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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加大了查处力度,对2名严重干扰执行的律师,做出了停止执业处理。
政法系统的高级领导们认为:此次整顿虽克服了一些问题,但与群众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因此不能对现在的成绩过于乐观。政法队伍的纪律作风问题是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与权威,关系到把什么样的队伍带到二十一世纪的大问题,应常抓不懈。
当被问到如何把教育整顿工作引向深入时,这些领导表示: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使每一位执法者都增强理论素养;还要加强政法队伍教育,提高认识。对一些违法违纪案件仍要下大力气查处,取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在检查同时,政法系统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住管理不到位的漏洞。
据了解,政法系统大检查开始后,各政法部门已纷纷表示:欢迎全社会监督。
下午4时半,我又去这家报摊前买了张当日的《北京晚报》,相关的新闻也在晚报的头版上占据主要位置,不过,晚报的标题做得最到位——《政法系统“清理门户”》。
看来,1998年的夏天确实是一个极不平静的夏天。不过,没几天就到立秋了,秋天来了,长江流域的大水还不退去吗?国家气象局预报说,近日长江流域又有降雨云系生成。
二、筑堤与防蛀
治水要筑堤,治国要立法。堤坝是防范洪水泛滥的基本“法律”,法
律是规范社会的一道“堤坝”。
对于滔滔的洪水来说,堤坝就是阻止其泛滥成灾的最基本的“法律”。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法律是规范所有公民行为准则的一道“堤坝”。
治水要筑堤,治国要立法。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这是我们党对法制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客观关系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新中国成立后,具有五千年悠悠文明史的东方古国,步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历史,实现了开天辟地新的历程。开国之初,党和国家便要把新中国建设成为一个高度民主和高度法制的强国。民主与法律,看起来是相互对立、相互制约的关系,事实上是相互依存、相互共生的鱼水关系。倘若没有自由作为终极目标,立法便变得盲目而不合民意国情;反之,社会主义的法制不能完善起来,民主便不受保障,将成为一种新的“乌托邦”。法制是民主的前因与保障,民主亦是法制的前提和结果。
我们不妨先简单回顾一下新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历程。
1949年10月30日,刚刚开国一个月的新中国,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成立。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同时在各大行政区成立了行政区司法部,大行政区撤销后,陆续建立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地、市司法行政机构。新中国成立后的10年间,初创时期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改革旧的司法制度,建立健全地方各级司法机构,研究和制订法律、法规,建立律师、公证制度,创办政法院校,培训司法干部,开展法制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然而,到了1957年下半年,法律虚无主义开始抬头,律师制度、刑事辩护制度,法律监督制度等都被当成资产阶级观点予以批判。司法行政工作遭受了严重挫折。1959年4月,司法部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相继被撤销。是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用大辩论、大批判、群众专政、群众管制代替正常的司法程序的现象,使已经制定的法律和形成的制度得不到执行,出现了有法不依,以言代法的严重情况。这种极不正常现象持续到1966年,十年浩劫爆发了,党和国家经历了建国以来最严重的十年动乱,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成为被“砸烂”的对象,人民吃尽了“无法无天”的苦头。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虽然也冠以各种法与罚的名目,其实是皇上天子们的意志体现,所谓“金口玉言”,“君让臣死臣不得不死”,是典型的集权专政,是人治。“文革”期间,砸烂了司法机关,刚刚从人治转入法制的司法建设由瘫痪而产生了倒退。
1976年粉碎“四人帮”,结束了十年动乱。邓小平同志重新走上中央领导岗位后,以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的胆略和气魄领导拨乱反正,在关键时刻扭转中国历史发展航船的舵轮,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了伟大的历史变革。1978年,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这篇重要讲话中,既总结了“文化大革命”践踏法制,广大干部群众惨遭非法迫害的历史教训,又从新时期的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着眼,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提出了鲜明的主张。他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小平同志尖锐地批评了那种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的现象;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司法机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决议,提出在全党工作重点转移的同时,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小平同志的这些重要思想,成为新时期拨乱反正、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指针。
1978年12月30日,中央决定对原司法部“反党集团”予以平反。1979年6月15日,小平同志和党中央批准了中央政法小组向中共中央报送的《关于恢复司法部机构的建议》,《建议》指出:“有关法院的组织机构,特别是经济法院等各类专门法院的机构设置、司法干部的管理;法律干部的培训,包括高等政法院校的设置和管理;在职干部的轮训提高;以及公证、律师、法制宣传,法律编纂等各项司法行政工作,急需有专门机构管理。长期无人专管的状态,不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际上,这一建议已明确了司法部的地位、作用、职能和任务。1979年9月1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加强司法行政工作,建立司法部。同年10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在组织建设上不仅恢复重建了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两级机构,还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新建了50年代未曾有的地(市、州)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在乡、镇和城市街道配备了司法助理员,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多层次的司法行政机构系统。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有“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的职权,使司法行政工作载入庄严的宪法,从根本上确立了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地位。
总起来看,建国以来,我国司法行政部门走过了一条不平坦的道路,经历了创建——撤销——重建的过程,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曲折进程。司法行政部门被撤销长达20年之久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如果没有小平同志拨乱反正,纠正“左”的错误,做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决策,司法行政部门的恢复重建是不可能的。重建司法行政机关,是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小平同志的伟大历史功勋。
历史告诉我们,一个社会精神文明和社会文化的发展状况与这个社会的法制状况相联系。法的实践体现着人们的精神状态,一个社会中有什么样的法律实践就说明这个社会有什么样的精神发展水准。法的体系不仅以规则的方式调整社会关系,使其以制度的职能对社会生活发生作用,而且由于法的体系和法的精神凝结着居社会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和是非标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