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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法律与社会-第4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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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官吏是联系法律与社会的重要环节,吏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实效,因此从战国到秦汉,随着官僚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吏治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文法吏〃是战国以来伴随官僚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的一种官僚类型,其主要特点就是尊奉主上、晓习法律并善于接受成命处理具体事务。〃文无害〃是文法吏的最高标准,意即执法平和、职事无误。酷吏虽然也主要出自文法吏,但并不属于文法吏的正常形态。官吏趋于苛酷的原因,既与法律本身有关,也与执法政策和吏治有关,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七、法律被制定出来之后,并不能自动运行;法律的运行,需要相应的执行机构,需要熟悉法律的执法官员;再完善的法律,如果没有人来执行,或者用人不当,都将是一纸空文,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就秦汉时期而言,法律的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形势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变化,执法状况在各个时期也不尽相同,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使社会呈现出治乱兴衰的不同景象。秦汉时期的执法经验给我们留下的启示是:法律的好坏,固然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成败,但是,有法不依,其危害性更大。因此,立法重要,执法更加重要。法律要想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必须有一支过硬的执法队伍,必须有一套完善的机制来确保法律的正确执行。执法者蔑视法律,有法不依,不仅严重影响法律的威信,更会严重危胁统治集团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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