此案直接由与举报内容主要证人和知情人有亲戚关系的该院反贪局局长高长安亲自办理。在李被关押期间,尽管李和其家人多次提出高应依法回避,但其仍然我行我素。
检察机关将李关押了264天,达不到他们要“判十年八年”的目的,不得不将李放出来,但最终却又给李留了一个“不起诉”的尾巴。他们“不起诉”的事实是——
1996年4月,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信阳生活段副段长兼段三丰公司总经理李天技及公司另一副经理来郑州,找到李和副经理张银涛及业务员陈绍敏,希望能够卖一些烟给他们。于是,在一起商定了烟价:共计21。6万元。由于信阳方面担心回去路上被查,便请李等一同押车去信阳。三天后,李携带着21。6万元烟款回到了郑州,入了财务账。李被放出后才知道,李天枝等人把他在信阳期间招待李的费用及他们公司5人每人分得的200元奖金共计3000元钱,打人了此次烟生意的成本,以白条形式入了小金库账。后来在高长安等办案人员的威逼之下,李天枝等人被迫做了伪证,说是这3000元作为好处费给了李。于是,在对李的不起诉书中便出现了这样的内容:李建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销烟款3000元,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李建中不起诉。
李对此不服,被放出来后一直在进行申诉,但均被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检察分院驳回。
值得一提的是,对李建中的匿名举报中所列问题,是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驻郑州铁路局检察分院反贪局直接侦查的。侦查终结之后,将此案移交给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准备起诉。但本案前后搞了那么长的时间,用起诉部门的话来形容是:看似有那么一回事儿,但经不起推敲和缺乏证据。从本案据以结案的信阳那3000元之事,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这3000元的问题,郑州铁路局检察分院前后5次去人了解。第一次到信阳,李天技等人如实证实这3000元是他们招待李建中和作为奖金分了。但后来,当李建中案到了无法收场的地步时,1997年春节前夕,高长安亲自带人来到信阳,将李天枝、另一名副经理和会计分别隔离出来,上来就说这些人上次作的是伪证,并拿出带来的传唤证,声称要将他们带到郑州去过年(即关进看守所)。据反映,高当时声称:“李建中自己都招了,你们还为他瞒什么,他的罪少说也要判个十年八年。”这样连蒙带唬,李天技等人只得按其意思去写、去说。此案的承办人员还是觉得他们未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思写明,没能把话编圆,便直接在“证词”上勾勾划划起来。最后办案人员干脆自己编写,由三丰公司的人一抄了事。这样,李建中在此笔烟草生意中“贪污”3000元的问题终于构成。李天技等人毕竟良心不安,在李建中的律师前来了解此事时,他们如实地作了说明。郑州铁路局检察分院反贪局的办案人得知此事后,马上赶来,对李天枝等人又是一通唬,这些人又按办案人员的要求作了证。在此问题上,这种前后翻来覆去的“证词”已经很难说还有法律上的意义。本案有供无证,但办案人员居然能够自己亲自动手为人去编写证词,那么,谁又能说得准他们录下的口供有多大的可信度呢!
1995年12月7日晚8时许,河南林州市合涧镇大南山村村民杨再红、杨再山等5人,将鹤壁市金泰建设工程公司的经理路银生绑架,多次勒令路的家属拿20万元钱赎人。接到报案后,林州市公安局仅用两天的时间就将人质救出,并将杨再红等5人全部抓获。12月30日,林州市检察院以绑架勒索罪将案犯杨再红等5人批准逮捕。不久,案件被移送到林州市检察院。
按照法律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则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于是,杨再红等案犯及其亲属,为减轻处罚,便开始四处活动,企图将绑架勒索改为非法拘禁。这样,一些怪事就在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接二连三地出现了!
杨再红的亲戚路栓明,是鹤壁市建设银行的行长,在当地也算是有身份的人。他找到在自己手下当财务科长的路银生的一个亲戚,要求其给路银生做工作,让路银生出具与杨再红有经济纠纷的证明。在遭到拒绝后,路栓明竞强行将其调到基层储蓄所当了储蓄员。
1996年2月6日中午,检察院办案人员刘华强等人坐上路检明提供的轿车赶到鹤壁市,找到鹤壁市计委投资科长华为祥和鹤壁市金泰公司会计倪月琴,提取了杨再红与路银生之间有工程承包经济纠纷的虚假证言,而对受害人路银生,竟不做一点询问笔录。
不久,除杨冉红外,其余4名歹徒皆被取保候审。1996年3月11日,林州市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将5名案犯起诉到林州市法院。但林州市法院在杨再红提出他与鹤壁市的金泰工程公司有经济纠纷的说法后,就中止了审理。
很快,杨再红在被取保候审后,就对鹤壁市金泰建设工程公司进行了起诉。鹤壁市山城区法院先是故意拖着时间不审,继而在作伪证的证人翻供、杨再红又提不出其它证据的情况下,于10个月后做出了一个让第三人返还杨再红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