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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第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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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1月1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对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释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据此,吴留锁应当无条件释放。 

        新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吴留锁在未被确定有罪的情况下关押了1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吴留锁有权获得赔偿。 

        打击犯罪,保护公民权益是司法机关应尽的职责,但长期以来,有些司法人员只注重打击犯罪的一面,而忽视保护公民权利的一面。本案吴留锁被超期羁押14年就是一个典型。法院在吴留锁有罪指控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而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因失去侦查补证条件,理应将超期羁押的吴留锁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释放。但公安机关却置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法律规定于不顾,扯皮推诿不予办理。 

        吴留锁被超期羁押14年,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受到极大的损害,其原因完全是有关部门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漠视公民权利、严重失职造成的。这种现状还在延续,更让人难以理解。国家权力机关应发挥职能尽快予以纠正。 


                    三、被告席上的法官 

          几个法官索贿,欲壑难填。又一法官串通他人谋取别人房产,机关算 
        尽。共和国不容贪官,作恶的法官站在被告席上。 

        1998年2月17日上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内,正在进行着一场宣判。此时,面对高悬国徽的被告席上,站着四名悔恨交织的罪犯,案发前,他们也曾多次出席过法庭审理,那时,他们是以共和国法官的身份主持着这庄严的审判,曾将一名名触犯刑律的罪犯科处刑罚、体以民意。今天,他们又因一时之贪,蜕变成人民的罪人,站在了本不属于他们的位置上。这四名堕落成罪犯的法官是: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指导员武志林、院长吴保路、刑事审判庭庭长王晓东、民事审判庭庭长张锁庭。随着判决书的宣读,他们的贪婪丑行也渐渐地昭示在旁听观众的面前。 

        1994年冬季,桥东区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受理了石家庄市A公司起诉北京B公司拖欠购锁货款纠纷案。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武志林担任审判长,时任经济庭审判员的王晓东主办此案。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他们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判处被告北京B公司返还原告石家庄A公司人民币1400万元。判决生效后,执行中遇到了重重困难,后经武志林向院长吴保路请示,决定成立本案执行小组,由武志林任组长,王晓东和执行庭副庭长张锁庭为成员。之后,他们西到太原、东到沧州,四处追寻被告的资产,最后于1994年12月底,在北京某金融机构将被告的405万元划拨到石家庄。 

        1995年1月初,石家庄市A公司经理李某、剧总经理赵某找到武志林。李某说:“春节快到了,武庭长是不是先给我们解决20万,给职工搞点福利。大家给我们公司办的这个案子,费了不少劲,我们准备向你们表示一下感谢。” 

        武志林也毫不谦让,赤裸裸地问道:“每人给多少?”李某试探性地答道:“每人给5000元购物券怎么样?”武志林听后不屑一顾地说道:“购物券有什么用?”两位总经理没想到这位头顶国徽的法官贪欲如此之强,惊讶地问道:“给现金你们敢要么?”武志林干脆地答道:“敢,怎么不敢,只要给就敢要。”李某只好答应:“好那就给你们弄2万块钱,你们自己处理吧!”武志林一听才给2万,不满之语随即而出:“这么多人2万块钱够干嘛,每人还不给弄1万。”面对武志林的勒索,两位总经理不敢抗争,只好遵命。 

        两天后,两位总经理再次来到法院,在他们如愿取回20万元后,他们又一同来到会议室里,当着王晓东的面,李某将四沓票面为100元的人民币交给了武志林,并言不由衷地再次表示了感谢。 

        送走客人,武志林从中拿出1万元递给王晓东说:“办他们这案子,大家都没少费心费劲,这钱是感谢我们的,这是你那份,拿着吧!”面对庭长递来的1万元,王晓东深知收下将意味着什么,但金钱的诱惑又瞬间泯灭了他那块净洁的心灵,他心惊胆战地接过了钱,将它锁在了自己的巨型柜子里。 

        第二天,武志林见院长吴保路一人在办公室,使用纸包上工万元径直来到吴的屋里,将钱递给吴院长说:“这是A公司李经理他们给的,感谢为他们追回的经济损失,这钱是带有奖励性的。”作为一院之长的吴保路明白这感谢与受贿之间的区别,更清楚收下这1万元将会对他的政治生命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几秒钟内在收与不收之间,他内心里展开了激烈的斗争,最后后者占了上风。他问了一句:“别人有吗?”当听到武志林答到“别的人都有”时,便心安理得地将这不应该得的1万元收了起来。 

        很快,武志林又将另外的1万元送给了执行庭副庭长张锁庭,这位法律的执行官同样没有丝毫的推辞,收下了这笔不该归他所有的巨款。 
        不久,武志林在与李某、赵某同桌共饮之后,又收下了两位总经理以给他儿子结婚买东西为名送上的1万元,在自己的脖子上又套上了一具罪恶的枷锁。 
        1993年夏末的一天,石家庄市C公司总经理张某愁容满面地来到桥东区法院,找到老战友吴保路递上一纸诉状,起诉本市和市外两家企业拒返货款事项。 
        吴保路见老战友有难,”当即表示将全力相助。他随即叫来王晓东命他主办此案。事后,将案件的交办情况告诉了武志林。王晓东受案后,见此案诉讼标的达100万元之巨,便向吴保路请示诉讼费如何收。 

        张某一听还要交诉讼费,便以公司无钱为由连声诉苦。吴保路自然不便使老战友为难,便慷慨地说:“小王,案子先审着,诉讼费以后再收。”“ 
        院长亲自交办的案件,原告方又是院长的老战友,王晓东自然不敢怠慢。受案后,他迅速投入工作,很快通过法律手段为原告讨回了部分货款。 
        张某自然是感激不尽。11月份的一天,张某对武志林说:“公司的事儿劳驾你们各位了,快过年了,我们也不买什么东西给大家了,准备给你们1万块钱,你们自己买点吧!”因是院长的战友,武志林未敢明确表示收下,只是假模假样地客气几句。几天后,张某亲自带领办公室主任褚某到法院向吴保路等人致谢。言谈之中,褚某来到武志林的办公室,将1万元现金交给了武志林,武志林没有丝毫的推辞,便将钱收了起来。 

        第二天上午,他将3000元交给王晓东,自己又留下了3000元,将余下的4000元交给吴保路,并汇报了每个人的分款情况。吴保路听后只淡淡地说了句“你们拿的少了”的话语后,便将老战友的“感谢款”收了下来。 

        连续两次得手,武志林尝到了收“外财”的甜头,从此,受贿的胆子越来越大。 
        1995年1月,武志林接手了石家庄市某厂D厂长起诉市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这是一起诉讼标的达130万元的经济纠纷。武志林见有油水可捞,便打起了勒索钱财的主意。在办案中,他以法院规定办案要注意创收为名,要求该厂厂长吴某按诉讼标的10%提供一部分赞助费。吴某有心拒付,但又不敢回绝,只好答应按实际追回损失的10%提供一部分赞助款。 

        在武志林“尽职尽责”地工作下,不久,第一笔追回的55万元货款划拨到该厂的账户上。D厂长也颇守信用,几日后的一天早上,他携款5万元亲自来到武庭长的家,将款放在桌上,言明:“先送来5万元,今后再执行来钱我如约再给。”很快,武志林将这笔巨款存入了他个人的名下。 

        之后,他更加积极地全力办理此案,数日后,第二笔讨回的70万元货款又划拨到了D厂的账户上,吴某又如约再登武庭长的家门,送上了7万元“赞助费”。 
        一个普普通通的经济纠纷案,利欲熏心的武志林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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