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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的大臣于定国为廷尉,黄霸等为廷平 。不仅如此,宣帝还注意整顿吏治,据《潜夫论·三式》载:
昔宣皇帝兴于民间,深知之,故常叹曰:〃万民所以安田里、无忧患者,政平讼治也,与我共此者,其惟良二千石。〃于是明选守相,其初除者,必躬见之,观其志趣,以昭其能,明察其治,重其刑赏,奸宄减少、户口增息者,赏赐金帛,爵至封侯,其耗乱无状者,皆衔刀沥血于市,赏重而信,罚痛而必,群臣畏劝,竞思其职。
重视官僚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官吏执法情况的监督,政平讼理,赏信罚必,终于促成〃昭宣中兴〃的良好社会局面。
由此可见,同样的法律,由于执法者的态度不同,其社会效果就会大不相同;在治理国家方面,良好的法律与认真执法的官员二者都同样重要,不可偏废。正如王符所说:〃牧守大臣者,诚盛衰之本原也,不可不选练也:法令赏罚者,诚治乱之枢机也,不可不严行也。〃
二、倾法亡国
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下,法律能否得到贯彻执行,一般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拥有最高立法权和执法权的专制君主能否自觉遵守法律,二是各级官吏能否认真执法。不管哪方面践踏了法律,都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商鞅变法使秦国走上了富强的道路,使之由西陲之〃夷狄〃而成为中原之霸主。商鞅死后,其法未败。可以说,商君之法与法家学说对秦国社会各个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巨大的,成效是显著的。
然而秦统一以后,仅仅维持了十五年的统治,就被陈胜、吴广领导的农民起义推翻了。秦王朝的迅速覆亡,给后世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贾谊把秦朝短祚的原因归纳为〃仁义不施〃、〃繁刑严诛〃与〃赋敛无度〃,这代表了汉代大多数士大夫的意见 。早在秦统一六国前夕,荀子在赞扬秦国〃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的同时,也以〃无儒〃而讥之,认为〃县之以王者之功名,则倜倜然其不及远矣〃。 荀子的话不幸而言中,这样,法家学说不适合统一以后的秦王朝,而秦王朝不知改弦易帜,因而导致覆亡,这种观点在当时几乎成了众口一词的定论,而且至今在学术界仍然有很大影响。
应该说,〃仁义不施〃、〃繁刑严诛〃与〃赋敛无度〃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秦朝历史的实际情况,但是把秦统治者的这些暴行简单归咎于法家学说极端化,未免过于武断。汉代以后,儒家学说开始成为官方的指导思想,可是不施仁义、横征暴敛、滥杀无辜的昏君、苛吏仍然史不绝书,这双归咎于哪种学说?具体的史实告诉我们,统一以后的秦王朝,随着形势的变化,其政治指导思想开始偏离原来的法家路线,正常的法律秩序与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这才是秦朝速亡的真正原因。
在秦国的历史上,那些有作为的君主,无不把求贤与强国当做其治理国家的首要任务,最著名的如秦孝公的〃求贤令〃:〃诸侯卑秦,丑莫大焉……寡人思念先君之意,常痛于心。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 其求贤之心,强国之志,跃然纸上。巨大的军事胜利,冲昏了统治集团的头脑,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秦始皇,更是忘乎所以,逐渐把注意力转向个人享乐方面,修阿房宫,建骊山陵,四处寻游,求仙无度。秦二世则赤裸裸地宣称:〃夫人生居世间也,譬犹骋六骥过决隙也。吾既已临天下矣,欲悉耳目之所好,穷心志之所乐,以安宗庙而乐万姓,长有天下,终吾年寿,其道可乎?〃 统治者对个人享乐的追求,使秦原先的国策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法家本来主张刑、赏并用,不论是早期的李悝、吴起,还是后来的商鞅,都不曾放弃奖赏而只强调严刑酷法。秦律中也有奖、罚两方面的条文(如《厩苑律》及《法律答问》中的某些条文),并非只讲繁刑严诛。可是丞相李斯为邀宠固位,极力迎合秦二世,提出了〃督责之术〃,全盘主张君主独裁与严刑峻法,认为这样可以〃灭仁义之途,掩驰说之口,困烈士之行,塞聪揜明,内独视听,故外不可倾以仁义烈士之行,而内不可夺以谏说忿争之辩,故能荦然独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 。这既不符合法家的一贯精神,也违背了秦律本身的原则。王夫之曾痛斥〃督责之术〃,认为〃尽古今概贤不肖,无有忍言此者〃 。
从现存秦律条文看,《田律》中有关于刍稾税的征收标准:〃顷入刍三石,稾二石。〃 据此推测,其他赋税当也有固定的征收标准。秦始皇的横征暴敛本身就是在破坏而不是强化法制。始皇死后,二世继续建阿房宫,〃尽征其材士,五万人为屯卫咸阳,令教射狗马禽兽。当食者多,度不足,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藁,皆令自赍粮食,咸阳三百里内不得食其谷,用法益刻深〃 。这仅仅是百姓所受压榨的一个侧面而已。
秦律本身确实贯彻了法家的〃轻罪重刑〃原则,但〃重刑〃是有严格标准的,对于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超过标准的〃不直〃之罪都要加以惩罚 。《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四年,適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说明秦始皇时期尚比较注意严格执法。秦二世以阴谋手段登上皇位,时刻担心〃大臣不服,民吏尚强,及诸公子必与我争,为之奈何〃?于是在赵高等人的怂恿下,〃乃行诛大臣及诸公子,以罪过连逮少近官三郎,无得立者,而六公子戮死于杜〃 。我们已无从考证这些人被杀的罪名如何,但公子将闾昆弟三人被害事件却足以证明此时秦刑罚之滥:二世以〃不臣〃之罪名派人逼迫将闾兄弟三人自杀,将闾据理力争,申述自己无辜,使者曰:〃臣不得与谋,奉书从事。〃将闾兄弟三人只好饮剑自杀 。〃不臣〃之罪,纯属莫须有,将闾兄弟以公子身份却在劫难逃。其他如扶苏、蒙恬、蒙毅、冯去疾、冯劫等等,也无不含冤而死。最后,连大倡〃督责之术〃的李斯也被〃具五刑,夷三族〃,自食恶果。贵族、大臣尚且受到非法之迫害,普通百姓就可想而知了。
有功者赏,有罪者罚,赏信罚必,这是法家的一贯主张,也是秦国国力不断强盛的法律保障。秦二世弃此不顾,而实行〃贱者贵之,贫者富之〃的政策 ,不问被重用者的政绩与能力,其用意无非是为了培养、提拔一批专制魔王的忠实奴才。
虽然说在中国古代,专制君主的意志就是法令,但君主的个人意志有很大的随意性,与比较稳定的法律条文毕竟不能等同。本文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论述秦末统治者破坏法律的行为的。统治者的荒淫无度,加重了百姓的负担;法律秩序的破坏,增加了政治的黑暗;滥杀无辜,残民以逞,不仅加剧了阶级矛盾,也使统治集团内部人人自危,苟且偷安。全国已变成秦王朝的监狱,全体臣民已变成几个政治寡头的囚徒。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爆发了陈胜、吴广领导的农民起义。因此,秦之暴亡,既不能归咎于法家学说,也不能完全归咎于已奉行了一百多年的秦律,而是秦王朝正常的法律制度被最高统治集团严重破坏的必然结果。李斯直到死到临头才翻然醒悟:
凡古圣王,饮食有节,车器有数,宫室有度,出令造事,加费而无益于民利者禁,故能长久治安。今行逆于昆弟,不顾其咎;侵杀忠臣,不思其殃;大为宫室,厚赋天下,不爱其费。三者已行,天下不听 。
《汉书·刑法志》的评论是:
至于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班固所讲的〃先王之法〃是指禹、汤、文、武、周公之法。如果将其改为指商鞅变法以来秦国历代所遵奉的法治传统的话,这一评论就比较符合历史事实了。
后 记
一九九○年,我考入北京大学历史系,在张传玺先生指导下学习中国古代史,开始接触秦汉简牍资料,并以《简牍所见汉代考绩制度探讨》一文通过硕士论文答辩。一九九三年,我又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师从林甘泉先生攻读中国古代史专业博士学位,现在的这本书,其主体部分,作为博士论文,也就是在那个时期完成的。
在北大和社科院的六年学习生活中,两位导师以其严谨的治学精神、深厚的理论素养,言传身教,使我受益匪浅。我在学术研究上的每一点进步,都倾注了两位先生的心血和汗水。在社科院学习期间,谢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