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小说一起看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秦汉法律与社会-第43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心者,政平讼理也〃 。〃吏急〃即官吏过于苛酷。可见,司马迁〃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 的确是有的放矢。
       二、酷吏与执法
   汉武帝时期是汉代官吏执法由〃循谨〃而〃暴酷〃的转折点。就史书的记载而言,不论是《史记》,还是两《汉书》,都不曾把酷吏当作〃法治〃的典范来记述。《史记》称〃自郅都、杜周十人者,此皆以酷烈为声〃 ;《汉书》云〃上替下陵,奸轨不胜,猛政横作,刑罚用兴。曾是强圉,掊克为雄,报虐以威,殃亦凶终〃 ;《后汉书》称〃故临民之职,专事威断,族灭奸轨,先行后闻。肆情刚烈,成其不桡之威;违众用己,表其难测之智。至于重文横入,为穷怒之所迁及者,亦何可胜言!〃
   与循吏比较而言,可以说酷吏在〃富而教之〃方面毫无建树,他们既对发展经济、为民兴利不感兴趣,更不擅长道德教化。酷吏的最主要特点就是以杀伐立威,而且其苛酷的程度远远超出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令人发指。下面就具体考察一下酷吏在执法方面的表现。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绝大多数酷吏对汉代的法律比较熟悉,而且有些酷吏还参与了汉代法令的修订和编纂工作。如张汤、赵禹等,是汉武帝时期立法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和组织者。而且酷吏对法律的掌握程度,更可以从他们在执法活动中的〃不俗〃表现得到证明:比较典型者如严延年〃尤巧为狱文,善史书,所欲诛杀,奏成于手,中主簿亲近史不得闻知。奏可论死,奄忽如神〃 。诸如此类的事例比比皆是,下面还会提到。这里旨在说明,汉代的酷吏是懂得甚至非常熟悉当时的法令的,但是知晓法律是一回事,严格依法办事又是另一回事,二者之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所以王符说:
   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从此观之,中材以上,皆可议曲直之辨,刑法之理(可);乡亭部吏,足以断决,使无怨言。然所以不者,盖有故焉。
   王符认为,对于〃中材〃以上的人而言,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判断是非,公平执法,并不难做到,之所以做不到,当另有缘由,不能完全用不懂或不熟悉法律来为这些官员开脱罪责。酷吏正是这种知法而不守法的官吏的典型。
   熟悉汉代律令的酷吏恰恰在司法活动中并不严格依法办事。〃所以不者,盖有故焉〃其主要动机,或揣摩皇帝旨意,以取悦于君主;或以杀伐立威,博取名声,从而受到君主赏识。
   在史籍所列举的两汉酷吏中,只有郅都〃伉直,引是非,争天下大体〃,赵禹〃时据法守正〃。    至于张汤,据《史记·酷吏列传·张汤》记载:
   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监史深祸者;即上意所欲释,与监史轻平者。
   也就是说,张汤在执法过程中,并不依法断案,而是看君主眼色行事,皇帝想要治罪的,张汤就将其交给喜欢陷人于罪的属吏去办;皇帝想要网开一面的,张汤就将其交给务从宽容的属吏去办,总之不是以法律为准绳。杜周更加露骨:
   周为廷尉,其治大放张汤而善候伺。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客有让周曰:〃君为天子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杜周不仅毫不隐讳自己执法不公的行为,而且还振振有词。皇帝固然拥有最高的立法权,但汉代皇帝的制、诏并非都能称为法律上的〃令〃 ,至于君主的〃意指〃只不过是社周通过察言观色揣摩到的,更不可能是〃令〃了,因此他的回答只不过是偷换了〃令〃的概念,从而为自己的〃从谀〃寻找合法的根据而已,真可谓厚颜无耻!其他诸如宁成〃好气,为人小吏,必陵其长吏;为人上,操下如束湿薪,滑贼任威〃 ;周阳由以个人喜怒随意轻重,意在专威,〃所爱者,挠法活之;所憎者,曲法诛灭之。所居郡,必夷其豪;为守,视都尉如令;为都尉,必陵太守,夺之治〃 ;王温舒巴结权贵,〃善事有势者,即无势者,视之如奴。有势家,虽有奸如山,弗犯;无势者,贵戚必侵辱〃,因此,〃有势者为游声誉,称治〃 ;咸宣〃治主父偃及淮南反狱,所以微文深诋杀者甚众,称为敢决疑〃 ;周纡〃迁博平令,收考奸臧,无出狱者〃 ,以〃威名〃升官为齐相 。严延年则以其娴熟的法律知识和非凡的司法才能玩弄法律,〃众人所谓当死者,一朝出之;所谓当生者,诡杀之。吏民莫能测其意深浅,战栗不敢犯禁。桉其狱,皆文致不可得反〃 。严延年所为,虽有〃摧折豪强,扶助贫弱〃的动机,但蔑视国法,〃违众用己,表其难测之智〃 ,毕竟不得人心。
   酷吏在司法活动中,多以苛酷之吏甚至地痞无赖为爪牙。义纵为定襄太守,〃猾民佐吏为治〃 ;王温舒〃督盗贼,素习关中俗,知豪恶吏,豪恶吏尽复为用,为方略〃 ;尹赏为长安令,大规模搜捕长安中所谓〃轻薄少年恶子,无市籍商贩作务,而鲜衣凶服被铠捍持刀兵者〃,计数百人,一举处决,却留下其〃魁宿〃和〃故吏善家子失计随轻黠愿自改者〃,〃皆得其罪,诡令立功以自赎,尽力有效者,亲用之为爪牙〃;王吉〃专选剽悍吏,击断非法〃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主管官员法外造法,恣意用刑,豪恶属吏望风而动,变本加厉,这是对法律制度本身的破坏,从根本上动摇了法律的威信,其对国家法制的破坏程度,绝非普通人的违法行为所能与之相比。
   法家主张重刑主义,认为对轻罪处以重刑,可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但是轻罪重刑,并不是无限加重,而是有一定标准的,执法官吏故意超出法定标准的过重量刑或过轻量刑,在秦律中称为〃不直〃,在汉律中分别称为〃不直〃和〃故纵〃,是犯罪行为 。然而几乎所有酷吏,都无视法律所规定的标准,量刑苛酷,刑罚残忍,肆无忌惮。例如《史记·酷吏列传·义纵》:
   军数出定襄,定襄吏民乱败,于是徙纵为定襄太守。纵至,掩定襄狱中重罪轻系二百余人,及宾客昆弟私入相视亦二百余人。纵一捕鞠,曰〃为死罪解脱〃,是日皆报杀四百余人。
   武帝多次出兵定襄攻打匈奴,严重影响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治安状况恶化。义纵作为一郡之首脑,不对当地吏民加以安抚,反而以残酷的手段进行镇压,对触犯法律者不问轻重,一律滥杀。《史记·酷吏列传·杜周》:
   会狱,吏因责如章告,劾,不服,以笞掠定之。于是闻有逮皆亡匿,狱久者至更数赦十有余岁而相告言,大抵尽诋以不道以上。
   〃以笞掠定之〃,不问事实根据,强迫被告认罪的作法,绝对不是法家轻罪重刑原则的体现,更与〃法治〃风马牛不相及。《汉书·酷吏传·尹赏》:
   赏以三辅高第迁长安令,得壹切便宜从事。赏至,修治长安狱,穿地方深各数丈,令辟为郭,以大石覆其口,名为〃虎穴〃。乃部户曹掾史,与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无市籍商贩作务,而鲜衣凶服被铠捍持刀兵者,悉籍记之,得数百人。赏一朝会长安吏,车数百两,分行收捕,皆劾以为通行饮食群盗。赏亲阅,见十置一,其余尽以次内虎穴中,百人为辈,覆以大石。数日壹发视,皆相枕藉死,便舆出,瘗寺门桓东,楬著其姓名,百日后,乃令死者家各自发取其尸。亲属号哭,道路皆殻ъぁ�
   在这一事例中,酷吏尹赏的作法可谓残酷而离奇!这种手段决不是法律中所规定的刑罚种类。而且〃见十置一〃(即每十人中留下一人免于惩罚)的判决方法也不可能是法定的审判方法,因为这根本不是根据犯罪的轻重,而是看被审判者的运气。前面曾提到,尹赏在处决这批人时,却把很多〃魁宿〃(罪魁祸首)留下,这更违反了首犯从重的法律原则。总之,整个事件,从审问、判决的方法到所使用的刑罚,都远远超出法律之外。我们从这里看到的,只是执法官员对法律的公开蔑视,根本不是什么〃法治〃。《后汉书·酷吏列传·王吉》:
   若有生子不养,即斩其父母,合土棘埋之。凡杀人皆磔尸车上,随其罪目,宣示属县。夏月腐烂,则以绳连其骨,周遍一郡乃止,见者骇惧。视事五年,凡杀万余人。其余惨毒刺刻,不可胜数。郡中惴恐,莫敢自保。
   酷吏之〃酷〃,表现在各个方面,真可谓〃惨毒刺刻,不可胜数〃。〃至若蜀守冯当暴挫,广汉李贞擅磔人,东郡弥仆锯项,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赞(0) 踩(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