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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这时李敖尽力在帮助萧孟能使“文星变色”,但他本人仍在罗家伦〔35〕、陶希圣〔36〕所主持的“中华民国开国五十年文献编纂委员会”(简称“文献会”)“暂时糊口”(李敖自语)。不过暗地中,他又与萧孟能达成一种默契,“与《文星》关系愈来愈近”(李敖自语)了。而此时在相互谩骂声中以及揭老底的卑劣手法之下,胡秋原等人似乎有点招架不住了。1962年9月18日,胡秋原发表公开谈话,宣布自己将为反对乱戴红帽子而奋斗,并经由律师向《文星》杂志提出了警告。同一天,“立法委员”邱有珍在“立法院”提出质询《文星》案……一场“中西文化论战”从变味而变质,闹进了“立法院”,让人大跌眼镜。《文星》第六十期(1962年10月1日)又刊出李敖的长文《胡秋原的真面目》,再一次激怒了胡秋原。据李敖在“文献会”同事阮继光生前回忆说:
李敖在《文星》发表文章写“闽变”,这下恼怒了胡秋原,他专办一个《中华杂志》和李敖对上。《文星》和《中华杂志》你来我往,极尽攻守之能事。胡秋原招架不住,竟告到法院。李敖不知道从哪里找到“闽变”当时的报章杂志,一捆捆、一包包地搬到法庭作证。当然,胡秋原的官司又败了。这其间,陶先生(指陶希圣,作者注)是不作任何偏袒的,没有说一句话。胡秋原恼羞成怒之余,竟把箭头直接指向陶先生,说李敖是陶先生的先锋、打手。陶先生沉默不语,不作反应。胡秋原计无可施,于是联络湖北籍的立法委员如钱纳水、郎维汉等人向陶先生施压,并向党部陈说。胡又直接找陶先生,陶先生看到目标转移到他的头上,大有野火烧不尽的情势,于是解除了李敖的职务。这大约是民国五十二年的事。〔37〕
1962年11月,胡秋原协同郑学稼正式向台北地方法院控告萧孟能、李敖二人。被告中本来也有置身异域的居浩然,但由于“居浩然的太太找到了胡秋原的太太,由太太级的出面,双方先行达成和解”〔38〕,这多少让萧孟能与李敖感到有点不快。实际上,惹起这场官司的正是居浩然本人。1962年9月1日,《文星》第五十九期刊出过一封居浩然从英国寄来的短信:
前辈留英同学中有人领过福建人民政府的津贴,因此对于“津贴”两字特别敏感。在他们看来,《文星》杂志不领津贴而能继续出版将近五年,乃是不可能的事情。至于他们办的杂志,照例津贴一停,生命告终。……“闽变”乃是与虎谋皮的反动行为,参加的分子都是投机取巧的败类。……我们应该把个人历史摊开来由大众检视。如有毒素存在,大家来帮助他“自清”。借反对人生攻击的名目来掩蔽见不得人的丑史,乃是一种诡计。我们要毫不容情地加以揭发。
信中提及的“闽变”〔39〕显然是针对胡秋原的。虽然没有公开点名,但“闽变”是胡秋原本人最不愿提及的一段历史,尽管这与一个人身处历史风云际会之中的吊诡心情有关,却无情地被居浩然、李敖等人牢牢抓住,成了论战中“克敌致胜”的强大武器。在《文星》第六十期上,李敖还有一篇《澄清对“人身攻击”的误解》的奇文。他认为“人身攻击”四个字最严格的解释应该是“为深入研究文字微意而对作者‘人身’所做之必要而无情之调查,以所持的为怀疑态度,故易被作者或‘善意第三人’视为‘攻击’;然此‘攻击’,实无所谓诽谤之意”。而同期“旧文重刊”专栏中则刊出“闽变真相”文章五篇,进一步将胡秋原逼近了论战的死胡同。或许出于无奈,胡秋原跑到“立法院”提出质询,又告到法庭。但此举却等于是要求有关当局出面来“干涉《文星》的言论”(萧孟能语)。萧孟能认为:“胡秋原曾经为了出版法的修订,宣告出版法不废除,他决不再回‘立法院’。他说了,也做了,如今为了自己,不但回到了‘立法院’,还要官方来压制民间的言论,自相矛盾,莫此为甚,是一大败笔。笔战讨论的是思想问题,怎么可以打到法院去呢?难怪这件事会搞得腾笑中外……”〔40〕由于胡秋原控告李敖,从1962年底起,李敖所在的服务单位“文献会”逐渐感受到来自党政方面的巨大压力。1963年2月,自《文星》刊出李晋芳律师代表萧孟能的答辩状后,胡秋原在立法院的动作更大,使得徐复观也加入战团,声言“如果和解不成”,自己将于3月29日向“总统”报告文星书店出版的《中国现代史料丛书》“侮蔑总统”。从4月起,情治机关(情报与治安)开始介入此事,调查局官员也不停地穿梭于胡、陶、萧、李之间,力求促成和解。对此,萧孟能日记中有以下记载:
五月一日,台北调查局官员汪淦与我见面,表示如果胡、郑及萧、李双方能够各让一步,他愿出面担任调人。这位官员显然是奉命出来斡旋的。三日,汪君与李敖见面,劝他接受和解。李敖提出三点要求:(一)今后可以不再写批胡的文章;(二)胡应该对骂他的话道歉,他可以就尖刻的话向胡道歉,但对史实不认有错;(三)愿意把所搜集的有关胡秋原的资料,全部赠送给胡秋原。汪见李态度坚决,也知道胡绝不可能同意这三点,便说:“这样演变下去,陶希圣恐怕不便留你在‘文献会’了。到那时你和萧孟能很可能走到从前《自由中国》的路上去,后果将不堪设想。”李答说:“我没有这种野心和胆量。如果有,今天不会在这儿跟你谈话了。”
《文星》自然也不甘示弱,依据所谓“刑法”第三一○条第三项提出反诉,要求自诉方提出真实事实,以证明原诉状中“国家档案机关的资料可否如此盗用来作清算私人之用”。胡秋原诉状中的“国家档案机关”,指的是国民党党史委员会。他指称李敖当时是“开国文献会”的临时雇员,利用该会得以调借党史委员会资料之便利从事诽谤活动,且据党史委员会主管函,此事未经其同意,且为其不许,即李敖无权使用而擅自使用,故曰“盗用”。
当《文星》卷入司法纠纷,原来颇为支持萧、李二人的陶希圣,这时也无法继续维护李敖了。1963年5月5日,陶希圣飞东京访问,出发之前指示秘书高荫祖转告李敖,希望他在官司未结束以前暂时不必来“文献会”上班,可办理停职留薪。萧孟能对陶的这一处理方式极为不满,在日记中写道:“搞政治的人真是可怕。”李敖也非常难过,觉得自己一年多前因生活窘迫而“上了贼船”。当天晚饭时李敖对阮继光等同事开玩笑地说:“这顿饭是我在‘文献会’最后的晚餐,所不同的是这里没有一位出卖我的犹大。”李敖离开“文献会”后不久,萧孟能随即安排他担任《文星》主编,并为他在台北市安东街二百三十一号三楼租了一层公寓,并出钱让他购买所需的家具。5月19日,李敖搬入新家,与女友王尚勤同居在一起。他主持《文星》编务刊发自己的第一篇文章,是第六十九期(1963年7月1日)《为“一言丧邦”举证》一文。李敖在文章中继续挖苦胡秋原,说他“不堪造就,竟然恼羞成怒,老下脸皮来控告我”,劝他“趁早投笔毁容,披发入山”。
7月,“文献会”秘书高荫祖向台北地方法院正式出具一公函,说明被告(李敖)行为“不发生盗用问题”。为此,胡秋原传他出庭作证,而高荫祖在出庭后忽然声明自己愿作调停人。8月29日,调解失败,地方法院也在当日宣布辩论终结。而在诉讼过程中,胡秋原又追加对方恐吓罪,同时依据(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新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提出被告诽谤和反诉皆牵连诬告罪之追加起诉。9月5日,初审判决书发表,确认两被告为共犯,各罚一千元。法庭采用高荫祖秘书的证词,认为控方用“盗用”二字诽谤了对方,罚胡秋原六百元,并否认被告的诬告罪,抹煞其恐吓罪。胡秋原不服上诉,要求取消罚款六百元,追诉恐吓罪。案子随即进入二审程序,先后开庭调查十余次。
这一场闹得沸沸扬扬的“中西文化论战”,从1961年10月1日《文星》第四十八期刊发居浩然《徐复观的故事》一文算起,至李敖1963年7月1日在《文星》发表《为“一言丧邦”举证》一文时止,历时二十一个月。其间,双方唾沫四溅,互不让步,打得昏天黑地,难分难解,均使出浑身解数,引经据典以驳倒对方为能事,最后不免个个火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