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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而成为宗派工具的危险,等等。这样的担心,即使在被认为完全信任人民的托马斯·杰斐逊身上也不例外。他在致拉法耶特的信中说:“在还没有准备好的人民那里,自由仍然会变成多数人、少数人或一个人治下的暴政。”他甚至认为,欧洲历次革命失败,原因就在于“城市的乱民”成了实现革命的工具,而他们却“被愚昧、贫穷和罪恶变坏了,无法加以管束,使之采取理性的行动”。把包括当时杰斐逊在内的人的上述看法一概斥为资产阶级偏见,是再轻松不过了,但对于理解历史却没什么用处。事实上,在选举权上附加财产和受教育程度等条件正是基于以上种种顾虑。美国建国初期,各州都要求选民出示证据,证明在社会上拥有一定财产利益,从而“对社会显示充分依附”。这种对选举权的财产限制,受到了在美国动员和领导了独立战争的那批人的普遍支持,其中,作为美国启蒙运动开创人兼《独立宣言》起草人之一的富兰克林就是财产限制的重要支持者。
十九世纪的英国,扩大民主基础已提上议事日程。坚决主张普选并以支持妇女参政和照顾劳动阶级著称的约翰·密尔,在其关于议会民主制的经典著作《代议制政府》中论证了为何必须对选举权附加受教育程度和纳税条件。前一条件指至少会做普通的算术运算。密尔认为,只有这样,个人才具备“明智地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以及和他们最密切地结合在一起的人们的利益所必要的最普遍、最根本的条件”。于是,主张普选的他提出:社会应给每个人提供必要的受教育机会,这种机会“或者是免费的,或者是不超过自谋生计的最穷的人所付得起的费用”。如果社会还未履行这项义务,那么,“普及教育必须先于普及选举”。至于附加纳税条件的理由,密尔说:“不交税的人,通过他们的投票处置他人的财产,就有可能造成浪费而不会想到节省。”为使纳税这一附加条件同代表制的普遍性一致,他提出:“向最贫穷阶级征收看得见的税。”密尔关于扩大选举权的两大原则——“普及教育必须先于普及选举”和“向最贫穷阶级征收看得见的税”——后来被欧美国家普遍采用;这些国家的选举权也正是在这两条原则得到实施的过程中逐步开放的。其间,纵然下层民众的斗争对于开放选举权起了推动作用,但通过普及教育和改革税制所创造的条件也很重要。
写到这里,有两点需要提及。一是以大幅度采用国民投票制为特点的《魏玛宪法》被认为包含了最多的民主因素,是近代宪法的杰作。但它却成了希特勒通向权力顶峰的桥梁。1933年 3月5日这个选举日成为希特勒主义的庆祝日,国会选举成了一次拥护希特勒的全民投票。在投向希特勒的一千七百二十万选票中,有三百万是以前未曾参加过投票的人的选票,他们主要是下层民众。而希特勒的上台开始了一个大规模暴力犯罪的时代。这段历史告诉人们,在条件尚不成熟时实行有限选举权或许比普选更理智更负责任。二是关于选举权该不该有限制,即使在当代思想界也并不是一个无争议问题。例如,二十世纪上半叶,赫·乔·韦尔斯在谈到选票与教育的关系时说:“打开从奴役和混乱通向现代理想及自愿合作的国家的道路的不是设立临时投票站,而是建立学校和使人们普遍地能接触到文献、知识和新闻。选票本身是没有价值的东西……在一个人受到教育之前,他拥有一张选票对他是件无用而危险的事。”〔11〕这实际上是密尔“普及教育必须先于普及选举”原则的再现,其间内含着在教育得到普及前选举权应该有限制的思想。而哈耶克在谈到民主扩展的可能性时坦言:“不能简单地认定对民主所做的任何可能的扩展都会对人类有益。”“仅就投票而言,尽可能地扩展民主的可欲性并不是不可争辩的,这一点实际上已为每个人所默认。根据任何民主理论,人们都甚难将普选权的每一可能的扩展视作为一种改善。我们虽说主张成年人的普选权,但事实上,这种普选权有着种种限制……不能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必然要求所有的成年人都应当享有投票权。”他在为选举权的限制辩护时还提到一种很有意思的“排斥”假设:“如果所有的政府行政人员或所有的公共慈善基金的受益者都被排斥在投票者之外,或许能够更好地帮助民主理想的实现;这种观点不能被认为毫无道理。”〔12〕
退几步说,即使西方过去对选举权的限制真如喻权域所认为的,是在蓄意排斥或者偷梁换柱,但也早已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被逐渐废弃。这说明,以前未获得选举权的那部分公民并未因此就无法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至少,他们通过新闻言论自由与政府之间在发生着某种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再说,无论这些国家的选举权是否扩至全民,这一权利在其实施范围是相当真实的。选票的份量使选民的意志对政府及其官员构成带根本性的制约,政府和官员的行事不得不顾及选民的预期反应。所以,比起某些地方那种愚弄人民的“普选”,选举权真实或者说基本真实的有限选举制要强许多倍。因为,它的“候选人”不是由官方批发给民众的。在“候选人”“批发”的情况下,人们只有在上面画圈或者不画圈的份。而且一般说来,人们根本没机会和条件去了解“候选人”,这样投票,连“隔着口袋买猫”都说不上,倒是投弃权票可能算得上最负责最慎重的选择。最后,从民主制度的基础这一角度说,有限选举制无疑是有缺陷的,废弃它乃标志着一种进步,至少对废除选举权上的纳税条件可以作如是观。喻先生拿人家过去的缺陷说事,这种论证方法是没什么意思的。要说过去,百年前的中国,臣下挨了打还得谢主龙恩呢,而且许多人至今不长进,一见到权力就有躬身行礼、吹捧献媚的冲动,对公民权利却视若无物。
必须说明的是,证明历史上西方各国在选举权上实行的限制、尤其是受教育程度和纳税这两方面限制有其合理性,决不意味着如今什么人可以以此作为拒绝国民参与政治的理由。相反,通过对有限选举制的历史考察,从密尔提出的两条原则上倒是获得一个衡量一国执政者对民主政治是否有诚意的试金石。这就是:如果真要想使国家走上民主道路,一是应把纳税人的钱花在最需要之处,换句话说,把钱用于提供最重要的公共服务——教育,尤其要以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义务教育为所有国民的政治参与创造必要条件:作为公民参与政治所需的最低限度的知识素养;二是用看得见的税收增强每个人的税意识,使之产生纳税人身份的自我认同,公民意识是要在这样的身份认同基础上孕育的。
就喻权域的文章所涉问题进行的辨析到此为止。诚然,他的文章扯出的问题不止我论到的那几方面。比如,在《反驳肖》中再次反对“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时,指斥这是“把政府混同于股份公司了”。这可真是越说越离谱了。喻先生如果愿意去了解一下现代税制的性质和功能,肯定会为这样的类比后悔。
注释:
〔1〕丘吉尔:《英语国家史略》上部,新华出版社1985年中译本,第267页。
〔2〕参见《南风窗》1999.8期《人民为何纳税》和《社会科学论坛》2000年第11期《纳税人的权利》。
〔3〕如果在以所得税而不是流转税为主的国家把纳税人限定在所得税交纳者之内,被否定掉纳税人身份的是这些国家国民中很少一部分人。但即使这样,仍然是不公正的。
〔4〕说到“偷换”,《反驳肖》中倒有很现成的例证。最有趣的是喻权域把我批评的对象由单数变成复数。就人权问题上被我批评的说法反驳我时,他先用一个“我和我所熟悉的人权专家都没有说过……”,再来一个“我们中国的人权专家”怎么怎么认为,然后就指控肖雪慧“把我们的话歪曲篡改成”什么什么了。然而我的文章在涉及喻权域时哪里用过复数?哪里说过你喻权域是“中国人权专家”?怎么一个三步跳,喻权域就成了“我们”,而且是“我们中国人权专家”?
〔5〕之所以用“纳税人意识”而不用我国通常使用的“纳税意识”,是因为后一说只强调公民要尽纳税义务,却不含有公民应享有权利的意思。我在《纳税人的权利》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