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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春农桑兴,百姓勠力自尽之时也,故是月劳农劝民,无使后时。今不良之吏,覆案小罪,征召证案,兴不急之事,以妨百姓,使失一时之作,亡终岁之功,公卿其明察申敕之。
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很强,一旦延误农时,将会影响一年的收获。无论原告还是被告,纠缠于官司之中,整日忙于应付〃征召证案〃,自然无暇顾及农业生产。更何况一人陷入官司,往往举家受连累,甚至亲朋、邻里也不得安宁,其后果可想而知。史载,武帝时期,酷吏杜周为廷尉,〃诏狱亦益多矣。二千石系者新故相因,不减百余人。郡吏大府举之廷尉,一岁至千余章。章大者连逮证案数百,小者数十人;远者数千,近者数百里〃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富裕人家也未必经受得起,更何况脆弱的小农?以致于当事人〃闻有逮皆亡匿,狱久者至更数赦十有余岁而相告言〃 。情况发展到后来,连最高统治者也不得不有所表示。成帝鸿嘉四年春正月诏:
数敕有司,务行宽大,而禁苛暴,讫今不改。一人有辜,举宗拘系,农民失业,怨恨者众,伤害和气,水旱为灾,关东流冗者众,青、幽、冀部尤剧,朕甚痛焉。
元、成二帝是西汉两个昏庸无能的皇帝,从他们开始,任人唯亲,不别贤佞,吏治遭到严重破坏,法令也难以得到认真贯彻,西汉王朝便从此江河日下。而执法腐败的情况能被这样两位昏庸的皇帝提出,可见问题已严重到何种地步!西汉末年,汉平帝在元始四年的诏书中也曾提到〃惟苛暴吏多拘系犯法者亲属,妇女老弱,构怨伤化,百姓苦之〃这一社会现实。此后,王莽代汉,建立新朝,然而与王莽及其追随者所预期的完全相反,情况变得更加难以收拾,
东汉光武、明、章时期维持了几十年的承平局面之后,从和帝开始,政治迅速走向黑暗,吏治腐败,贿赂公行,法纪荡然。诉讼久拖不决的具体情况,王符做了如下描述:
今则不然。万官挠民,令长自衒,百姓废农桑而趋府庭者,非朝晡不得通,非意气不得见,讼不讼辄连月日,举室释作,以相瞻视,辞人之家,辄请邻里应对送饷,比事讫,竟亡一岁功,则天下独有受其饥者矣,而品人俗士之司典者,曾不觉也。郡县既加冤枉,州司不治,令破家活,远请公府。公府不能照察真伪,则但欲罢之以久困之资,故猥(说)'设'一科,令此满百日,乃为移书,其不满百日,辄更(造数)'遭赦',甚违邵伯讼棠之义。
这段文字对执法官员傲慢而无能、不负责任、无视百姓的切身利益的丑恶行径进行深刻的揭露和控诉。大意是说,众多官员,从地方小吏到中央的〃公府〃,在办理百姓诉讼时,都喜欢耍派头,故意拖延时间,刁难百姓,找各种借口使百姓疲于应付,且办理案件玩忽职守,制造了许多冤案,而各级官府又官官相护。经过旷日持久的诉讼,等到受害者终于讨回公道的时候,罪犯往往已经遇到皇帝的大赦而免受惩罚当时的法律不允许对赦前的罪行进行追究。一夫不耕,或受其饥;一女不织,或受其寒。一人诉讼,举家释作,一年的农业生产,就在执法官员的玩忽职守中断送!如果这属于个别现象,尚无关大局,一旦成为整个官场的风气,其对全国农业生产所造成的损失不可低估。
秦汉法律都严格要求官吏执法公平。秦律规定:〃论狱'何谓'不直?……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 《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新畤侯赵弟〃太始三年坐为太常鞠狱不实,入钱百万赎死而完为城旦〃注晋灼曰:〃《律说》出罪为故纵,入罪为故不直。〃执法不平,要受到相应惩处。但是一旦吏治松弛,众多官吏立即成为权势与金钱的俘虏,贿赂公行,官官相护,其结果,普通百姓的生产生活将会受到更加沉重的打击:
夫直者贞正而不挠志,无恩于吏,怨家(务)'赂'主者,结以货财,故乡亭与之为排直家。后反覆时,吏坐之,故共(枉)'排'之于庭。以羸民与豪吏讼,其势不如也,是故县与部并。后有反覆,长吏坐之,故举县排之于郡。以一人与一县讼,其势不如也,故郡与县并。后有反覆,太守坐之,故举郡排之于州,以一人与一郡讼,其势不如也,故州与郡并,而不肯治,故乃远诣公府尔。公府不能察,而苟欲以钱刀课之,则贫弱少货者终无以旷旬满(祈)'期',豪富饶钱者取客使往,可盈千日,非徒百也。治讼若此,为务助豪猾而镇贫弱也,何冤之能治?
职务连坐的法律规定,尽管是希望促使各级官员互相监督,限制官员利用职务之便违法乱纪,但事实上这种法律规定又造成一种很坏的后果,那就是一旦某位官员有犯罪行为,其他官员为了避免受到牵连,往往与犯罪官员建立攻守同盟,层层包庇,官官相护,反而对受害者更加不利。
司法过程中的陈规陋习也颇值得注意。据《潜夫论·爱日》:
孝明皇帝尝问:〃今旦何得无上书者?〃左右对曰,〃反支故。〃帝曰:〃民既废农,远来诣阙,而复使避反支,是则又夺其日而冤之也。〃乃敕公车受章,无避反支。
〃反支〃即人为地规定某些日期禁止做某事,违反这些禁忌被认为是〃不吉利〃的,将会受到鬼神惩罚,这是一种典型的迷信思想。这种迷信思想被应用于司法活动中,则会无形中为百姓诉讼制造障碍,影响执法效率。
睡虎地云梦秦简的《日书》甲种中有所谓〃入官良日〃:
入官良日:丁丑入官,吉,必七徙。寅入官,吉。戌入官,吉。亥入官,吉。申入官,不计去。酉入官,有罪。卯入官,凶。未、午、辰入官,必辱去。
《日书》是一种占卜类书,用于预测哪一天适合做什么或忌讳做什么。上述引文主要是讲官吏上任应选择什么样的日期或避开什么样的日期。这类迷信用书在汉代也同样存在,如居延汉简EPT40:38:
车祭者占牛马毛物,黄白青駠以取妇嫁女、祠祀、远行、入官、迁徙……
这类书籍在社会上广泛流传,势必为希望升官发财的官吏们所信奉,成为官场中的陋习,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行政效率和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又据《汉书·薛宣传》:〃宣为相,府辞讼例不满万钱不为移书。后皆遵用薛侯故事。〃〃薛侯故事〃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贫弱者可能仅仅因为交不起钱而被无端剥夺了诉讼的权力,投诉无门,任人宰割,陷于更加悲惨的境地。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明显偏袒有产者的〃辞讼例〃,不但没有随着薛侯的下台而取消,反而一直沿用到东汉。那些有理无钱的受害者,当他们不惜倾家荡产,一级一级地申诉,满怀希望让官府的〃青天大老爷〃为他们申张正义时,一个个的衙门口却官官相护,只对有钱有势的恶人露出笑脸,到头来,受害者所得到的,也许是一片荒芜的田地,一个贫穷残破的家……如果整个国家的司法状况普遍如此的话,那么它所断送掉的也许不仅仅是某些农民的生产,而是这个王朝的命运。
汉代有所谓〃秋冬行刑〃的制度,这一制度可能与《礼记·月令》有关,《月令》关于刑狱,有如下规定:
(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
(孟秋之月)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戮有罪,严断刑,天地始肃,不可以赢。
(仲秋之月)乃命有司,申严百刑,斩杀必当,毋或枉桡。枉桡不当,反受其殃。
(季秋之月)乃趣狱刑,毋留有罪。收禄秩之不当、供养之不宜者。
这类规定的理论根据是,人事应与自然保持协调,春夏是万物生长发育的季节,不应违背天时而杀生;秋冬是万物凋零的季节,因此为顺应此肃杀之气,刑事与兵事应该在这个时节进行。《月令》中贯穿的主要思想之一,就是重视农业,强调不违农时,不夺农时,因此,〃秋冬行刑〃也应该与此有关这也许是古代法律制度对农业生产的一点〃照顾〃吧?
东汉思想家王符曾提出〃爱日〃的主张,希望各级官员在执法过程中要珍惜民力,勿夺农时:
国之所以为国者,以有民也;民之所以为民者,以有谷也;谷之所以丰殖者,以有人功也;功之所以能建者,以日力也。治国之日舒以长,故其民闲暇而力有余;乱国之日促以短,故其民困务而力不足。
所谓治国之日舒以长者,非'能'谒羲和而令安行也,又非能增分度而益漏刻也:乃君明察而百官治